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家长”的法律探讨(论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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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代理家长”的法律探讨以陕西省石泉县“代理家长”制为例方彩谕 韩国锦内容摘要:近年来,农村“ 留守儿童”问题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而在进行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保护问题的探索中,“ 代理家长”制应运而生。“代理家长”名为代理,究其实质真的为“代理 ”么?而有人又认为, “代理家长”是监护权的部分转移。另外,在“ 代理家长”制中,在关注留守儿童权益的同时,是否有对“代理家长”这 一特殊群体 权利的保护呢?针对这些问题,本文予以探讨。关键词:留守儿童,代理家长 ,代理,监护Abstract: In recent years,the rural left-behind children prob

2、lems become social problem that can not be overlooked. But in education for rural left-behind children of conservation and the exploration of acting parents system came into being. Agency parents called agent, is its essence really for the proxy? Besides,someone thinks, agency parents is part of the

3、 transfer. Custody In addition, in the proxy parents system, in attention left-behind children rights at the same time,does it have the protection to the right of the proxy parents ,that is a special group? Aiming at these problems, this paper gives a deeper exploration.Keywords: Left-behind childre

4、n, Agent parents, agents, guardianship agent一、 “代理家长”制的产生及影响进入 21 世纪,随着劳务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他们的子女绝大部分只能留在原籍,也产生了农村“留守儿童”这个不能忽视的社会问题。农村留守儿童已经成为了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群体。目前,留守儿童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而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据全国妇联 2008年 2 月 27 日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根据 2005 年全国 1人口抽样调查的抽样数据,可以确认 017 周岁留守儿童在全体儿童中所占比例为 21.72,据此推断,全国农村留守儿

5、童约 5800 万人,集中分布在四川、重庆、安徽、河南、广东、湖南等省市。调查显示,超过半数的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生活在一起,33的父亲、25的母亲外出 5 年以上,30的父母每年回家一次,打电话成为他们联系的主要方式,还有约 2的父母与孩子常年无联系。 【1】 可见,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了全社会关注的一个重大社会问题。儿童辨别是非和抵御不良影响的能力较弱,在其心智发展最需要得到亲人【1】 吴明永:构建重庆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体系探析,教育评论与向导,http:/ 年 11 月 15 日登陆。2关爱和帮助时,他们得不到好的教育,家庭在他们的成长中所起的是消极的、反面的作用。 【1【农村留

6、守儿童远离父母,这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譬如留守儿童容易产生心理问题,学习状况不乐观,行为习惯较差,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等。在孩子的成长路上,父母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父母外出打工,农村中许多孩子短期或长期失去直接监护人,在缺乏父爱母爱的环境中成长,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一些人甚至会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据资料显示,留守儿童心理问题的检出率高达 57.14%,且父母打工年限越长,孩子的心理问题越严重,从而导致留守儿童表现出的不同程度的失范和越轨现象。监护权的缺失对孩子的人格发

7、展、社会化和道德发展都将带来影响。同时,留守儿童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而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国家各部门都在着手解决这一问题。在此种背景下, “代理家长”制应运而生,以陕西省石泉县留守儿童教育管护工作为典型。石泉县留守儿童问题比较突出:全县义务教育在校学生 2.46 万人,其中留守儿童 1.18 万人,占在校生的 48.4%。针对留守儿童问题,石泉县自 2007 年开始,就将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县委、政府工作的运行、考评体系。 【2】 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石泉县大胆创新,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地机制, “代理家长”制就是在这其中产生。2007 年 6

8、月“代理家长制”在石泉后柳中心小学试点推行,通过报名征集筛选确定了首批“代理家长”,代理家长要掌握代理对象的家庭情况、学习生活和性格特点,给孩子力所能及的帮助和爱的呵护,通过填写关爱活动手册等方式加强留守儿童和代理家长的交流沟通和互动。 在代理家长试点取得成功后,石泉县于 10 月在全县推广“代理家长”制,全县 15 个乡镇共有 1186 名代理家长和留守儿童结队关爱。同时在县妇联和教育局的共同推动下,及时建立了留守儿童家长学校,定期对留守儿童临时监护人和代理家长开展培训活动。石泉“留守儿童”关爱救助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石泉经验”引起全国教育界的关注。 石泉县“代理家长”制是在镇党委、

9、政府的领导下,招募确定机关干部,社会爱心人士为留守儿童代理家长,并签订代理家长承诺书,明确经济援助、功课辅导、与父母联系等 11 个方面的职责。在代理家长中,开展“五个一”活【2】 牟逍媛:国家监护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 2005 法学新问题探讨 ,第 228-234 页。【2】 许兵:陕西省石泉县建立留守儿童教育管护长效工作机制,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网,http:/zgw.org/2009/0714/218.html,2010 年 11 月 18 日登陆。3动,即每位代理家长为留守儿童捐 100 元钱,每月带留守儿童“回家”一次,每学期参加一次家长会,每月帮助被代理对象给外出打工的父母亲通一次电话

10、。目前,这种“代理家长”将学校作为结点,很多代理家长为学校中的教师,也有当地的乡镇干部。老师与家长签有代理家长协议,规定了代理家长期间的义务职责。同时,老师为留守儿童建有成长卡,将其在代理家长期间的表现、成长、心理活动以及变化记录下来,定期交与家长,与家长沟通。“代理家长”制目前正在向社会各界扩展。在对石泉县一些“代理家长”调查中,他们普遍反映“代理家长”的此种制度,起到了良好的效果。留守儿童变得更加开朗、更加阳光,同时爱交流,能够融入环境中去。“代理家长”制很好的弥补了留守儿童缺少的父母关爱,在留守儿童学习、生活以及心理方面起到了十分明显的积极效果。二、“代理家长”的法律地位随着留守儿童这一

11、社会现象的出现,在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上,出现了“代理家长”这一新的群体。从石泉县“代理家长”制中,我们发现,这种“代理家长”是在留守儿童监护权无法得到有效实现的情况下产生的,为解决留守儿童因无父母或者更好的高素质的监护人所导致的学习、心理等问题。笔者认为,“代理家长”实际解决的是留守儿童的思想道德、性格习惯养成问题,通过人文关怀,使得留守儿童的性格不至于偏离或者缺失。“代理家长”通过与孩子的沟通交流,给予孩子关爱,从而达到这种目的。而这些自愿成为“代理家长”的人们在担任“代理家长”期间,家长对孩子的监护权是否转移呢?“代理家长”究竟充当着怎样的法律角色?(一)“代理家长”一词的由来“代理家长”

12、一词最初是指充当家长角色的人。很多情况下是替代孩子的亲身父母开家长会、或者充当家长签字、同意其某种行为等。而在留守儿童问题上,为有效弥补家长在对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出现代家长关心、教育孩子的群体,这一群体充当着家长的角色对留守儿童给予关心、教育等。“代理家长”一词便被广泛用于这一群体的社会角色。称其为“代理家长”,也是一种社会使然。(二)“代理家长”与代理的区分“代理家长”其名为代理,但我认为它与代理是截然不同的。之所以称之为“代理家长”,也仅仅是对其身份的形象表述,并不是如其名所表示的就为代理。4代理,是指代理人依代理权位基础代被代理人(本人)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归属被代理人

13、的民事法律制度及其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行为。其中代理人是指享有代理权代他人为法律行为的人;被代理人,也即本人,是指为他人所代并承受所代法律行为效果的人;第三人是指与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对人。 【1】 (日)我妻荣认为,所谓代理是依他人(代理人)的独立行为(意思表示),本人直接取得该法律效果的制度。 【2】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规定可以看出,代理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并为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法律行为;第二,代理是代理人代被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第三,代理是代理人以代理权为基础惊醒的法律行为;第四,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同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第五,

14、代理由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直接承担责任。 【3】 另有解释,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本人名义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者由相对人受意思表示,而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 【4】而“代理家长”是在政府政策的规定和倡导下,由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其中包括大量的学校教师、乡镇机关干部以及其他爱心人士自愿报名的,与当地留守儿童“一对一”结对,形成的特殊群体。据笔者了解,在石泉,只有教师与留守儿童监护人即家长签订了“代理家长”协议书。该协议书规定了“代理家长”在“代理”期间所应当承担的如定期带孩子到家感受亲情等五项义务。“代理家长”在履行其职责时,并非以家长的名义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

15、其行为也并不适用于代理。代理的要件之一即须为可代理行为。可代理行为限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适用代理,如侵权行为,违法行为当然也不适用代理。民法通则第 63 条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则非法律行为显然不适用代理。法律行为中,只有财产行为适用代理,包括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身份行为具有专属性,因此也不适用代理,如结婚、收养、遗嘱等身份行为。 【5】 而从代理行为的内容来看,代理适用民事法律行为、诉讼行为或某些行政行为。 【6】“代理家长”之“代理”行为,仅是为保护留守儿童,对留守儿童进行照顾、教育及关爱的行为,它更多表现为对留守儿童进行情感交流、人文关怀。【1】 韩松编著:民

16、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6 年版,第 309 页。【2】 【日】我妻荣著:我妻荣民法讲义新订民法总则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年版,第 337 页。【3】 韩松编著: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2006 年第一版,第 311-313 页。【4】 李少伟主编:民法学教程 ,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 122 页。【5】 李少伟主编:民法学教程 ,法律出版社,2009 年版,第 126 页。【6】 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版,第 112 页。5其行为的实施并不以与家长达成协议为必要。由此可见,“代理家长”只是被冠以了“代理”之名,其实质与代理是相差甚远的。(三)“代理家长”的法律特征“代理家长”从其社会地位来看,它充当了一定的家长角色。“代理家长”或从口头上或从书面上与家长达成协议,约定在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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