创业板市场之pe对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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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创业板市场之PE对赌协议 一直以来,国内A股IPO市场上有一条不成文的惯例,那就是 IPO申报前,IPO申请人须清理此前公司管理层或控股股东与私募股 权投资机构(PE)签署的以公司股权调整为主要内容的“对赌协议” 。 其理由是证监会的窗口指导意见认为,带有该类“对赌协议”的申 请人,在发行审核期间甚至IPO后,其股权结构长期处于“不确定 状态” 。 目前,创业板市场已经启动,大量创业企业都在犹豫,是否要在 IPO申报前,与PE谈判,清理已经签署的“对赌协议” 。 我们认为,监管部门应允许带有“对赌协议”的企业在创业板上 市。理由如下: 一、 “对赌协议”是促成私募股权融资顺利完成的“催化剂

2、” 在私募股权融资市场,投资方(通常为“PE” )在与融资方(通 常为“创业企业” )在入股谈判时,通常面临如何为创业企业股权定 价的难题。企业股权的价值在于该企业未来一段时间内为股东提供 投资回报的能力。未来的事,总有不确定性,于是为尽快达成交易, 投、融资双方通常约定,以未来创业企业的某个财务或经营指标为 “对赌”的标的,如达到预期指标,对赌条款自然失效;如未达到 预期指标,PE可要求融资方给与一定的补偿,如转让一定的股份给 PE或承诺回购PE的股份。基于此,私募股权融资中的“对赌协议”2 的名称应该叫做“股权定价调整机制” (Value Adjustment Mechanism)更为准确

3、。 “对赌协议”本质上并不是双方来争抢同一块既定的蛋糕,而 是双方都希望把创业企业做大,从而使自己拥有的那一份变得更大。 因此,PE都希望管理层能够赢,这样投资者才能从市场上获取资本 增值,而不是执行对赌条款,通过从管理层处获得补偿,来减少投 资损失。 自从蒙牛与摩根士丹利、鼎晖及英联投资等投资银行签订“对 赌协议”一举取得成功以后,国内很多企业在IPO前引入PE入股时, 都签署了“对赌协议” ,如雨润与高盛、鼎辉投资和PVP基金,徐工 与凯雷,永乐与摩根士丹利及鼎晖等都签订了“对赌协议” 。事实证 明,部分企业“对赌协议”的签订,解决了创业企业IPO前“融资 难”的问题,帮助了这些企业实现快

4、速发展并成功实现IPO;而少 数企业签署的“对赌协议”则帮助PE减少了投资损失。如“太子奶” 等融资后,发生巨亏,PE通过执行对赌,获得公司控股权,一定程 度上降低了投资损失。 “对赌协议”是“不完全契约理论”在股权融资领域的应用。 该理论将融资契约看成一个不完全契约,在契约签订时,企业家和 投资者均无法完全预期事后投资收益的各种状态及企业家可能采取 的行动。它从金融契约的签约当事人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之间 有关事后的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有效配置的角度,分析了 最优激励相容的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相对应的最优金融契约的条3 件和特征。 二、 “对赌协议”的合法性 目前,国内法规中没有关于股权

5、投资协议中带有“对赌协议” 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不禁止的民事行为,当 事人双方可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处理,只要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善 良社会风俗,就应该认定该行为的合法性。 当然,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对赌协议”的 内容显失公平或合同一方受欺诈或胁迫签署该协议,受损一方可请 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三、 “对赌协议”的可执行性 国际资本市场上, “对赌协议”中的估值调整条款五花八门,约 定参考指标有时是融资方的财务指标,如EBITA(扣除利息、税、 折旧前的利润) 、净利润、销售收入等;有时是经营指标或特定事件, 如市场占有率、完成新产品中试或完成IPO等。具体的估值

6、调整方 式也很多,如创业投资管理层或控股股东按一定价格或无偿出让部 分股份给PE;PE获得股息分配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超比 例表决权等,并可要求回购PE股份、更换管理层及现金补偿等。 以上对赌条款中对股东的分红权、表决权的分离或限制等,与 国内现行公司法规直接冲突,明显不具有可执行性;但对于股东之 间股份比例调整或其他给付安排等,不违反现行法规,而且对创业 上市公司本身的资产负债表也不产生任何影响,则不存在执行上的 障碍。如对赌涉及国有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之间的股权比例4 调整,在签署“对赌协议”前,有关各方应事先履行必要的审批或 备案程序。 四、A股市场已发生的股东之间对赌、调整

7、股份比例的案例 1、股份分置改革中的非流通股股东追送股份 股份分置改革中多家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做出了向流通股 股东追送股份的承诺。仅全面股改后的38家第二批公司里首批公布 股改方案的32家公司中,就有五家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作出了向流通 股东追送股份的承诺。其中泸州老窖、柳化股份、百科药业非流通 股股东承诺,如果公司净利润达不到规定的条件,非流通股股东将 一定的股份追送给追送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 津滨发展因股权激励的赠送条件未能实现,而将此部分激励股份作 为非流通股股东对流通股股东的追加对价。界龙实业大股东则是由 于其长期占用上市公司3670.44万元资金,而承诺将于200

8、5年12 月31日前归还全部占款,若未能按时归还全部占款,则按照每10 股送2股的比例,无偿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流通股股东追加支付对 价。 以上的非流通股追送股份安排实质上就是股东之间以公司盈利 等为触发条件,以无偿划转股份为对赌结果的一种“对赌协议” 。股 份分置改革后,大多数未达到承诺指标的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都实 际履行了股份追送的承诺。 2、上市公司增发的对赌安排 2008年1月,东华合创定向增发1264万股,以收购北京联银5 通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其中就含 有”对赌协议”条款,其内容为:联银通科技原五位股东获得东华 合创1264万股,每股发行价22.86元

9、;与此同时,他们就联银通科 技2007至2009年所实现的净利润做出承诺。具体为:联银通科技 2007年净利润将不低于3000万元,2008年和2009年净利润分别比 上一年增长不低于20%。若上述业绩承诺未能实现,联银通科技股 东同意在次年将其本次认购股份的一部分按其本次认购的比例无偿 赠送给东华合创的全部其他股东,三年累计赠送的股份总数不超过 本次认购的股份总数。 东华合创定向增发过程中的”对赌协议”安排,以及众多的股 权分置改革中的追送股份承诺的实施至少说明三点: 1、证监会对“对赌协议”并不是一味地排斥; 2、A股市场以调整股东之间股份比例为主要内容的对赌安排实 施起来没有直接的障碍;

10、 3、对于“对赌协议”安排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的“不确定 性” ,只要信息披露充分,投资者完全可以接受。 五、 创业板上市规则已经为禁售期内控股股东股份转让预留 了出口 创业板上市规则5.1.6 规定:“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 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6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 但该条的第二款进一步规定: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申请并经本所同意,可豁免遵守上述承诺: (一)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 制的; (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 笔者认为上述“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相当于为禁售期内控股 股东股份的转让预留了出口。 综上所述, ”对赌协议”安排是国际、国内股权融资市场的惯用 工具,其存在的合理性已经被资本市场上的大量实践所证明,监管 部门应理解并支持。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对赌协议”安排,监管 部门应予放行: 1、不违反国内现行法规; 2、上市后实施执行对赌安排没有实质障碍; 3、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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