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丹阳盗窃案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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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州市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天东检刑诉(2002)45 号被告人单丹阳,曾用名单阳,男,1978 年 12 月 10 日生,天州市北区朝阳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天州市东区沁心泉洗浴中心服务员,住天州市绿园区煤气公司宿舍一栋三梯 605 房。2002 年 1月 2 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我局刑事拘留;2002 年 1 月 7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州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看守所。被告人单丹阳盗窃一案,由天洲市公安局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于 2002 年 2 月 1 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查明:2001 年 12 月 28 日凌晨五时许,被告人单丹阳因毒瘾发作,为了筹集毒资,乘同宿舍同事王强熟睡之机,将其放

2、在茶几上的价值人民币 1560 元的菲利浦手机及人民币 500 元盗走,案发后,该手机被追回,但现金已被单丹阳挥霍一空。以上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材料、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估价鉴定结论书、追回的赃款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单丹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但在本案侦查过程中,被告人单丹阳向公安机关提供了本市一个贩毒同伙的线索。此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应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天洲市东区人民法院检察员:萧某某二 00 二年三月十五日附:(1)被告人单丹阳现羁押于天州市公安局东区分局看守所。(2)起诉书副本八份。(3)证据目录、证人及鉴定人名单一份;(4)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5)赃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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