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诉讼可抗诉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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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萨发生反对萨芬撒反对萨芬萨范德萨范德萨反对萨芬撒旦飞萨芬撒旦撒大幅度萨芬撒可抗诉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何天敬 江斌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较易掌握,但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定,可以抗诉的范围,却较难界定,致使部分检察机关,滥用抗诉权,任意扩大可抗诉裁定的适用范围,出现了不该抗诉的案件而抗诉,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为规范可抗诉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笔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粗谈浅见。一、 产生可抗诉民事裁定范围扩大化

2、的原因产生可抗诉民事裁定范围扩大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的原因。其一,法律及有关规定出现漏洞。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均可提起抗诉。但对哪些裁定可以抗诉,法律未明确确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第三条只规定了对三类案件,检察机关不能抗诉:一是对判决裁定未生效的案件;二是对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案件;三是对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但该条例也未界定可抗诉裁定的范围。2001 年 11 月 1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

3、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 14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的案件;当事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意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不适用抗处理的案件,以上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也未明确可抗诉裁定的适用范围。其二,检察机关为了扩大抗诉的业务范围,人为地扩大可抗诉裁定的适用范围。近几年来,随着检察机关对民事抗诉工作重视,相当一部分检察机关把民事抗诉案件的数量作

4、为衡量民事抗诉工作好坏的标准,并在目标管理中规定。某些检察人员为了捞取政绩或在目标管理中取得较好成绩,任意扩大可抗诉裁定的适用范围。其三,由于部分从事民事抗诉工作的检察人员业务素质较低,不了解有关民事抗诉的规定,错误地对不该抗诉的裁定予以抗诉.其四,人民法院对民事裁定的抗诉不去认真审查,对不该抗诉的裁定也予受理,认可了检察机关的错误抗诉。二、 可抗诉的裁定的适用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列举了裁定的十一种适用范围。该十一种裁定,哪些属于可抗诉的裁定?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本意和有关司法解释,可以适用抗诉的裁定范围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其理由是:(一)民事抗诉一种是“事后监督”

5、。它是民事案件审结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监督。在案件尚未审结前也即诉讼阶段,由于人民法院还没有对案件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的权利,不发生检察监督问题。“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并不是发生在诉讼中的裁定,它是对民事原告起诉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理,直接涉及和影响了原告实体权利的处理。只有对此类裁定实施监督,才能保障民事诉讼原告充分享有诉权。从理论上讲,因“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致使当事人所提起的诉讼不可能继续进行下去,因此可视为当事人所提起的民事诉讼的终结。既然是诉讼的终结,也视为案件的审结,对这种已审结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其实施“事

6、后监督”,即有权提起抗诉。对于其他,如管辖权的异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止诉讼等都是发生在诉讼中的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提起抗诉。(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裁定应当是允许当事人上诉的裁定。上诉是对当事人诉杈的一种救剂措施,而抗诉不仅是检察机关所享有的法律监督权,而且也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救剂。因此上诉和抗诉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纠正错误的判决、裁定。在裁定的十一种适用范围内,有准许当事人上诉的裁定,有不准许当事人上诉但准许申请复议的裁定,有既不准许上诉又不准许申请复议的裁定。其中,对于“不予受理”,“对管辖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三种裁定,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7、的裁定,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对于其他七种裁定,法律规定,既不允许当事人上诉,也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对于直接涉及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的裁定,允许当事人上诉,对于不直接涉及或涉及不大的裁定,只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或不准许当事人申请复议。“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裁定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诉权,故法律赋予了该类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对于其它八类裁定,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准许上诉,故其涉及当事人诉权并不重要,检察机关无抗诉的必要。(三)检察机关可抗诉的裁定应当与当事人可申诉的裁定相一致。当事人申诉与检察机关抗诉的目的是一致的,即能够希望对案件的重新审理。对于当事人申诉的

8、,并不必然导致再审程序的发生,但对检察机关抗诉的,必然导致再审程序的发生。从申诉与抗诉的目的看,当事人可申诉的裁定与检察机关可抗诉的裁定的范围是一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08 条规定,对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诉。因此对于此类裁定,检察机关也可提起抗诉;对于其他九种裁定,司法解释并未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诉,因此检察机关也就不能提起抗诉。(四)有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检察机关不能抗诉的裁定作了明确的裁定。根据已有司法解释,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类裁定。第一类是诉讼前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17 号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

9、执行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人民检察院对诉讼前的财产保全裁定不能提出抗诉。第二类是诉讼中的裁定,根据法复(1996)13 号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的批复,检察机关对诉讼中的先予执行的裁定不能抗诉。第三类是执行中的裁定。根据法复(1995)5 号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人民检察院对于执行过程中的裁定不能抗诉。第四类是破产程序中的裁定。根据法复(1996)14 号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当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以及法释(1997)2 号关于对企业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对于破产程序所适用的裁定,检察机关不能抗诉。三、 不能抗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如何处理根据以上理由对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对于其他九类裁定,检察机关不能抗诉。对于检察机关不能抗诉的裁定,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由原审人民法院予以纠正。但不能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如果检察机关已经抗诉的,根据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第 14 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先同人民检察院协商,请人民检察院收回抗诉书销案。检察院坚持抗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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