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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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劳动法解读一 、 概 述所 谓 的 新 劳 动 法 解 读 , 就 是 对 2008 年 1 月 1 日 开 始 实 施 的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 动 合 同 法 解 读 。 为 帮 助 大 众 正 确 了 解 劳 动 合 同 法 , 日 前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制 工 作 委 员 会 行 政 法室 副 主 任 张 世 诚 , 进 行 了 劳 动 合 同 法 解 读 。二 、 解 读 内 容1、 立 法 宗 旨 非 常 明 确 ,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权 益 劳 动 法 与 劳 动 合 同 法 , 是 前 法 与 后 法 , 旧 法 与 新 法 的 关 系 , 按

2、照 立 法 法 “新 法 优 于 旧 法 ”的 原 则 , 劳 动 法 与 劳 动 合 同 法 不 一 致 的 地 方 , 以 劳 动 合 同法 为 准 ; 劳 动 合 同 法 没 有 规 定 而 劳 动 法 有 规 定 的 , 则 适 用 劳 动 法 的 相 关规 定 。 劳 动 合 同 法 突 出 了 以 下 内 容 : 一 是 立 法 宗 旨 非 常 明 确 , 就 是 为 了 保 护 劳 动 者 的 合法 权 益 , 强 化 劳 动 关 系 , 构 建 和 发 展 和 谐 稳 定 的 劳 动 关 系 ; 二 是 解 决 目 前 比 较 突 出 的 用 人单 位 与 劳 动 者 不 订

3、立 劳 动 合 同 的 问 题 ; 三 是 解 决 合 同 短 期 化 问 题 。2、 用 人 单 位 有 自 主 权 , 劳 动 者 可 自 主 选 择 劳 动 合 同 法 是 比 较 完 整 地 保 护 劳 动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法 , 在 涉 及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基 本 权利 方 面 都 给 予 了 充 分 保 障 , 保 障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都 有 一 个 基 本 权 利 。 劳 动 者 在 就 业 方 面 有 一个 自 由 流 动 、 自 主 选 择 的 权 利 , 而 用 人 单 位 有 一 个 用 人 用 工 的 自 主 权 , 今 后 不 允 许 对 劳

4、动者 的 流 动 加 以 特 别 限 制 。 劳 动 者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最 基 本 的 原 则 是 提 前 告 知 。 劳 动 合 同法 39 条 、 40 条 、 41 条 , 对 比 劳 动 法 的 相 关 条 款 , 有 了 很 大 调 整 , 用 人 单 位 的 用 工自 主 权 得 到 充 分 保 障 。以 前 的 用 工 形 式 很 多 , 有 正 式 工 、 临 时 工 、 农 民 工 、 周 转 工 、 农 转 非 等 。 劳 动 合同 法 规 范 了 用 工 形 式 , 明 确 规 定 3 种 用 工 合 同 :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无 固 定

5、期 限 劳 动合 同 和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3、 一 月 内 不 签 订 合 同 , 赔 劳 动 者 两 倍 工 资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订 立 劳 动 合 同 作 出 了 新 的 规 定 : 用 人 单 位 自 用 工 之 日 起 即 与 劳 动 者建 立 劳 动 关 系 , 并 且 应 当 在 1 个 月 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 满 一 年 不 与 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合 同 的 , 视 为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已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超 过 1 个 月 不 满 1

6、 年 未 与劳 动 者 订 立 书 面 劳 动 合 同 的 , 应 当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两 倍 的 工 资 。 违 反 规 定 不 与 劳 动 者 订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 自 应 当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之 日 起 向 劳 动 者 每 月 支 付 两 倍的 工 资 。 签 订 合 同 不 得 扣 押 劳 动 者 的 居 民 身 份 证 和 其 他 证 件 , 不 得 向 劳 动 者 收 取 财 物 。4、 签 订 无 固 定 期 合 同 , 出 法 定 事 由 仍 解 除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对 稳 定 劳 动 关

7、 系 有 着 积 极 的 意 义 , 是 一 种 非 常 好 的 用 工 形 式 。 从国 外 看 , 市 场 经 济 比 较 发 达 的 国 家 ,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是 主 流 形 式 , 是 基 本 常 态 。 劳 动 合 同 法 强 化 了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同 时 也 对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放 宽 了 条 件 , 是相 辅 相 成 的 。 劳 动 合 同 法 出 台 后 , 一 些 用 人 单 位 只 看 到 前 边 强 化 的 , 没 看 到 后 面 规 定的 , 包 括 个 别 专 家 的 一 些 错 误 解 读 。 有 人 认 为

8、签 订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就 不 能 解 除 了 ,“铁 饭 碗 ”了 , 终 身 雇 佣 制 了 , 其 实 不 然 ,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有 明 确 规 定 , 出 法 定 事 由 仍 可 以解 除 。 劳 动 合 同 法 是 一 个 完 整 的 机 制 , 前 后 条 文 是 有 联 系 的 。 只 要 用 人 单 位 以 前 管 理很 规 范 就 没 什 么 影 响 , 但 是 , 对 于 那 些 没 有 规 章 制 度 、 制 度 不 完 善 的 企 业 , 就 有 影 响 , 原来 的 一 套 做 法 行 不 通 了 。5、 合 同 期 时 间 有 长 短

9、, 续 签 两 次 为 无 固 定可 以 签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或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合 同 。 合 同 期 太 短 , 就 不 能 约 定 适 用 期 。 这 是 从 适 用 期 的 角 度 来 说 , 因 为 有 滥 用 适 用 期 的问 题 , 劳 动 合 同 法 对 适 用 期 做 了 限 制 。 为 了 应 对 劳 动 合 同 法 , 现 在 有 些 企 业 想订 立 以 完 成 一 定 工 作 任 务 为 期 限 的 劳 动 合 同 , 以 规 避 给 予 经 济 补 偿 的 规 定 。

10、对 此 , 有 关 部门 也 要 作 出 具 体 规 定 。签 合 同 最 稳 定 的 还 是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如 果 没 有 大 的 问 题 , 劳 动 者 好 好 干 活 , 不违 法 乱 纪 , 用 人 单 位 、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都 很 正 常 , 这 样 的 无 固 定 期 限 应 当 到 劳 动 者 领 养 老 金 。当 然 , 效 益 不 好 了 , 可 裁 减 人 员 ; 劳 动 者 出 现 问 题 、 违 章 违 纪 了 , 或 劳 动 者 因 客 观 原 因 干不 了 了 , 用 人 单 位 也 可 解 除 合 同 。6、 没 有 永 久 性

11、 劳 动 合 同 只 有 无 固 定 期 限 合 同按 照 劳 动 合 同 法 的 规 定 , 没 有 永 久 性 合 同 , 应 该 是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连 续 订立 两 次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且 劳 动 者 没 有 第 39 条 和 第 40 条 第 1 项 、 第 2 项 规 定 的 情 形 ,可 以 订 立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比 如 : 签 了 一 个 满 1 年 的 合 同 , 按 规 定 适 用 期 是 2 个 月 ,1 年 下 来 双 方 情 况 都 没 问 题 , 再 用 再 签 , 就 是 续 签 一 次 了 。

12、 如 果 签 的 还 是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理 论 上 说 还 可 以 有 第 三 次 , 即 : 劳 动 者 提 出 签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 而 且 没 有 主 客 观 原 因问 题 , 没 有 劳 动 合 同 法 39 条 、 40 条 规 定 的 情 况 , 用 人 单 位 就 必 须 签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合 同 。无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是 没 有 终 止 时 间 的 合 同 , 只 是 不 再 说 合 同 什 么 时 候 终 止 , 但 是 出了 法 定 事 由 都 可 解 除 合 同 。7、 签 约 后 不 能 随 便 解

13、聘 , 如 解 聘 要 有 法 定 事 由 签 约 后 不 能 随 便 解 聘 职 工 , 解 聘 要有 法 定 事 由 。 关 于 解 除 合 同 , 劳 动 合 同 法 39 条 、 40 条 、 41 条 有 13 项 具 体 规 定 。 过失 性 解 除 , 以 劳 动 者 有 过 错 为 前 提 ; 非 过 失 性 解 除 , 是 依 据 客 观 情 况 发 生 变 化 , 如 身 体 不好 、 不 能 胜 任 工 作 等 原 因 , 而 不 是 劳 动 者 过 失 引 起 ; 用 人 单 位 的 经 济 性 裁 员 , 是 因 经 营 状况 不 好 出 现 问 题 了 。 这 些

14、都 是 法 定 依 据 ,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8、 解 聘 要 给 经 济 补 偿 , 辞 职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无 论 什 么 理 由 解 聘 , 都 要 给 予 劳 动 者 经 济 补 偿 。 补 偿 方 法 , 按 劳 动 者 在 该 单 位 的 工 作年 限 , 每 满 1 年 支 付 1 个 月 工 资 。 6 个 月 以 上 不 满 1 年 的 , 按 1 年 计 算 ; 不 满 6 个 月 的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半 个 月 工 资 。 对 高 端 劳 动 者 的 经 济 补 偿 有 适 当 限 制 , 最 高 标 准 是 职 工 月 平 均工 资 的 3 倍

15、 , 补 偿 年 限 最 多 12 年 。如 果 劳 动 者 提 出 辞 职 , 要 求 解 除 合 同 , 要 履 行 告 知 义 务 , 须 提 前 30 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知 用 人 单 位 ( 试 用 期 内 提 前 3 天 通 知 ) 。 不 提 前 通 知 ,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 用 人 单 位 举 出 证据 , 劳 动 者 就 要 赔 偿 。9、 职 工 若 不 服 解 聘 , 可 调 解 仲 裁 诉 讼发 生 纠 纷 、 争 议 , 能 协 商 解 决 的 协 商 解 决 , 解 决 不 了 的 可 以 调 解 。 现 在 立 法 在 劳 动争 议 调 解

16、仲 裁 这 方 面 强 化 了 , 企 业 有 调 解 , 地 方 劳 动 部 门 有 调 解 , 但 调 解 是 自 愿 的 。 调 解不 成 , 需 要 劳 动 争 议 仲 裁 。 对 仲 裁 不 服 , 可 以 提 请 诉 讼 。 依 法 可 以 解 除 合 同 , 但 要 按 规 定补 偿 。10、 “磨 洋 工 ”可 辞 退 , 但 要 有 考 核 标 准无 论 是 国 企 还 是 国 家 机 关 , 都 有 个 别 “磨 洋 工 ”的 现 象 存 在 。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对 于 完 不 成 工 作 任 务 , 不 胜 任 工 作 , 换 一 个 工 作 地 方 仍 完 不 成 的 , 可 以 解 聘 。 但 要 有 考 核标 准 , 要 有 明 确 规 定 。11、 违 约 金 限 两 种 情 况 , 试 用 期 限 约 定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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