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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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行政许可)一、业务概述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纳税人,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使用税控装置。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某行业或某地域推行税控装置。凡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机具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使用税控收款机。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 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

2、税源监控的通知 (国税发200444 号)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1 份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税务登记证 (副本)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无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20 工作日内办结。七、工作标准和要求(一)受理环节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不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4)符合条件的制作税务行政

3、许可受理通知书 文书受理回执单 (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 (CTAISV1.1) 。2转下一环节审核无误后,将全部受理资料转下一环节。(二)后续环节接受上环节转来的信息资料,进行案头审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调查,主要审核以下内容:1案头审核通过调阅纳税人的营业执照信息,确认纳税人是否具备使用税控装置的条件,如通过案头无法确认,则进行实地调查。2实地调查调查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能力、财务核算能力、生产经营场所等,确认纳税人是否具备使用税控装置的条件。通过以上审核调查,确定审批结果,签署审批意见,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纳税人,将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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