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码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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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羊场湾站、枣泉站增设电码化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建设合同第一节:合同条款甲方(发包人):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本工程“羊场湾站、枣泉站增设电码化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由发包方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经招标选定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组成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1 合同条款; 1.2 工程质量保质保修书及其他附件1.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1.4 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

2、书和中标通知书; 1.5 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1.6 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解释,协商不成时,按协议条款第30 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条 概况2.1 项目名称: 羊场湾站、枣泉站增设电码化设备采购及安装。 2.2 项目实施地点: 宁东铁路大古线羊场湾站、枣泉站。 2.4 工程内容: 羊场湾、枣泉新增设 zpw-2000 型电码化系统设备及其系统安装调试。 2.5 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 第三条 工期3.1 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开工。3.2 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

3、 2011 年 4 月 25 日竣工。23.3 合同工期:42 天。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4.1 本 工 程 为 固 定 价 格 合 同 , 合 同 价 款 为 人 民 币 : 贰 佰 叁 拾 玖 万 捌 仟 陆 佰 叁 拾肆 元 整 。 ( 小 写 ) ¥2,398,634.00 元整。4.2 付款方式:按照宁夏宁东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文件规定办理支付。第五条 工程质量5.1 乙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及铁道部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对 (承包的详细工程项目) 等规定保修期的项目,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开通之日起一年期满。5.2 乙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或铁道部现行的工程质

4、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 100。5.3 凡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直至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甲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甲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第六条 设计文件6.1 甲方须在开工前 15 日, 向乙方提供 壹 套设计文件和图纸。6.2 乙方要求增加设计文件和图纸的份数, 由甲方提供,费用乙方自负。6.3 乙方收到设计文件和图纸后, 在 5 日内组织现场核对。6.4 非经甲方提供的设计文件, 不能作为乙方施工依据。6.5 变更设计文件按本合同第 16 条办理。第七条 双方驻工地机构及代

5、表7.1 甲方驻工地机构名称: 羊场湾、枣泉维修车间 甲方代表姓名: 田继宏 电 话: 13610640434 7.2 乙方驻工地机构名称: 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宁东铁路项目经理部 3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雒凌峰 电 话: 13289202633 甲方驻工地代表和乙方项目经理需易人时,经双方协商后,应在新任到达岗位后 3 天内通知对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和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八条 甲方工作8.1 派驻工地机构和代表,履行甲方职责, 协调各方工作。8.2 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8.3 招标选择或委托具备法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并签订监理合同

6、,将合同副本抄送乙方。8.4 按本合同约定,供应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文件。8.5 组织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8.6 审查乙方报送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并督促实施。8.7 申请项目开工报告, 审批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开工报告。8.8 按相关规定和权限审批变更设计。8.9 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各阶段工程项目款。8.10 按有关规定组织和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工作。第九条 乙方工作9.1 负责施工过程中与地方的协调工作。 9.2 临时占地的征用。9.3 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既有线改造过渡工程的施工方案,报送甲方,审定后组织实施。9.4 按施工投标时的承诺, 如期上足工程施工所需劳力和机具设备及备料

7、工作。9.5 按期向甲方报送年、季度施工计划,用款计划,年、季、月工程统计报表,质量安全事故报表。于年末十天、季末五天、月末五天内报送工程形象进度月预验、季度验工计价、隐蔽工程及各类变更设计的报表及其他有关情况。9.6 按本合同约定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检验、加工和管理。49.7 涉及既有线改(扩)建或过渡工程施工, 必须严格执行宁东铁路公司关于既有线施工确保行车安全的有关规定。9.8 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和交付使用。9.9 坚持文明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9.10 按照规定提出竣工文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9.11 对 已

8、完 工 的 工 程 和 安 装 的 设 备 , 在 验 交 前 应 负 责 保 管 , 保 证 其 完 好 状 态 。9.12 负责工程保质保修内的工程保修。第十条 暂停施工10.1 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 7 天内提出处理意见。10.2 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10.3 乙方在接到甲方代表书面复工通知后,继续施工。10.4 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经济支出,必要时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乙方负违约责任,并承担所发生的费用。第十一条 工期延误11.1 工期延误原因及责任11.1.1 不可抗力,非甲、乙方责任。11.1.2 施工图不能按规定日期提交,延

9、误超过一个月以上,属甲方责任。11.1.3 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属甲方责任。11.1.4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属乙方责任。11.1.5 建设资金不到位,属甲方责任.11.1.6 年度计划调整,依其性质确定责任。11.1.7 其它原因,依其性质确定责任。11.2 工期延误后果及处理11.2.1 甲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在情况发生后 5 天内,就延误工程内容、原因及要求向甲方代表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造后 5 天内予以确认、 答复,逾期未答复,乙方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511.2.2 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11.2.3 非甲、乙双方原因造成工

10、期延误,由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二条 工期提前如提前工期,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乙方按协议修改进度计划,报甲方批准。甲方应在 5 天内给予批复,并为赶工提供方便条件。提前竣工协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2.1 提前的时间要求;12.2 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12.3 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12.4 甲方应承担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检查13.1 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13.2 乙方应随时接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承担返工或修改的费用。13.3 甲方原因造成工程返工或

11、修改,引起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13.4 甲乙双方接受国家及上级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部门)的政府质量监督,并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工作条件。第十四条 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14.1 本工程中标人有责任使工程质量满足国家现行技术规范标准,同时又必须保证本工程的工期要求。凡列入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项目,中标人应对施工中涉及的工程质量、安全保卫、环境保护等全权负责。无论规格书有无规定,中标人都应提供满足本工程需要的足够的人员配置及相关的设备配置。14.2 工程要求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施工。14.3 本工程中采用的国内标准和施工规范是按招标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的正在使用的

12、最新版本,并参照其它相应的技术标准。14.3.1、信号工程依据现行铁路信号施工规范14.3.2、施工技术安全规则依据现行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614.4 本工程质量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达到铁道部及国家现行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十五条 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15.1 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前,乙方应严格进行自检。15.2 乙方自检合格后,按部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及附件,于隐蔽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检查,并在检查证上签字,方可继续施工。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及附件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不予签证,待乙方改正后重新检查签证。15.3

13、 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须到现场检查并签证。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在接到隐蔽工程检查通知后,不按时到现场,对危及安全的工点,乙方有权视现场情况予以隐蔽,其后果由监理单位(或甲方)承担。15.4 乙方未按规定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到现场进行检查,需重做检查及返工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15.5 与设计资料差异较大的隐蔽工程,乙方在通知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的同时,还应通知设计单位参加检查、签证。15.6 乙方应接受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的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第十六条 变更设计16.1 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

14、依据,开工前由甲方组织设计交底和三方会审,作出会议纪要,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 16.2 施工中如发现设计有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双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确定,由甲方及时会同设计等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乙方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进行施工。16.3 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设计单位审查,甲方及监理公司同意后采用并实施。7由此降低的工程造价,给予适当奖励。 16.4 甲方如需修改或变更设计,必须由原设计单位作出正式变更通知书或修改图纸,乙方予以实施。16.5 为及时正确处理变更设计,由设计单位派人常驻现场,甲方负责协

15、调,各方通力协作,按照变更设计的程序,分工实施,设计单位应将设计变更通知单(应附必要的图表)按程序报审签署后,报原批准单位或甲方审定,并负责发出变更设计文件或变更设计通知单(必要时应同时发送有关单位) 。16.6 施工中如发现地下埋藏的古迹、文物等障碍物,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由甲方报告文物管理机关处理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第十七条 设备采购17.1 本项目涉及的设备、材料由乙方严格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统一采购,确保此项工程设备具有先进性、可靠性、稳定性、可扩展性、安全性。17.2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要满足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定货前需按甲方已选定的产品定货。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资料。17.3 由于乙方原因需代用材料,要报甲方相关领导审查、批准,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使用前,乙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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