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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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南 京 市集 体 合 同(2005 年版)甲 方 乙 方单位名称: 组织名称:经济类型: 职工总人数:协商首席代表: 协商首席代表:首席代表职务: 首席代表职务:代表人数: 代表人数:南 京 市 总 工 会南 京 市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局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 、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调整和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促进用人单位生产发展和社

2、会稳定,经 次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二条 本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低于本合同的,按照本合同执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本合同不一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本合同及附件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无规定的,应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第三章(劳动报酬)的内容应每年协商一次。第三条 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第四条 用人单位尊重并支持工会依法维护和代表职工利益的权利和地位。用人单位确定劳动报酬、劳动合同管理、奖惩与裁员事项,应当事先与职工平等协商;经提交职工

3、(代表)大会通过后方可实施。第五条 甲乙双方应当向对方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其中涉及国家和商业秘密的,双方代表不得泄露。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3第六条 甲方根据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有权依法招聘职工。招聘职工按照“先用人单位内调剂,后用人单位外招调” 、 “条件公开、平等竞争、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调新职工。招工计划、条件与实施情况应及时向乙方通报。第七条 甲方与职工遵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劳动关系。在签订劳动合同前,甲、乙双方都有责任指导职工明确合同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第八条 甲方和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九条 甲方变更劳动合同应兼顾国家、职工利

4、益,甲方可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变更职工现任工作岗位,如职工对变更持有异议,可向乙方反映,由乙方与甲方协商解决。第十条 甲方经济性裁员须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 、 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试行办法 (宁劳社200153 号)执行。第十一条 职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甲方与职工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按劳动争议有关程序处理。第十三条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必要工作时间和其间工资、待遇不受影响。乙方协商代表在任期内,甲方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

5、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期内的乙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至乙方协商代表任期届满。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不 得裁减任期内的乙方协商代表。4第十四条 以下条款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第三章 劳动报酬第 十 五 条 工 资 分 配 方 式 :1、 技 能 工 资 分 配 办 法 :( 1) 适 用 岗 位 : ( 2) 结 算 周 期 : ( 年 、 月 、 周 、 日 、 小 时 )2、 基 本 工 资 分 配 办 法 :( 1) 适 用 岗 位 : ( 2) 结 算 周 期 : 3、 岗 位 工 资 分 配 办 法 :( 1) 适 用 岗 位 : ( 2)

6、 结 算 周 期 : 4、 计 件 工 资 分 配 办 法 :5( 1) 适 用 岗 位 : ( 2) 计 件 定 额 : ( 3) 计 件 单 价 : ( 计 件 单 价 也 可 根 据 加 工 定 单 另 行 单 独 协 商 )5、 定 额 工 资 和 超 定 额 工 资 分 配 办 法 :( 1) 适 用 岗 位 : ( 2) 定 额 工 资 : ( 3) 超 定 额 工 资 : 第 十 六 条 工 资 支 付 形 式 :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 工 资 支 付 日 期 : 第 十 七 条 本 企 业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其 中 : 管 理 岗 位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7、 操 作 岗 位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辅 助 岗 位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第 十 八 条 工 资 水 平 与 增 减 幅 度 。年 度 职 工 工 资 总 额 万 元 ,比 上 年 增 ( 减 ) %;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元 ;比 上 年 度 增 ( 减 ) %;其 中 : 管 理 岗 位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 元 ; 比 上 年 度增 ( 减 ) %;普 通 职 工 平 均 工 资 水 平 : 6元 ; 比 上 年 度 增 ( 减 )%。第 十 九 条 职 工 加 班 加 点 工 资 的 计 发 基 数 和 标 准1、 加 班 加 点 工 资 的

8、计 发 基 数 :( 1) 技 能 工 资 : ( 2) 岗 位 工 资 : ( 3) 岗 位 技 能 工 资 : ( 4) 计 件 工 资 : ( 5) 其 他 工 资 : 2、 加 班 加 点 工 资 的 支 付 按 劳 动 法 第 四 十 四 条 执 行 。3、 适 用 岗 位 : 第 二 十 条 职 工 休 假 、 病 假 、 停 工 停 产 等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工 资 发放 标 准 :( 1) 职 工 年 休 假 : ( 2) 探 亲 假 : ( 3) 婚 假 : ( 4) 丧 假 : ( 5) 陪 护 期 间 : 2、 职 工 病 假 期 间 的 工 资 标 准 :( 1)

9、 医 疗 期 内 : ( 2) 医 疗 期 外 : 3、 非 劳 动 者 本 人 原 因 企 业 停7工 停 产 超 过 1 个 工 资 支 付 周 期 的 , 职 工 生 活 费 发 放 办 法 及 标 准 : 第 二 十 一 条 工 资 的 扣 减 办 法 及 标 准 :1、 因 职 工 本 人 原 因 给 用 人 单 位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扣 减 办 法 及 标 准 :2、 职 工 违 纪 的 工 资 扣 减 办 法 及 标 准 : 第 二 十 二 条 双 方 需 要 协 商 的 与 工 资 分 配 有 关 的 其 他 事 项 :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二 十 三 条 根

10、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周工作时间为: _小时。第二十四条 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第二十五条 以下部门和岗位(工种)根据其工作特点,经乙方同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 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8第二十六条 以下条款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第五章 保险、福利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均依法参加各类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甲方应依照规定终止与其的劳动关系,并协助办理退休手续。、职工失业时,甲方应指导其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等待遇。、职工在发生工伤时,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待遇手续。职工工伤医疗期间,甲方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职工

11、停工留薪期满,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9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由甲方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发给伤残津贴。、职工因病在医疗期内,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医疗期 满 经 劳 动 鉴 定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的 ,用 人 单 位 应 帮 助 其 办 理 病 退 手续。5、女职工在孕期和政府规定的产假、哺乳期间,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在此期间甲方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第二十八条 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等情况,对全体或部分职工提供下列补充保险: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做好社会保险的有关工作,有权对甲方依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12、费的情况实施监督。甲方定期向乙方公布各类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第三十条 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婚、丧和探亲假期,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假期工资,没有约定假期工资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职工在工作时间依法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和其它社会活动,甲方应当依法支付工资。职工事假所需条件和享受待10遇,由甲方和乙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制定具体办法,乙方有权实施监督。第三十一条 职工病假待遇,按劳部发1995309 号文执行。甲方按规定提取福利费用,并专款专用,积极创造条件改善职工文化体育设施、住房、医疗、就餐及其他福利性项目:第三十二条 以下条款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制定: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第三十三条 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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