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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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地购物卡涉税政策总汇中国注册税务师齐洪涛购物卡,英文:Shopping Card ,这种卡是集餐饮、购物、娱乐于一体的多功能消费卡,是代金券的一种。这种卡有100元、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等面值的,一般一些大型商场、超市都有自己做的购物卡销售。对购物卡的涉税事宜一直备受关注,以下汇总了部分省市关于购物卡涉税政策,请广大博友补充您地区的有关购物卡的涉税政策。一、购物卡的定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购物卡性质认定的函银办函200051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你分行办公室关于购物卡性质认定的请示( 上海银办 2000217号) 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9条、

2、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禁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代币票券”一般应具备以下几个要素:一是具有一定量的金额;二是无限期使用或有一定的使用期限,即在时间上具有一定的跨度性;三是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和流通,可购买不特定商品;四是不记名、不挂失。请示中反映的厦门个别商场发售的“购物卡” ,性质上应属“代币票券” 。此复。二000年七月五日二、各地对购物卡(预付卡)的税务处理(一)北京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取得的销售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问题的批复废止浙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函200975号各市

3、、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 ,省局直属税务分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关于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行为应如何征收增值税的问题。为加强对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一、纳税人以销售购物卡(券)方式销售货物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券)并收取货款同时(不论是否开具销售发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按17%增值税税率计算销项税额,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可对卡消费部分按17% 增

4、值税税率冲减销项税额,同时对其实际所售商品按其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购物卡(券)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直接按其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购物卡(券)在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不再征收增值税。三、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发生变化的,对于变化前已售的购物卡(券) ,持有人再来本单位消费购买商品的,应对卡(券)消费金额按变动后纳税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直接征收增值税,不得对变化前已征税款作任何调整。二 OO 九年九月二日(三)大连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各类购物卡、购物券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1 第4号各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开发区、保税区财税局:近年来我市部分企事业

5、单位在节假日或各种活动中向各类商家购买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主要用于向本单位职工或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事业单位应于向个人发放购物卡、购物券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征税事项明确如下:一、企事业单位购买的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用一向本单位职工发放的,其购物卡、购物券的价值应视情况分别计入该职工的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或作为一次性奖金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向外单位有关人员赠送的,应按照国税发200057 号文件规定,按 “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三、各有关基层局应于4月1

6、5日前对所管的商业单位发售和各种形式的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进行调查,对购买购物卡、购物券单位就填列出售各类购物卡、购物券情况调查表并上报市局。市局根据各基层局的征管范围,将企业购买购物卡、购物券的情况通知相关基层局。各基层局应于8月15日前对这些企业进行专项清理,并于8月末前将清理情况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处。二 OO 一年四月二日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有关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发2001 第13号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近期发现,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在发票开具上存在一定问题,为加强对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发票开具的要求零售商场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

7、发出,不得先开具发票,应开具收款收据,作为往来帐簿的记帐凭证。待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再根据出售货物的有关项目填开发票。坚决杜绝出售同一种货物两次开具发票问题。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零售商场出售购物卡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消费者持卡实际消费时商场货物发出的当天。货款按上述第一条规定要求,即在出售购物卡时货物尚未发出、提前开具发票的,属虚开发票行为。2001年2月2日(四)四川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现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 )是由纳

8、税人发行,只在本单位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或加盟企业购买商品、服务的一类预付卡。对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增值税问题,应根据纳税人业务的不同情况,按以下方式分别处理:一、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实际发生时按交易金额结转主营业务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额。二、纳税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售卡收款时即开具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可采取财务与税务会计处理分离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一)开具发票时,按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贷:预收账款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二)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

9、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三)销售货物既有适用17%税率的,也有13% 税率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适用13%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贷: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四)销售货物既有征税货物,也有免税货物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免税货物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贷: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五)预付卡既用于购买货物又用于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电影院)的,

10、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贷: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三、对在我省范围内使用单用途预付卡跨店消费,售卡门店与实际消费门店不一致的,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实际消费门店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二)销售单用途预付卡的门店,对在我省范围内其他门店进行消费的部分,月末按内部结算单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借:预收账款(或其他往来科目)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往来科目)应交税金 应交

11、增值税(销项税额) (红字)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的规定,由于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时不能确定实际交易货物项目,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施行。2011年08月31日(五)河北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近据部分地区反映,企业以销售购物卡、买一赠一等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如何征收增值税问题,现行规定不够明确,不同地区间政策执行不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一、企业以销售购物卡方式销售货物的,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在销售购物卡并

12、收取货款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二、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 、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三、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四、对2009年6月30日以前,有上述销售行为的企业且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主管税务机

13、关要督促其进行自查自纠。自查自纠工作应在2009年7月底前完成。自2009年7月1日起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二00九年七月十日(六)山西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成品油经销单位使用发票及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现对成品油经销单位使用发票及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在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做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二、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对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用户,先开具预售加油卡、加油凭证的收款收据,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的回笼记录和收款收据,向购货单位开

14、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成品油经销单位应建立用户台账,及时准确反映加油卡、加油凭证的充值、消费情况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收款收据和台账式样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三、成品油经销单位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向用户开具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四、本公告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二一 O 年十一月十九日(七)福建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销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有关增值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为规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15、试点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储值卡、购物卡、提货卡、提货券等,以下简称单用途预付卡)是由从事零售业和服务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企业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有价凭证。二、纳税人以销售单用途预付卡方式销售货物(含劳务) 、提供服务的,应界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销售结算方式,即属于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应在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并收取销售款项的同时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收款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三、纳税人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可采取财务与税务

16、会计处理分离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一)纳税人按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从高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二)月末纳税人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三)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发生以下情形的,可红字冲减对应销项税额并调整对应科目:1.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既有适用高税率的,也有适用低税率的,红字冲减适用低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2.预付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既有征税,也有免税的,红字冲减免税货物或服务已计提的销项税额;3.预付卡既用于购买货物或服务,又用于消费非应税项目的,红字冲减非应税项目已计提的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贷:应交税金 应交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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