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受让委托服务协议(定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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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权受让委托服务协议 标的企业: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制 二一一年九月第 2 页 共 8 页 协议使用须知 一、本协议文本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 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定。本协议仅供在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简称“青交市 场” )进行产权交易时使用。 二、本协议所述“委托业务”一般包括产权交易服务和双方约 定的其他服务。 三、产权交易服务费: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青海 省产权交易市场关于接受企业委托项目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的决 定 (青产交办字200923号)之规定,

2、在青交市场进行产权交 易的受让方办理产权交易时应支付的费用。 四、权证变更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指在产权变更过程中向有 关政府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支付的税费。第 3 页 共 8 页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 电话: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注册地址/住所: 青海生物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大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 商桂林 电话:0971-6113361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城西支行 账号: 63001373637050014646 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 规则 (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

3、企业国有资产 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 受让青海省 (资产以评估报告中评估 明细表为准)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受让委托服务协 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 ) 。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1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受让青海省 (资产以评估报告中评估明细表为准)的委托机构,并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政策之规定为甲方提供服务。 1.2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并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 原则负责办理甲方委托的产权交易事项。 第二条 具体服务内容第 4 页 共 8 页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2.1向甲方提供有关法律

4、、法规、政策及交易规则的咨询服务; 2.2负责向甲方介绍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2.3指导甲方填写产权受让申请书 ; 2.4协助甲方制定产权受让所需文件、资料; 2.5审核甲方提供的营业执照、股东会决议、银行资信证明等 文件资料; 2.6负责协调甲方与转让方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的相关事宜; 2.7负责制定产权交易合同 ; 2.8为确保交易资金安全,负责办理产权交易价款结算手续; 2.9负责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 2.10负责监督交易双方对标的产权的交割; 2.11负责协助甲方办理标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12负责协调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2.13按照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应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条

5、 双方的权利、义务 3.1甲、乙双方应遵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 3.2甲方应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关文件要 求,向乙方及时、完整地提供完成本委托事项所需要的相关文件资 料。 3.3甲方应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并陈述有关事实,乙方有第 5 页 共 8 页 权对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甲方应承担提供 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事实的法律后果。 3.4乙方处理委托事项时基于甲方利益考虑,认为需要甲方变 更指示的,应经甲方同意。未经甲方同意所引发的法律后果由乙方 承担。 3.5双方均应对委托事项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承担保密义

6、务。除非法律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主管机关明确要 求,双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向与交易无关的第三方披露或说明本协 议项下对方所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文件。 第四条 双方的承诺 4.1甲方承诺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原件、复印件) 、 和陈述的事实真实、完整、有效。 4.2甲方保证其委托乙方处理本协议所述委托事项已获得甲方 有权机构的批准。 4.3除非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甲方在本协议期限 内保证不再与第三方订立同一标的的受让委托协议,并不得与转让 方私下成交。 4.4乙方保证其具备从事甲方委托事项的所有资格及资质,其 受托办理上述事项均已获得乙方有权机构的批准。 第五条 产权交易

7、服务费、佣金及其支付方式 5.1在乙方挂牌期间,若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 方,根据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须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本次产权交易服务费依据中华人民第 6 页 共 8 页 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按拍卖佣金的收费标准执行,为成交价款 总额的5%。 5.2本次产权交易5.1款约定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统一由乙方 收取,再由乙方按照与会员单位产权经纪公司、拍卖公司、律师事 务所签订的服务协议约定的比例统一分配。按照分配的服务费金额 各自向甲方出具发票。 5.3如按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转让方要求需交纳 交易保证金的,保证金由甲方自行承担并按时支付到青交

8、市场指定 的保证金账户。 5.4本协议项下的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付给乙方的产权交 易服务费由乙方直接从甲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中扣取。 5.5需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实地考察、权证变更等 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 协议的期限 6.1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产权交易凭证出 具之日止。 6.2协议期限届满,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项下产权交易事 项未成交的,除非该项目撤牌,甲方应继续委托乙方提供本协议约 定的各项服务。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7.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协议条款进行变更。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本协议条款。 7.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9、。若甲方单方面解除第 7 页 共 8 页 本协议,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3甲方按照第7.2款的规定解除本协议,应向乙方支付相应 的费用,具体费用应按照受托方已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而确定。 第八条 协议的违约责任 8.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及相 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遵守本协议约定。若违反产权交易规则和本 协议,违约方应承担法律责任。 8.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由 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8.3甲方违反本协议第4.3款之规定,在本协议期限内与第三 方订立同一标的的受让委托服务协议或在乙方挂牌期间与转让方私 下成交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因此

10、而遭受的损失,并有权要求 甲方支付委托转让标的挂牌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8.4为保护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合法利益和真实意向,杜绝非真 实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情况时,甲方均不得要求返还所交纳的交 易(或竞价)保证金: 8.4.1甲方提出受让申请登记后又单方要求撤回受让申请的; 8.4.2当该项目进入竞价程序后,甲方又不参加竞价登记的; 8.4.3在竞价程序中,各意向受让方(包括甲方)均未按项目 挂牌价以上(含挂牌价)应价的; 8.4.4甲方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不按此合同约 定条款履行相关义务的。第 8 页 共 8 页 第九条 管辖与争议处理 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 法律进行解释。 9.2协议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 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双方可向西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1.1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修改、补充或解除,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有关书面的补充协议或文件等,经在青交市场备案后生效。 11.2本协议一式 肆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 委托方(公章): 受托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 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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