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重要司法解释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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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的相关重要司法解释汇总(一)在认定不良金融债权诉讼时效问题时应注意的几个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1997 年 4 月 16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7 号) 1999/02/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

2、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法2002144 号)2002 年 8 月 1 日我院于 2000 年 12 月 8 日公布法释 200044 号关于适用 第68 条的请示的答复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已经启动了执行程序,但该执行程序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仅作出了执行菜单,尚未将财产交付给申请人的,不属于司法解释指的执行完毕的情形,该财产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应列入破产财产。但应注意以下情况:一、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不仅作出了生效的执行裁定,而

3、且就被执行财产的处理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相关人已支付了对价,此时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非该相关人的过错,应视为执行财产已向申请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二、人民法院针对被执行财产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该财产已脱离债务人实际控制,视为已向权利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被列入破产财产。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转移给石河子八一棉纺织厂的财产不应列入承德市针织二厂破产财产问题的复函(1997经他字第 23 号)新疆高院、湖北高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30 条规定的精神,讼争的房产地产权利是否转移应以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为依据,需要办理有

4、关财产权证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讼争房地产权利转移的具体时间应以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时间为准。石河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将二针厂厂房、设备所有转移给石河子八一棉纺织厂的裁定于 1995 年 8 月 7 日送达给当事人时即生效,由此,该财产的所有权已转移给石河子棉纺织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述财产重复查封,并作为二针厂的破产财产分配是错误的。通过分析研究上述法律规定可知,目前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尚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关键在于“执行完毕”这一标准以何种客观状态为依据,究竟是以民事裁定书的作出并生效为依据,还是以不动产的过户登记为依据?目前尚未

5、统一明确的规定。本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2003 民二他字第 52 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明确了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不动产在民事裁定书的作出及履行一定的执行手续后就可产生权属变更的法律效果,不动产的权属变更登记并不被作为执行完毕的唯一依据。(二)其他重要的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延长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减半缴纳诉讼费用期限的通知(2006 年 4 月 13 日)法200610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支持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支持东方、华融、长城、信达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做好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银

6、行不良资产工作,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法2001156 号)的有效期延长 3 年。2006 年 2 月 28 日至 2009 年 2 月 28 日期间,各级人民法院在受理以上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案件时,诉讼费用的收取仍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 (法2001156 号)的各项规定执行。2、关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以特快专递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缺乏保证人对邮件签收或拒收的证据能否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请示的复函2003民二他字第 6 号河

7、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3冀民二请字第 1 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债权人通过邮局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保证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在债权人能够提供特快专递邮件存根及内容的情况下,除非保证人有相反证据推翻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3、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及如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对 的答复等问题请示的答复2003 民二他字第 39 号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甘高法2003176 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1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 22 条规

8、定的,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二、按照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36 条第 1 款的规定,主债务人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时效的中断而中断。按照上述解释第 34 条第 2 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该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对的答复是答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保全国有资产。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案

9、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0 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4、关于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如何适用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4 条请示的答复 2003民二他字第 39 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3云高民二终字第 149 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4 条第 2 款规定的债权人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仅适用于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保证期间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财产程序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情形。即在上述情况下,考虑到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期间不便于对保证人行使权利,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破产

10、终结后 6 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你院请示的昆明电缆厂与交通银行昆明分行、昆明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担保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债权人交通银行昆明分行已经在保证期间内、债务人破产程序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不适用担保法司法解释第 44 条第 2 款的规定。5、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确认债务的询证函的行为是否构成新的债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 59 号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渝高法2003232 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你院请示的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与重庆包装技术研究所、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际贸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有关事实,重庆嘉陵企业公司华西国

11、际贸易公司于诉讼时效届满后主动向中国农业银行重庆市渝中区支行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的行为,与本院法释19977 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所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借款人在信用社发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行为类似,因此,对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贷款本息行为的法律后果问题可参照本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6、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题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法经200023 号甘肃

12、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 193 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40 条、第 46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33 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

13、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7、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 民二他字第 32 号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2青民二字第 10 号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1、本院 2002 年 8 月 1 日下发的 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第 1 条规定的“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和第 2 条规定的 “向保证人主张债权” ,其主张权利的方式可

14、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其中“送达”既可由债权人本人送达,也可以委托公证机关送达或公告送达(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刊发清收债权的公告) 。2、该通知第 2 条规定的意义在于,明确当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在 “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或“已经申报债权”两种不同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4 条第 1 款的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对于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同时又起诉保证人的保证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具体审理并认定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时,如需等待破产程序

15、结束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36 条第 1 款第 5 项的规定,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径行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当在判决中明确应扣除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以分得的部分。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履行原保证义务能否视为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过债权及认定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等问题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 25 号答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云高法报20035 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包括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动催收或提示债权,以

16、及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权人作出承担保证责任的承诺两种情形。请示所涉案件的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于保证期间内,在所担保的债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继续履行原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即属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精神。依照本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自保证人个旧市配件公司承诺之日起,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故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法释20036 号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财产,在企业破产时,有关人民政府可以予以收回,并依法处置。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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