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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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筑法律相关知识一、施工承包合同文件(一)各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般都由以下 3 部分组成:1.协议书;2.通用条款;3.专用条款。 (二)构成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除了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以外,一般 还应该包括:中标通知书、投 标书及其附件、有关的 标 准、 规范及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等。(三)作为施工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上述各个文件,其优先顺序是不同的,解释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规定一般在合同通用条款内,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在专用条款内进行调整。原 则上应把文件签署日期在后的和内容重要的排在前面,即更加优先。以下是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优先顺序:1.协议书(包括

2、补充协议) ;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有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等。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优先顺序。 (四)各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一般包括:21.词语定义与解释; 2.合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包括代表业主利益进行监督管理的监理人员的权力和职责;3.工程施工的进度控制;4.工程施工的质量控制;5.工程施工的费用控制;6.施工合同的监督与管理; 7.工程施工的信息管理;8.工程施工的组织与协调;9.施工安全管理与风险管理等。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99-020

3、1)的词语定义与解释中,对工程师做了专门定义,明确为工程监理 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师可以根据需要委派代表,行使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权力和职责。(五)施工承包合同中发包方的责任与义务发包人的责任与义务有许多,最主要的有:1.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和施工用地;2.提供其他施工条件,包括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 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 间的需要,开通施工 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 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3.提供有关水文地质勘探资

4、料和地下管线资料,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交 给承包人,并 进行现场 交验,提供 图纸等其他与合同工程有关的资料;3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 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 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 费用;6.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7.按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款;8.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9.按合同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验收。(六)施工承包合同中承包方的责任与义务。

5、承包人的主要义务是: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 确认后使用,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2.按合同要求的质量完成施工任务;3.按合同要求的工期完成并交付工程;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囱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声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 续,并以 书面形式通知 发包人, 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负责保修期内的工程维修; 7.接受发包人、工程师或其代表的指令;8.负责工

6、地安全,看管进场材料、 设备和未交工工程; 9.负责对分包的管理,并对分包方的行为负责;410.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11.安全施工,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12.保持现场整洁;13.按时参加各种检查和验收。(七)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1.合同工期的约定:工期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照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二、法律法规中建设单位责任和义务(一)、安全生 产责任和义务(A)、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 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6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 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毗邻区域内水

7、、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 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 资 料,并保 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这些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 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B)、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7 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5缩合同约定

8、的工期。 ”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都是完全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不存在建设单位是这些单位的管理单位的关系。其对这些单位的要求必须要以合同为根据并不得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工期并非不可压缩,但是此处的“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指的是不得单方面压缩工期。如果由于外界的原因不得不压缩工期的话,也要在不违背施工工艺的前提下,与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压缩。(C)、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 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8 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 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所需费用。 ”安全生产需要资金的保证,而这笔资金的源头就是建设单位

9、。只有建设单位提供了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施工 单位才可能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D)、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的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9 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 、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 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设施和器植。 ” 由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特殊关系,建设单位的明示或者暗示经常被施工单位理解为是强制性的命令。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了建设单 位不得向施工单位去推销劣质材料,以解除施工单位的进退两难的处境。(E)、提供安全施工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0 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 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

10、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6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六)、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 11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 15 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 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 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危爆破作业

11、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二)、质量责任和义务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7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工程发包权,建筑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2、依法对材料设备招标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8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采购行为,应当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9 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

12、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齐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此有类似规定。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0 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在这里,承包方主要指勘察、 设计和施工 单位。 招标投标法从规范投标人竞标行为的角度,在第 33 条 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 报价竞标”。建设单位迫使施工单位实施违法的建设行为自然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0 条还规定,建设单 位不得任意压缩 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 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

13、安全生产管理条件也有类似规定。5、送审工图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1 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政府建设行政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根据这一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成为基本建设必须进行的一道程序,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关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 33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 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的,根据建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56 条

14、的规定,建设单位除被责令整改外, 还应当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6、依法委托监理的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2 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监理。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8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4 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 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属于违约行为,应当向施工单 位承担违约责任,施工 单 位有权拒绝接收这些货物。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对此做出了相关约定:“27.2 款:发包人按一 览表 约定的内容提供

15、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 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4 款: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27.5 款: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 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5 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16、例第 16 条第 1 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峻工 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是施工全过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建设投资成果转入生产或使用的标志,也是全面考核投资 效益、 检验设计和施工质 量的重要环节。根据 该条例第 16 条的规定,建 设工程竣工验收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 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9(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 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 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在工程实践中,部分建设单位无视竣工验收的重要性,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将工程提前交付使用。这 种不规范的行为很容易产生质量问题,并会在发承包双方之间就质量责任归属问题产生争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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