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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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样本) 合同编号 2005 年工字第暂时不填号 借款人(甲方): 贷款学生姓名 (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 中国银行合肥市四牌楼支行 (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 合肥工业大学 (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 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 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 ,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陆仟元整 (大写) 6000.00 (小写) 。 *此二项金额只有毕业班学生填写,非毕业班学生

2、不得填写。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 费。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79 月,即从 200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2 年 07 月 15 日止。 注:2001 级 91 个月 200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2 年 7 月 15 日 2002 级 79 个月 200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2 年 7 月 15 日 2003 级 91 个月 200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3 年 7 月 15 日 2004 级 103 个月 200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

3、4 年 7 月 15 日 2005 级 115 个月 2005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5 年 7 月 15 日研一的学生与 2004 级学生相同,研二的学生与 2003 级学生相同,研三的 学生与 2002 级学生相同, 借款的实际放款日和还款日以借款借据为准, 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 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 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6.12 %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

4、,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按合同约定利率计 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 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 1 日(含 1 日) ;当甲方 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 1 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 1 日。

5、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 住宿费和生活 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 学后 20 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账户;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乙方,并负责监督乙方的贷款使用情况.。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为:贷款学生姓名, 账户号为: 456351150000XXXXXXX ( 中行借记卡卡号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 二 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二)按学年发放:

6、 1. 2005-2006 学年,学费人民币 6000.00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2.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3.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4.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5.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合计:人民币 元。 注:以上五项应按照贷款学生所在年级分别填在相应的数字标号 所对应的栏内。 第六条 借款偿还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毕业离校 60 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 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

7、助学贷款还款协议 (申请继续攻读其他学 位的借款学生,还应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 (以下简称“还款协议“ ) 。 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付息的具体起始日期已还款 协议为准) 。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 24 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 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 24 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 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 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8、。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 15 天向乙方提出书 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 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前。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 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贷款学生姓名, 账户号为:456351150000XXXXXXX (中行借款 卡号) 二、甲方因账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 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 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

9、的其他账供乙方扣划,否则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 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 另外两方。未就变更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前,仍应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 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 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在当年放款 10 日前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甲方转学:如甲方转学,必须在甲方还清贷

10、款本息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 理转学手续。 三、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甲方必须在毕业前 30 天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出 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丙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甲方本合同项下 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 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乙方与甲

11、方签订还款协议后,发可为学生办 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 有效的。 (三)甲方同意将本人的贷款信息及还款情况按国家有关法规使用。 二、甲方承诺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 协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按本合同 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中扣收;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存款额不足扣 收时,甲方授权乙方

12、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四)当发生以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期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材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 发生大额借款等) ,并配合乙方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六)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

13、。但因甲方未按 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给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丙方受所在学校委托,作为甲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丙方承诺如下: 一、向乙方提供所在学校授权委托书; 二、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 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三、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四、甲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 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

14、护措施;甲方 毕业后,丙方负责在一年时间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 联系地址; 六、应负责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甲 方信用记录,协助乙方做好甲方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在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 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 款的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 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

15、,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50; (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 在 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1.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 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偿清借款 的; 3.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 30 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 式通知贷款人; 4.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的; 5.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 关手续时; 6.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丙方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7.甲方在毕业时未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 (四)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限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 关手续的甲方,乙方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知新闻媒体 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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