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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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五年六月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 4-1 -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 4-2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 4-3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 4-4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 . 4-5 五、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4-8 六、交易安排. . . 4-9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清算. .4-11 八、基金财产的财务处理. . 4- 12 九、基金收益分配. . . 4-13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的保管. . 4-14 十一、信息披露. . . 4-14 十二、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4-15 十三、基金托管人报告. . 4-16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4-16 十五、基金费用. . 4-18 十六、禁止行为. . . 4-19 十七、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 . 4-19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 4-22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 4-22 二十、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 4-23 二十一、其他事项. . . 4-23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4-23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 4-

3、2 - 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海富通

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37 楼 法定代表人: 邵国有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 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

5、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 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 4-3 -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 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 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 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

6、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称“ 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海富通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称“ 基金合同 ”)制订。 (二)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海富通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海富通股票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 金财

7、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 含义。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协议 - 4-4 -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 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 产的投资组

8、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

9、令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 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 义务行使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 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 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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