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程策划代理及广告推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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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P.1 房 地 产 开 发 有 限 公 司项 目全 程 策 划 代 理 及 广 告 推 广 合 同甲 方 (委 托 方 ): 乙 方 (委 托 方 ):地 址 : 地 址 :电 话 : 电 话 :传 真 : 传 真 :法 定 代 表 人 : 法定代表人: P.2 甲 、 乙 双 方 本 着 互 惠 互 利 、 真 诚 合 作 的 原 则 , 就 甲 方 位 于 长 治 市 项 目 ( 以 下 称 本项 目 ) , 委 托 乙 方 提 供 全 程 营 销 策 划 销 售 代 理 服 务 事 宜 达 成 本 合 同 , 以 供 双 方 共 同 遵 守 。第 一 条 : 项 目 概 况1.1 项

2、目 名 称 : ;1.2 项 目 规 模 : 项 目 总 用 地 面 积 : 平 方 米 。第 二 条 : 代 理 物 业2.1 本 项 目 名 为 项 目 , 为 甲 方 所 开 发 的 物 业 , 位 于 。2.2 用 地 面 积 平 方 米 ( 最 后 以 政 府 测 绘 部 门 提 供 的 具 体 丈 量 面 积 为 准 ) 。2.3 代 理 范 围 为 : 本 项 目 的 全 部 住 宅 物 业 ( 车 库 不 计 为 本 合 同 销 售 任 务 , 如 需 销 售 另行 协 议 ; ) 。2.4 代 理 方 式 : 采 取 销 售 费 的 销 售 代 理 方 式 ; 本 项 目 为

3、 乙 方 独 家 销 售 代 理 , 代 理 期 间 甲 方不 得 另 行 委 托 其 他 代 理 商 。2.5 策 划 代 理 时 间 : 自 本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至 在 所 代 理 销 售 之 物 业 取 得 第 一 张 预 售 许 可证 的 前 提 下 , 自 本 项 目 首 批 物 业 开 盘 日 起 算 满 36 个 月 止 。 (正 式 开 盘 时 间 应 该 在 物 业取 得 预 售 许 可 证 的 前 提 下 , 由 甲 、 乙 双 方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协 商 确 定 )。2.6 策 划 代 理 期 限 届 满 双 方 视 具 体 情 况 再 行 协 商 后

4、 续 合 作 事 宜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确 认 。第 三 条 : 合 作 形 式3.1 甲 方 委 托 乙 方 为 独 家 全 程 营 销 策 划 、 销 售 代 理 服 务 和 全 程 广 告 推 广 服 务 方 。第 四 条 : 保 证 金 支 付 方 式 及 数 额 :4.1 代 销 协 议 签 订 后 十 个 工 作 日 以 内 乙 方 支 付 甲 方 定 金 人 民 币 五 十 万 元 整 ( 小 写 :¥ 500, 000 元 ) ;4.2 五 证 齐 全 后 乙 方 再 支 付 甲 方 人 民 币 五 十 万 元 整 ( 小 写 : ¥ 500, 000 元 ) ;第

5、五 条 : 双 方 声 明 和 保 证5.1 甲 方 向 乙 方 保 证 : 签 署 本 合 同 时 及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限 内 :5.1.1 甲 方 系 在 中 国 正 式 成 立 和 登 记 的 法 人 , 有 依 其 章 程 规 定 、 在 其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规 定 P.3 的 经 营 范 围 内 行 事 的 法 律 能 力 ;5.1.2 甲 方 有 签 署 和 执 行 本 合 同 一 切 条 款 的 权 利 和 权 力 。5.1.3 甲 方 对 本 合 约 项 下 物 业 拥 有 完 全 的 所 有 权 。5.1.4 甲 方 将 取 得 本 合 约 项 下 物

6、 业 为 可 合 法 销 售 之 商 品 房 的 相 应 证 明 文 件 。5.1.5 甲 方 对 因 该 物 业 本 身 之 权 属 或 资 格 之 瑕 疵 而 引 致 的 纠 纷 承 担 全 部 责 任 。5.2 乙 方 向 甲 方 保 证 : 签 署 本 合 同 时 及 本 合 同 有 效 期 限 内 :5.2.1 乙 方 系 在 中 国 正 式 成 立 和 登 记 的 法 人 、 有 依 其 章 程 规 定 、 在 其 企 业 法 人 营 业 执 照 规 定的 经 营 范 围 内 行 事 的 法 律 能 力 ;5.2.2 乙 方 有 签 署 和 执 行 本 合 同 一 切 条 款 的

7、权 利 和 权 力 。第 六 条 : 乙 方 工 作 内 容6.1 本 合 约 订 立 后 , 乙 方 参 加 由 甲 方 及 相 关 单 位 联 合 组 成 的 项 目 工 作 协 调 小 组 , 指 导 整 个 策划 销 售 及 广 告 推 广 工 作 。6.2 向 甲 方 提 供 有 关 项 目 宣 传 推 广 的 专 业 意 见 及 推 荐 相 应 的 专 业 公 司 , 并 协 助 跟 进 各 项 工 作 。经 甲 方 盖 章 确 认 后 , 统 一 组 织 实 施 。6.3 在 不 同 工 作 阶 段 向 甲 方 书 面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 积 极 迎 合 市 场 要 求

8、。6.4 乙 方 在 执 行 上 述 条 款 、 提 出 专 业 意 见 以 及 配 合 甲 方 的 有 关 策 划 销 售 及 推 广 工 作 时 ,必 须 以 高 效 和 高 质 的 原 则 进 行 。6.5 乙 方 完 全 负 责 其 就 本 策 划 代 理 工 作 所 聘 任 之 所 有 全 职 或 兼 职 员 工 所 有 法 律 责 任 及 意 外或 各 样 赔 偿 。 乙 方 本 身 必 须 购 有 足 够 之 相 关 保 险 以 作 保 障 。 甲 方 不 会 负 责 上 述 任 何 法 律 责 任及 各 样 赔 偿 。6.6 乙 方 负 责 本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9、资 、 佣 金 、 社 会 保 险 及 相 应 的 福 利 ( 重 要 活 动 期 间 , 经 甲方 同 意 临 时 招 募 的 支 援 人 员 的 每 日 报 酬 除 外 ) 。第 七 条 . 乙 方 之 代 理 权 限7.1 乙 方 了 解 到 甲 方 的 商 业 秘 密 必 须 严 格 保 密 , 只 限 于 乙 方 项 目 组 相 关 负 责 人 知 悉 , 乙 方 及上 述 人 员 绝 对 不 能 够 对 第 三 者 泄 密 ,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立 即 终 止 本 代 理 合 约 , 及 停 止 支 付 销 售 代理 费 等 费 用 , 并 有 权 就 此 提 出 相 关 索

10、 赔 。7.2 乙 方 须 按 照 与 甲 方 所 确 定 的 销 售 条 件 ( 售 价 付 款 方 式 及 本 合 约 条 款 等 ) 进 行 销 售 , 否 则 ,由 此 而 产 生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乙 方 负 责 。7.3 按 甲 方 意 向 及 获 得 同 意 , 与 甲 方 合 作 在 既 定 范 围 内 , 完 成 有 关 推 广 及 宣 传 活 动 。7.4 乙 方 须 将 物 业 销 售 的 具 体 情 况 在 相 关 合 约 签 订 后 翌 日 内 以 电 话 或 传 真 方 式 通 知 甲 方 。7.5 委 托 期 限 内 , 乙 方 全 权 负 责 总 销 控

11、。 P.4 7.6 委 托 期 限 内 , 乙 方 须 派 员 工 到 现 场 售 楼 处 全 权 处 理 有 关 销 售 事 宜 。7.7 乙 方 须 按 甲 方 认 可 之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因 以 甲 方 未 认 可 之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而 引 起 索 偿 要 求( 包 括 诉 讼 或 非 诉 讼 形 式 ) , 乙 方 须 自 负 一 切 后 果 。7.8 在 客 户 签 署 正 式 买 卖 合 同 及 支 付 首 期 购 楼 款 后 , 乙 方 之 全 部 销 售 代 理 工 作 即 告 完 成 。第 八 条 . 委 托 代 理 程 序8.1 客 户 所 缴 付

12、 的 定 金 由 甲 方 收 取 , 开 具 收 据 , 乙 方 负 责 协 助 与 客 户 签 署 买 卖 合 约 。8.2 正 式 买 卖 合 同 在 甲 方 处 签 订 , 房 款 由 购 楼 方 直 接 汇 入 甲 方 指 定 账 号 , 并 由 甲 方 办 理 相 关财 务 手 续 。8.3 乙 方 在 此 过 程 中 协 助 甲 方 与 客 户 签 订 正 式 买 卖 合 同 及 收 集 相 关 按 揭 资 料 。第 九 条 : 费 用 及 其 结 算 支 付 方 式8.1 代 理 费 :8.1.1 代 理 费 结 算 标 准 :8.1.1.1 甲 方 根 据 乙 方 代 理 期

13、内 实 现 的 销 售 情 况 , 以 售 出 单 位 累 计 合 同 总 金 额 为 基 数 , 以 代 理 费 率 为 系 数 计 算 代 理 费 并 按 月 向 乙 方 支 付 的 佣 金 报 酬 。8.1.1.2 本 项 目 乙 方 物 业 ( 住 宅 物 业 ) 的 代 理 费 率 随 代 理 期 内 实 现 的 面 积 销 售 率 递 增 而 递 增 。本 项 目 住 宅 物 业 代 理 费 率 确 定 如 下 :按 完 成 当 期 总 销 售 率 的 区 间 阶 段 , 分 别 按 下 列 佣 金 比 例 支 付 代 理 佣 金 :第 一 阶 段 总 销 售 率 20%时 , 佣

14、 金 比 例 为 1.2%, 代 理 佣 金 为 实 际 销 售 单 元 的 成 交 额1.2%(下 同 )第 二 阶 段 20% 总 销 售 率 40%时 , 佣 金 比 例 为 1.4%,第 三 阶 段 40% 总 销 售 率 60%时 , 佣 金 比 例 为 1.6%,第 四 阶 段 60% 总 销 售 率 80%时 , 佣 金 比 例 为 1.8%,第 五 阶 段 80% 总 销 售 率 90%时 , 佣 金 比 例 为 2.0%,第 六 阶 段 90% 总 销 售 率 100%时 , 佣 金 比 例 为 2.2%。备 注 :1) “面 积 销 售 率 ”是 指 乙 方 在 代 理 期

15、 内 , 本 项 目 销 售 物 业 中 , 客 户 签 订 房 地 产 买 卖 合 同 单位 的 累 计 总 建 筑 面 积 除 以 本 项 目 甲 方 委 托 销 售 总 建 筑 面 积 ( 商 业 物 业 应 减 去 招 租 单 位 面积 ) 。2) 甲 方 委 托 销 售 总 面 积 以 甲 方 当 批 提 供 的 委 托 代 理 房 号 明 细 表 之 可 售 建 筑 面 积 为 准 。8.1.2 销 售 代 理 费 每 月 三 日 结 算 一 次 , 以 甲 方 与 客 户 签 署 正 式 商 品 房 买 卖 合 同 及 收 齐 按 P.5 揭 资 料 作 为 最 终 结 算 依

16、据 。8.1.3 若 客 户 签 署 认 购 书 , 并 交 付 正 式 定 金 之 后 悔 约 , 已 收 取 的 定 金 如 作 为 违 约 金 而 被 甲 方没 收 , 乙 方 有 权 获 得 该 违 约 金 的 20%作 为 服 务 费 。8.1.4 在 本 代 理 期 内 已 交 齐 定 金 、 签 署 认 购 书 , 并 在 本 代 理 期 结 束 后 30 日 内 支 付 首 期房 款 及 收 齐 按 揭 资 料 送 交 银 行 ( 如 有 ) 的 单 位 , 视 为 乙 方 取 得 的 成 交 客 户 , 甲 方 应 于 代 理 期结 束 后 35 日 内 向 乙 方 支 付 该 单 位 代 理 费 。8.3 广 告 推 广 费8.3.1 本 项 目 广 告 推 广 前 期 费 由 乙 方 承 担 。8.4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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