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719771 上传时间:2018-02-27 格式:DOC 页数:39 大小:182.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3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4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5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6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9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10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13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15九、基金申购、赎回与分红安排. 16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23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24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26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2、27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28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8十七、禁止行为. 32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3十九、违约责任. 35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36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36二十二、其他事项. 37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 37鉴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

3、力;鉴于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上投摩根全球新兴 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20层邮政编码:2

4、00120法定代表人:陈开元成立日期:2004年5月12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200456号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从事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邮政编码:100140法定代表人:郭树清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人

5、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 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 称“法律法规”)、上投摩根全球新兴市场股票型基金合同(以下简

6、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

7、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 家外汇局报告;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 问及其授权人士(详见双方另行签订的营运备忘录),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 应得收入;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及 其授权人士(详见双方另行签订的营运备忘录)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 日常交易;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

8、方案;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 托管人名义或境外托管人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及开立账户;9.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 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10.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职责。(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在基金管理人要求时为 基金申办与开立账户相关的业务资格和税务登记;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

9、来、委托及成 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期限;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三)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财产严格分开。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他客户资产和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四)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符合试行办法第二十一 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 可以授权境外资产托管人代为履行其对基金的上述托管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 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四、基金托管人对基

10、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拟投资的新兴市场主要根据摩根斯坦利新兴市场指数所包含的国家 或地区进行界定,主要包括:中国、巴西、韩国、台湾、印度、南非、俄罗斯、 墨西哥、以色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智利、土耳其、泰国、波兰、哥伦 比亚、匈牙利、秘鲁、埃及、捷克、菲律宾、摩洛哥等国家或地区。如果摩根 斯坦利新兴市场指数所包含的国家或地区增加、减少或变更,本基金投资的主 要证券市场将相应调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备忘录的新兴国 家或地区的证券。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

11、的60-95, 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5- 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包括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 公募股票基金等。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银行 存款、可转让存单、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债券基金、货币基金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 组织发行的证券;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等。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 投资工具。(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12、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当 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平级的境外银行,但存放于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除外;(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10%;(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

13、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4) 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5)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 币市场基金不受上述限制;(6)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及其它权益类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的60- 95,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 5-40,并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7)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0;(8) 本基金投

14、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9)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和规避风险,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远期合约、期货合 约、期权、掉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本基金如果投资衍生金融工具,需要与基金 托管人签订相关补充协议。金融衍生品投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法律法规或中国有关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基 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 金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上述限制。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分拆

15、、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6)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 规模在30个工作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 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后, 可将调整时限从30个工作日延长到3个月。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 第十七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合同/协议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