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伤保险条例 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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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22新工伤保险条例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7年工伤保险条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 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 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2、等 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 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 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22 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 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 得到及时救治。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 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

3、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 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构成。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 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 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

4、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22 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 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 位缴费费率。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 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 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 行。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 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 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 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

5、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 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 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22 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任何单位或

6、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 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 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 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 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第三章 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 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 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

7、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22 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 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 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 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 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项、第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 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项情形的,按

8、照本条例 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 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 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22 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 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 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 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 工或

9、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 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 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 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 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 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 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10、。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 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22 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 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 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 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 伤

11、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 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 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 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

12、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22 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 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 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 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 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13、分别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 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精品文档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22 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 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 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 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

14、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 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 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 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 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 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 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 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 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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