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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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武 汉 铁 路 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手册2005 年 12 月 8 日 2 武 汉 铁 路 局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手册2005 年 12 月 8 日 3 目 录关于印发武汉铁路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铁技评200501号(1)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经委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 职改字1986第 78号(38)关于发布铁道部贯彻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 职 改 1987 2号 ( 46)关于印发铁路提高工资待遇高级工程师选拔评审办法(暂行) 的通知 职改20051号(56)关于深化改革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

2、作的意见职改20052号(65)关于铁路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职改20053号(72) 4 关于调整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职改办20054号(76)关于印发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制度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字199757号(78)关于印发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铁人1997105号(82)关于印发铁路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的通知 人发1999109号(88)关于印发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的通知 铁职改20002号(118)关于印发铁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办法的通知 职改20011号(

3、128)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 职 改 2002 1号 (145)关于 2002 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5 知 职改办2002号(150)武铁技评200501 号关于印发武汉铁路局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的通知局 管 内 各 单 位 :现 将 武 汉 铁 路 局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实 施 细 则 下 发 给 你 6 们 , 请 贯 彻 执 行 。2005 年 12 月 8 日主题词:人事 职务评审 细则 通知抄送:局机关各处、室、部、委。武汉铁路局人事处 2005 年 12 月 8 日印发武汉铁

4、路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细则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深 化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聘 改 革 , 进 一 步 规 范 专 业 技 术 职务 任 职 资 格 ( 简 称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评 审 工 作 , 充 分 发 挥 评 审 工 作 在 专业 技 术 人 才 队 伍 建 设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 调 动 广 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积 极 性 ,根 据 国 家 和 铁 道 部 有 关 规 定 , 并 结 合 我 局 实 际 , 制 定 本 实 施 细 则 。 7 第 二 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 应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5、颁 发 的 专 业 技术 职 务 试 行 条 例 ( 简 称 试 行 条 例 ) 和 铁 道 部 制 定 的 铁 路 专 业 技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实 施 办 法 ( 职 改 2001 1 号 ) 、 铁 路 工 程 中 、高 级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条 件 ( 试 行 ) ( 人 发 1999 109 号 ) 、 铁 路 提 高 工资 待 遇 高 级 工 程 师 选 拔 评 审 办 法 ( 暂 行 ) ( 职 改 2005 1 号 ) 、 关 于深 化 改 革 铁 路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意 见 ( 职 改 2005 2号 ) 、 关

6、于 铁 路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外 语 考 试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职 改 2005 3 号 ) 以 及 铁 道 部 有 关 补 充 规 定 和 本 实 施 细 则 。第 三 条 坚 持 “平 等 竞 争 、 择 优 晋 升 ”的 原 则 , 量 化 评 审 标 准 , 统 一政 策 要 求 , 规 范 评 审 程 序 , 严 肃 评 审 纪 律 , 形 成 科 学 、 客 观 、 公 正 的人 才 评 价 体 系 和 竞 争 激 励 机 制 , 为 优 秀 人 才 脱 颖 而 出 创 造 条 件 。第 四 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 由 局 人 事

7、 处 ( 职 评 办 ) 统 一 组织 并 实 施 。 按 照 评 审 权 限 , 路 局 负 责 全 局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评 审 、 向 铁道 部 推 荐 评 审 和 委 托 地 方 评 审 。第 五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适 用 于 局 管 内 各 单 位 及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的人 员 。第 二 章 评 审 范 围第 六 条 严 格 执 行 铁 道 部 制 定 的 各 系 列 职 务 范 围 和 补 充 规 定 。 评审 对 象 限 于 现 从 事 专 业 技 术 工 作 和 技 术 管 理 工 作 的 人 员 ( 简 称 : 专 业技 术 人 员 ) 。(

8、一 ) 工 程 系 列 职 务 范 围1 车 务 ( 行 车 、 客 运 、 货 运 、 装 卸 ) 、 机 务 ( 机 车 运 用 、 机 车 检修 、 铁 道 电 气 化 、 铁 道 供 电 、 电 力 ) 、 工 务 ( 铁 道 工 程 、 桥 梁 工 程 、 养 8 路 机 械 ) 、 电 务 ( 通 信 、 信 号 ) 、 车 辆 ( 车 辆 、 机 械 ) 、 铁 道 建 筑 ( 线 路路 基 、 桥 隧 工 程 ) 、 房 建 ( 工 民 建 、 暖 通 、 给 排 水 ) 。2 质 检 、 计 量 、 节 能 、 环 保 、 化 验 、 安 全 监 察 、 劳 动 保 护 、

9、劳 动定 额 、 锅 炉 及 压 力 容 器 、 设 备 管 理 、 人 事 ( 干 部 ) 管 理 、 计 划 、 职 工教 育 ( 培 训 ) 管 理 、 企 改 政 研 、 企 协 、 铁 道 学 会 、 公 安 系 统 的 刑 侦 、消 防 、 情 报 资 料 。3 企 业 管 理 、 物 资 设 备 管 理 、 多 经 和 集 体 企 业 的 技 术 管 理 、 行 政监 察 、 行 办 秘 书 。( 二 ) 经 济 系 列 职 务 范 围1 计 划 经 济 管 理 、 劳 动 工 资 管 理 ( 工 资 、 定 额 、 计 划 、 保 险 、 工人 管 理 、 编 制 ) 、 社

10、会 保 险 、 人 事 ( 干 部 ) 管 理 、 物 资 管 理 ( 计 划 、 供应 、 材 料 ) 、 运 输 计 划 、 企 协 、 企 改 政 研 、 行 政 监 察 、 行 办 秘 书 。2 多 经 、 集 体 企 业 从 事 经 营 管 理 人 员 。( 三 ) 会 计 、 审 计 系 列 职 务 范 围各 级 财 务 会 计 部 门 从 事 财 会 工 作 的 人 员 ( 运 输 收 入 专 业 人 员 ) , 行政 监 察 部 门 负 责 财 务 监 察 的 人 员 ; 各 级 审 计 部 门 从 事 审 计 工 作 人 员 ;路 派 到 集 体 企 业 的 会 计 、 审

11、计 人 员 。( 四 ) 统 计 系 列 职 务 范 围从 事 机 务 、 车 务 、 客 货 运 输 、 基 建 、 大 修 、 工 业 、 技 术 设 备 、 劳动 工 资 、 物 资 等 专 业 的 统 计 人 员 。( 五 ) 党 校 系 列 职 务 范 围从 事 教 学 工 作 的 教 师 和 兼 做 教 学 工 作 的 党 政 管 理 干 部 ( 完 成 的 教学 、 科 研 工 作 量 , 应 不 少 于 专 职 教 师 工 作 量 的 三 分 之 一 ) 。第 七 条 从 2005 年 起 , 工 程 系 列 ( 不 含 公 安 )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9 不 再

12、组 织 评 审 , 通 过 “以 聘 代 评 ”的 方 式 , 对 符 合 岗 位 及 国 家 试 行 条 例 规 定 的 任 职 条 件 的 , 经 考 核 合 格 择 优 聘 任 初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 另 行 文 )第 八 条 工 程 系 列 中 、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评 审 全 面 实 施 评 聘 分 开 。其 它 系 列 按 50%掌 握 。第 九 条 路 局 有 评 审 权 限 的 系 列 ( 专 业 ) 和 级 别 : 工 程 系 列 高 、中 、 初 级 ; 党 校 教 师 系 列 初 级 ;第 十 条 推 荐 报 部 评 审 的 系 列 ( 专

13、业 ) 和 级 别 : 工 程 系 列 提 高 工资 待 遇 高 级 工 程 师 ; 会 计 、 审 计 、 经 济 、 统 计 、 工 程 管 理 高 级 ; 党 校教 师 系 列 高 级 、 中 级 ; 公 安 系 列 高 、 中 、 初 级 。第 十 一 条 实 行 属 地 评 审 的 系 列 和 级 别 : 卫 生 ( 防 疫 ) 、 计 划 生 育 、医 保 、 图 书 资 料 、 实 验 技 术 、 翻 译 、 新 闻 、 出 版 ( 路 史 ) 、 档 案 、 文 博 、农 ( 林 ) 业 、 文 学 创 作 、 艺 术 、 体 育 教 练 等 。 实 行 属 地 评 审 的 相

14、 关 政策 , 按 所 在 省 的 有 关 政 策 执 行 。第 三 章 学 历 、 资 历 条 件第 十 二 条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学 历 , 是 指 根 据 国 家 人 事 部 企事 业 单 位 评 聘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若 干 问 题 暂 行 规 定 ( 人 职 发 1990 4 号 )规 定 应 具 备 国 民 教 育 系 列 的 学 历 , 即 国 家 教 育 部 承 认 的 高 、 中 等 教 育本 专 业 ( 或 相 近 专 业 ) 按 规 定 的 学 制 学 习 期 满 、 准 予 毕 业 所 获 得 的 学历 。第 十 三 条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15、资 格 的 资 历 , 是 指 担 任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务 的 年 限 , 从 聘 任 之 日 起 计 算 。 10 第 十 四 条 评 审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学 历 、 资 历 基 本 要 求 , 按 试 行条 例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见 附 件 1) 。第 十 五 条 国 家 教 育 部 承 认 的 正 规 全 日 制 普 通 高 等 院 校 毕 业 生 ,见 习 期 满 定 职 定 级 时 , 经 考 核 合 格 , 可 视 为 具 有 本 专 业 ( 或 相 近 专 业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受 聘 资 格 ( 医 师 类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除 外 ) , 不 需 再 进 行评 审 或 考 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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