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骨干培训班讲课稿(2011年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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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普法骨干培训班讲课稿同志们:根据普法骨干培训班议程安排,下面我就农民相关法律知识与大家共同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我们国家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从 1986 年开始对全民进行普及法律知识的活动。到现在已经是 21 年了,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是有目共睹的事实。这为我们依法治国方略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今年是五五普法的第二年。五五普法的中心任务是一学,三讲。就是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省依治办为了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由各级财政负担,免费向农民朋友发放农民普法简明读本,这本书由省委书记张春贤作序,内容丰富,是农民朋友一本不可多得的书。今天我以物权法为重点,结合其他法律讲一堂法律知识课

2、,以图为农民朋友们解说一些法律常识,同时也为我们的基层干部在日后的工作中能够依法办事,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有所益处。一、什么是权利,义务,责任权利是义务的对称,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具有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义务是权利的对称,法律上关于权利主体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表现为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 获得实现。2权利与义务密不可分,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互为权利与义务。法律主要是确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物权是财产的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除所有人之外的其他人对此财物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再如我们的生命权也是如此,任何人都

3、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的义务。责任就是法律责任,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后果它与法律制裁相联系,公民或法人拒不执行法律义务,或者作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并具备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便应当承担这种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必然结果。二、物权法及其作用1、物权法是规范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法律上所说的物可分为有形和无形两种,物权法所说的物是指有形财产,是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如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以是否可以移动为标准分为动产与不动产。物权法就是关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2、物权法的作出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确定社会就相对稳定,人

4、民就能安居乐业。反之财产归属不定就会引发纠纷,就会出现不稳定的因素 。财产所有权界限清楚并受到法律保护,当然就可以促进所有权人利用其财产发挥物的效能,物尽其用主要是所有权人通3过设立用益物权,将自己的财产交给最能发挥物的效用的人利用。使物的效能最大化。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1、不动产统一登记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的法定公示手段,是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承认和保护的依椐。不动产登记机构主要是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不动产管理部门负责。2、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a 不 动产 物 权登记生效原 则b 不动产物权发生效力的时间3、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5、预告登记4、登记错误的责任5、动产交付的效力四、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以对他人所有的物为使用,收益的目的而设立的所以称之为用益物权基本特征是:第一用益物权是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物权。第二是受限制 的物权第三是一项独立的物权。第四一般以不动产为客体。1、土地承包经营权a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 权性质b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4c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设立与流转2、建设用地使用权a 建 设 用地使用 权的出 让制度b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式c 建 设 用地使用 权登 记d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3、宅基地使用权a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b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4、地役权是指在相邻关糸外,权利人按照合同

6、的约定处理不动产相邻的两个两个以上权利人之间在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产生的各种关糸,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生产或生活水平。a 地役权的 设立和消 灭b 地役权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c 地役权的 转让和抵押的限制五、担保物权1、担保物权的特征。以债权人的债权清偿为目的;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是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财产上设立的物权;具有物上的代位性2、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的补充和完善。5a 扩 大了可用于担保财产范围b 增加了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c 简 化了担保物权的 实现程序区分了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力d 完善了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则e 规 定了抵押权的存 续期间f 扩展了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3、担保

7、的方式a 抵押权b 质权c 留置权六、公证与法律公证是一项古老的证明制度,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特别是现代社会,经济交往频繁,交易风险增大,人们就很有必要为安全的经济环境设立一法律制度,公证应运而生。我国的公证法于 200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这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法律上的保障。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机构是国家的证明机构,主要对以下的事物进行公证:(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6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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