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设局备案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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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 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建建(2011)147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 为了适应我区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的新形势,统一外 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工作效率, 充分调动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工作 积极性,更好地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 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084号)的有关规定,维护自 治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将外进建筑业 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委托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进建筑业企业申请年度备案需基本提供: (一)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申请表(附件1 格式)原件二份;(

2、二)经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身份证明(附件2格式)原件及复印件;(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六)企业建造师注册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原件及复印件;(七)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 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和企业近3年的诚信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八)企业法定代表人对进驻自治区的办事机构负责人 的授权委托书(附件3格式)原件及复印件;(九)企业对进驻自治区的办事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上述 人员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同时

3、提供上述人员3年以 内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参加社 会保险缴费凭证必须为职工基本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或个人帐户台帐。 相关表格请从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网址 ()下载。 二、日常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委托盟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外进备案手续必须由外进建筑业企业驻自治区办 事机构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前来办理。具体安排由各盟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决定,并应以适 当方式明确告知相关外进建筑业企业。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原件后,对提供相关材料 完整真实的外进建筑业企业,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十 个工作日内(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的,经自治区有关行业 主

4、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核发自治区住建厅统一印制内蒙古 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并保留上述资料复印 件予以存档。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 业企业备案证书只在本盟市有效。 三、为了鼓励先进,引导外进建筑业企业争先创优, 更好地服务于我区的经济建设,对获得国家建筑工程“鲁 班奖”、自治区“草原杯”、 自治区安全文明工地、国家 或自治区建筑业10项新技术示范工程等国家或自治区奖励 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可由自治区住建厅按统一标准审核, 核发自治区全区有效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 证书。为了统一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自治区住建厅核发自 治区全区有效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

5、书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再重复审核。 自治区住建厅每月15、16日受理一次,节假日顺延。 四、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为A4, 白色双胶纸,双面印“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企业外进备 案”汉字和“NMGZZQJZYQYWJBA”拼音缩写底纹,正面右上 角印鼎形图案和“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汉字 荧光防伪标志。 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由自治区 住建厅统一印制,并统一加盖“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 企业管理专用章”。 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 筑业企业备案证书,在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 备案证书顶部加盖本盟市全称印章。 自治区住建厅核发的内蒙古自

6、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 备案证书,在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 顶部加盖“内蒙古自治区”印章。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是外进建 筑业企业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参与招投标活动前 置条件。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印制和发放其他任 何类型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 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证书有效期为 一年。外进建筑业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前一个月申请重新备 案。 五、为了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动态管理和信息化建设, 我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 管理系统”并提供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于每月15日上报本盟市 外进建筑业企业信息

7、。 六、为了使此次工作能顺利过渡,发文之日前自治区 住建厅核发的有效期内的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 备案证书,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再重复审核。 七、外进建筑业企业进入自治区承包工程中标后,应 当在签订承发包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程所在盟市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项目备案手续。企业备案工程项 目所配置的各类管理人员必须符合工程类别、规模的要求。工程项目备案需提供: (一)、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备 案证书(附件5格式)一式三份;企业、盟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自治区住建厅各一份。 (二)、承接工程项目的注册建造师任职文件、身份 证明、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8、原件 及复印件; (三)、承接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 证明、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承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任职文 件、身份证明、工程师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接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承包协议书 (第一部分)原件及复印件。 工程项目备案手续只在规定时间地点一次性受理,对 提供相关材料完整真实的外进建筑业企业,当时办理工程 项目备案手续。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每年3月、6月、9月、 12月15日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工程项目备 案证书一份。 八、外进建筑业企业必须按附件4格式在每年3月、6 月、9月、12月15日前上报工

9、程项目所在地盟市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外进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施工统计报表,由盟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只要求单项工程个数、合同额、 建筑面积、施工产值汇总数),每年6月、12月20日前上 报自治区建设厅。不按要求上报外进建筑业企业建筑工程 施工统计报表,不予备案。 九、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出借、出卖、挂靠 资质办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手续或利用虚假证书证明骗 取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手续者,一律不予备案,列入不良 记录,并将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住建厅,由自治区住建厅 通报全区。 对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 安全隐患和市场违规行为并不能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 进行整改的外进建筑业企业,由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 自治区住建厅,暂停其进入自治区备案。十、自治区住建厅将定期对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 理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是否按自 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十一、各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文后,应委派专人 负责,立即开展工作,根据本盟市实际,制订相关落实办 法,上报自治区住建厅,并应以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相关外进 建筑业企业。 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 做好审核各环节工作。 相关工作人员应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切实加强工作责 任心,严格遵守工程建设领域廉政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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