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审计室工作制度和职责(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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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审计室工作制度和职责(第一部分讨论稿)目录1、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穗十二院党委200913 号)2、医院院务公开实施方案(穗十二院党委20099 号)3、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暂行办法(穗十二院 200743 号)4、医院行业作风建设管理制度(穗十二院 200410 号)5、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试行) (穗十二院 201014 号)6、关于违反医德医风规定的处罚办法7、医院党员干部廉政谈话暂行办法8、医院管理人员保持廉洁的暂行规定9、医院医德医风档案管理制度10、医院行业作风建设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定11、医院医疗服务质量投诉处理制度12、医院精神文明和行业文明作风建设

2、自查制度13、医院精神文明和行业文明作风建设分析会制度14、医院五个一制度工作流程15、医院阳光用药电子监察工作制度(待修订)16、纪检监察审计室主任工作职责1、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穗十二院党委200913 号)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以下简称中央规定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保证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

3、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精神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第二章 责任内容第四条 院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全院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

4、责任;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主动协助党委书记履行职责,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和各自分管的单位、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五条 党支部书记对所属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科 室 领 导 对 职 责 范 围 内 的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负 直 接 领 导 责 任 。第六条 纪检监察室在院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保护、惩处、监督、教育”职能,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科室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七条 院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每年都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

5、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 标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 及 时 解 决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要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

6、位认真贯彻落实。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全院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政务公开,防止独断专行和官僚主义问题的产生。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并建立和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的领导,每年至少研究两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重视纪检工作,支持纪检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解决纪检部门在工作中遇

7、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其有效地开展工作创造条件第八条 党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及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表率作用。对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医院发展和稳定的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干扰和

8、阻力,支持纪检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要按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和廉洁从政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第九条 院副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督促分管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实施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每年至少向院党政一把手报告一次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对涉及分管科室及其

9、负责人的重要信访件和重大案件线索的调查和处理,要亲自过问,督促查办;对分管部门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纪案件要及时向院党委汇报,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考核,参加分管科室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科室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分管科室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廉洁自律,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教育并管好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院纪委书记的职责是协助院党委抓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研究制定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调查了解掌握全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主动向院党委和

10、上级纪检部门汇报,落实院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的指示和意见;抓好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思想和作风建设。 第十条 各党支部、各科室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做好以下各项工作并承担领导责任: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定期检查和分析本支部、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把本支部、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本科室的落实。贯彻上级机关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本支部、本科室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度的落实。对本支部、本科室党员、干部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文件,抓

11、好本支部、本科室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科室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实行科务公开。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对本支部、本支部、本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科室领导廉洁行政从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凡因疏于教育、管理、失察而导致本支部、本科室发 生 不 正 之 风 及 下 属 人 员 有 违 纪 违 法 行 为 的 , 要 承 担 领 导 责 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第十一条 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院领导班子、科室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对领导班子、科室领导的工作目标考核、年

12、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追究。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等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第十三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档案。每次考核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考核结果及有关的重要材料归档。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 为 对 领 导 干 部 的 业 绩 评 定 、 奖 励 惩 处 、 选 拔 任 用 的 重 要 依 据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及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13、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定期向院党委报告。要将纪检监察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监督检查的情况作为对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违反中央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央规定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分别给予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批评、通报批评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 和

14、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或 者 造 成 恶 劣 影 响 的 ; 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在选人用人上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 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审计法规,弄虚作假或骗取名利的; 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监督检查人员以及办案人、检举控告人、提供证据人无理刁难、打击报复的;对家庭成员、亲属、亲戚朋友和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隐瞒不报的;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私分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以及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损失的;由于工作不负责任

15、,造成工作失误、失职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样,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政纪处分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由院党委、纪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九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制度。采取自评、群众评议和组织检查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评。院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在每年的工作总结中,对本单位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16、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工作总结,并对照责任内容进行自评,报送院纪委。群众评议。按上级规定组织群众对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各科室每年底要接受本科室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评议。组织检查评议。院纪委每年组织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对照责任内容对科室进行评议。第二十条 建立群众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举报电话是:38981231;举报信箱设在门诊部大厅。由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记录举报电话和定期收集举报情况。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压制群众的检举、控告。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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