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培训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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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柏 乡 县 城 乡 居 民 社 会 养 老 保 险培 训 手 册柏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五月- 2 -第一章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概念一、什么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二、国家为什么要推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 谐、增加 农民收入的重大惠农政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后,广大农民在“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

2、后,又将实现“养老不犯愁 ”。- 3 -第二章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一、参保范围。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二、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 缴费标准设为每年 100 元、 200 元、300 元、 400 元、500 元、 600 元、 700 元、800 元、900 元、 1000 元 10 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 缴多得。我省按照

3、国家统一部署, 结合城乡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 4 -费档次。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 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 提供资助。3、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鼓励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长期缴费, 对缴费超过一定年限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 30 元。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的,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 81 元养老保险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

4、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我县 今年由省、 县按6535 的比例分担。- 5 -三、个人账户。国家为每位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 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 的利息目前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按年度定期公布计息标准,由县社保 经办机构统一计息。四、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55 元,由中央 财政全额补助。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

5、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参保- 6 -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 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五、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制度实施时(2012 年 7 月 1日),已年满 60 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 15 年;距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的,应按年缴费,

6、累 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六、待遇调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省经济发展和物价- 7 -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其他相关制度的衔接办法,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出台之前,暂按以下 规定执行: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年满60 周岁后,在享受被征地 农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 险基础养老金。享受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人群,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按照只能叠加、不许冲销的原则,继续享受原待遇。第三章 业务经办规程一、基本原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要坚持统一政策、

7、统一标 准、 规范操作、 讲求- 8 -效率、优化服务、保持经办队伍相对稳定的原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和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接续转移、统计管理、内控稽核、资格认证、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宣传咨询、 举报按理等环节 。县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 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 统计管理、受理咨 询、 查询和举报、组织 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等工作,并 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乡镇事务所要有专人负责城乡

8、居民养老保险业务, 对参保人员的参保 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 转移资格等进行- 9 -初审,并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各种统计报表上报、承办辖区内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受理咨 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村协办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 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 资格认证、摸底 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二、业务流程。1、参保登记。年满 16 周 岁、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镇职

9、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 1)户口薄原件、复印件(首页、参保人页复印到一 张纸上,一式两份);(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面印在一张纸上、- 10 -一式两份);(3)重度残疾人证件原件,复印件(一式两份);(4)近期一寸免冠照片 4 张,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参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以下简称参保登记表)。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村协办员负责检查新增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在参保登记 表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填写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明

10、细表(以下简称参保明细表),参保明 细表在村委会公开公示无异议后,于每月 10 日前将参保登记表、 参保明细表(含电子版)、公示证明、户口薄、身份 证复印件等材料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务所。乡镇事务所 负责对参保人 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 11 -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系统将录入信息与公安、民政、残联、其他社会养老保 险等相关数据进行比照检查,通过后保存。在参保表上加盖乡镇事务所公章,每月 15 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 记环节应对 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复核,无 误后进行保存确认,分

11、配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号,同 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及参保档案,及时将有关材料签章后分类(级)归档备查。2、参保变更登记。参保变更登 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址及缴费 档次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 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 12 -续,填写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表)。村协办员每月 10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上报乡镇事务所。参保居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每月 15 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

12、表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对变更登 记信息进行确认,签章后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参保人员出 现出国(境)定居、户籍性质变更、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 险、跨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户籍迁移或死亡等情况的, 应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 进行注销登记。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 13 -申请,填写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 5 ,以下简称注销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1)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2)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3) 变更为城镇户籍的,应提供户籍变更证明。(4) 参

13、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应提供相关证明。(5) 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地区户籍迁移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6) 参保人员死亡的,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 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 14 -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村协办员每月 10 日前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 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 农保信息系统,每月 15 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县级社保机构参保登记环节复核无误后,对注销信息进行保存确认,

14、 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在注销表 上签章, 经办资料分类反馈或归档封存。3、保险费收缴已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 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居民身份 证到我县农业银行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级社保机构社会化服务环节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15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缴纳,参保人员应在缴费 期内及时将当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足额存入银行存折。参保人员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对于达到参保年龄或领取待遇年龄的参保人员,到龄当年也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4、个人账户管理县级社保机构在参保登记环节应为每位

15、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所有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数据必须存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的业务数据库。个人账户用于记录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含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等。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包括重度残疾人地方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作为“个人缴费” 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缴纳养- 16 -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 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 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 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年度 结算利息信息等。5、待遇支付(1)乡镇事务

16、所每月 5 日前通过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参保人员的名单,交村协办员 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2)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 等材料,到 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填写河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个人领取审核表(以下简称待遇领取表),并 签字留取指纹。- 17 -参保人员从到达领取年龄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 10 日前将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3)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参保缴费情况等进行审核,确定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并将符合待遇领取资格人员的相关材料每月 15 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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