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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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回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签订日期:2006 年 月 日合同编号:IFELC 号签约地点:签约时间:合同双方:出租人: (下称甲方)地 址:电 话:传 真: 邮 编开户行:帐 号:承租人: (下称乙方)地址:电话:传真:邮 编:开户行:帐 号: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并共同遵守。第一条 租赁物件1.1 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购买本合同附件三记载的物件(以下简称租赁物件) ,并租给乙方使用。乙方向甲方承租并使用该租赁物件。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购买2.1 乙方以融通资金为目的,向甲方出售其自有设备(下称“租赁物件” ,详见本合同附件- 2 -三) ,保证其对所卖

2、设备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乙方对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指标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及价格条款、交货时间等享有全部的决定权。乙方未在租赁物件上设置任何租赁、抵押等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与租赁物件有关的未决或潜在诉讼或仲裁。 2.2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租赁物件权益证书,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合同、原始发票、付款凭证、相关批准或许可证明。2.3 甲方基于前两项与乙方签订所有权转让合同,并根据所有权转让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租赁物件价款、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第三条 租赁物件的交付3.1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在甲方实际支付价款时转移给甲方,并且,该所有权转移视为乙方在租赁物件

3、现有状态下向甲方交货。3.2 该所有权转移同时视为甲方将租赁物件交付乙方,乙方应签署租赁物件收据。其后,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改变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物件瑕疵的处理4.1 由于乙方享有本合同 2.1 款所规定的权利,且租赁物件系乙方转让给甲方,并由甲方回租给乙方,乙方应保证租赁物件在甲方实际付款日处于良好使用状态,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甲方有权在付款前对租赁物件进行检验,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租赁期间租赁物件出现的质量瑕疵等情况,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并应尽快自费维修使其恢复良好使用状态。 第五条 起租日和租赁期间5.1 起租日为甲方向乙方实际支

4、付所有权转让合同项下合同价款日。5.2 租赁期间为起租日至 5 年或 60 个月后的这一日。5.3 宽限期,本合同的宽限期为 3 个月,即起租日后的前 3 个月内只偿还利息不偿还本金。第六条 起租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及租赁管理费6.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约定的内容,向甲方支付起租保证金。起租保证金作为本合同项下正常起租的保证,于起租日用于抵减租赁成本。起租保证金不计利息。6.2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约定内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保证其适当、准时地缴付租金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其他义务。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6.2.1 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到期租金,或未能

5、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应支付甲方的其他费用时,甲方有权以履约保证金冲抵乙方对甲方的任何欠款。如发生上述冲抵,则不足冲抵的部分乙方仍应支付甲方。6.2.2 补足义务:如在冲抵后七个工作日内履约保证金仍未能补足,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 3 -合同,并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救济措施。6.2.3 在履约保证金不发生冲抵,或者冲抵后乙方补足的情况下,本合同最后一期租金到期时,履约保证金自动冲抵该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若履约保证金冲抵该期租金后仍有剩余,甲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乙方;若履约保证金不足冲抵该期租金,乙方有责任将不足部分款项按甲方要求支付给甲方。6.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一的约定内容,向甲方支付租赁管理

6、费。租赁管理费是甲方向乙方出租租赁物件而收取的服务费用。在非甲方原因造成本合同及相关的租赁物件购买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下,租赁管理费不予退还。第七条租金7.1 乙方承租租赁物件应向甲方交付租金,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地点、币种和次数等均按本合同附件一约定。7.2 租金币种为人民币,租赁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相关系数而构成。租赁期间如人民银行公布同期贷款利率发生变动,则甲方有权调整租赁利率,乙方接受此种调整。本合同项下的租赁利率为: %,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3-5 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加上 %构成。在租赁期间如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利率发生变动,则

7、租赁利率也作相应调整,乙方接受此种调整。7.3 租金采用等额年金后付法计算.租金以人民币币种计租, 以人民币支付。7.4 租金支付日为租金应到帐日。若该到帐日为非银行营业日,则该到帐日提前至前一个银行营业日。租金支付时所发生的各项银行费用及其他从属费用,均由乙方承担。7.5 起租以后,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或由于税法规定的变更等原因,租赁物件的取得、所有、保管、使用以及以此合同为基础的交易发生税款,包括甲方应相应机构要求补交关税,则由乙方承担。以上款项的发生影响甲方本合同项下收益时,甲方有权变更租金以使其获得同样收益。甲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这种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第八条租赁期间租赁物件的

8、保险8.1 租赁期间租赁物件的财产一切险、机器损坏险及其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投保的险别,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投保,并使之在本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额不少于投保时甲方应回收租赁成本的百分之壹百壹拾(110) 。投保的币种应与租金币种一致。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甲方,保险单由甲方保存。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不计入租赁成本。8.2 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甲方和保险公司,并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包括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以便甲方领取保险赔偿金。8.3 甲方将取得的保险赔偿金,根据与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则之一办理:8.3.1 作为第 10.1

9、 款所需费用的支付;- 4 -8.3.2 作为第 10.2 款及其他乙方应付给甲方的款项,保险赔偿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之一的款项时,由乙方补足。8.4 根据第十一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8.5 如因乙方未就租赁物件办理相应保险,或因乙方怠于保险索赔而致理赔未成,则在租赁期间因租赁物件发生任何损害、毁损及灭失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所有应付而未付的租金、其它所有应付款项、所有迟付租金与罚息等。第九条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使用权9.1 所有权:在租赁期满及乙方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前,甲方对本合同所记载

10、的租赁物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甲方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仅在乙方按约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并支付购买租赁物件残值之价款后才转移至乙方,此前乙方对租赁物件不享有任何形式的所有权,因此:9.1.1 乙方应标示所有权标识。乙方应在租赁物件的显著位置上附设甲方作为所有者的标志,以防租赁物件被扣押或查封;9.1.2 乙方应当定期或随时向甲方提供租赁物件使用、损坏、维修等状况说明,使甲方了解其真实状况;甲方有权随时用通讯或现场检查的办法,检查租赁物件的状态(包括租赁物件的存放位置和运转情况等) ;甲方若行使上述权利,乙方应给予配合和协助;9.1.3 租赁物件由乙方修理或更换(包括第十条项下的修改及更换)所产

11、生的效果归甲方所有;9.1.4 在保证乙方享有本合同项下所有权利及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条件下,甲方在必要时可以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对租赁物件的所有权,或以租赁物件抵押、担保,同时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应通知乙方;9.1.5 甲方对租赁物件的完全所有权可以有效的对抗乙方的各类债权人,包括破产债权人。9.1.6 乙方或任何第三人不得自行设立对租赁物件的留置权。9.1.7 为切实保障甲方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并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运转,乙方保证乙方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自负费用与租赁物件的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代理人签订维修服务合同,维修服务合同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9.1.8 附属租赁物件及

12、其零件或与租赁物件或零件相关的知识产权仍属其权利人所有,乙方对知识产权的使用权仍应取得其权利人同意。9.1.9 本合同对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发生影响。9.2 使用权:在租赁期内乙方拥有本租赁物件的使用权,因此:9.2.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件的设置场所和使用环境。9.2.2 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按照国家或同行业有关规定和惯行的标准负责对租赁物件进行正常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租赁物件无论发生任何属于制度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对租赁物件维修、保养(包括第十条

13、项- 5 -下的修改及更换)的效果归于甲方。9.2.3 乙方正常需要更换租赁物件的零部件时,必须使用租赁物件原生产厂家出的同规格、同型号的零部件并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采用代用件,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9.2.4 乙方包括上述内容的一切行为均不得损坏租赁物件,均不得阻碍或改变租赁物件原来的用途和功能。9.2.5 因租赁物件本身设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的人身及/或财产遭受损失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和/或其它责任。9.2.6 乙方不得出售、转让、分租、转租租赁物件;不得在租赁物件上设置任何抵押权或担保权益,或进行其他任何侵害甲方所有权的行为。9.2.7 乙方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

14、物。9.2.8 因租赁物件本身及其设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支付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担。第十条租赁物件的灭失和毁损10.1 乙方承担起租以后有关租赁物件灭失及毁损的风险。10.2 在租赁期间,如租赁物件遭受灭失及毁损,乙方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同时必须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乙方按如下约定的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处理,并由乙方负担全部费用。10.2.1 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正常使用状态;10.2.2 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配件或物件;在前两项情形下,本合同继续执行,乙方支付租金及其他义务不变。10.2.3 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到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在甲方

15、的赔偿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内赔偿甲方。具体赔偿金额以当期租金变更通知书为准。10.2.4 根据前款,乙方将预定赔偿金额及任何其他应付款项缴纳给甲方后,甲方将租赁物件(以其当时状态)的所有权及对第三者的权利(如有时)转移给乙方。至此,本合同终止。第十一条违约事项和补救措施11.1 租赁期间内,出现以下任何一项事项,视为乙方违约:11.1.1 乙方未能在到期日支付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何款项,且该行为在到期日起持续三十个工作日;11.1.2 乙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对租赁物件进行出售、分租、迁移或转让; 11.1.3 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任何财务报告或其他文件含有虚假、不真实的内容;11.1.4 乙方非正常及违

16、反公平原则出售、转移、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业务或资产;11.1.5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为租赁物件设定任何担保权益;11.1.6 乙方违反与甲方、甲方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的任何融资或租赁合同;11.1.7 乙方以书面形式承认其债务到期时无法偿还;- 6 -11.1.8 根据破产法或其他规定公司重组、停业、歇业等类似法律,乙方提出或被提出有关破产、重组、停业等申请,或有关部门就相关事项作出批准或决定;11.1.9 乙方的资产、财产或权利的全部或任何实质部分被没收、扣押、征用、查封、强制执行或被剥夺;11.1.10 一项或多项生效裁决,裁决乙方承担债务超过 10000000 元;11.1.11 一项或多项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乙方应承担的罚金数额超过 10000000 元;11.1.12 乙方的股东或股权被提议或发生(甲方认为是重大的)任何改变;11.1.13 乙方的上级公司或担保人发生上述条款所述的事件。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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