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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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第 1部分 合同背景 第 2部分 房屋质量 第 3部分 户型空间 第 4部分 房屋面积 第 5部分 建筑设备 第 6部分 电气部分 第 7部分 供暖与燃气 第 8部分 装修标准 第 9部分 室内环境 第 10部分 室外环境与绿化 第 11部分 社区及设施 第 12部分 价格付款 第 13部分 房屋交付 第 14部分 初步验收与保修 第 15部分 所有权证 第 16部分 前期物业管理 第 17部分 业主管理委员会 第 18部分 消费者权利保护第 19部分 抵押担保 第 20部分 合同变更 第 21部分 合同终止与解除 第 22部分 退房条款 第 1部分 合同背景第 1条合同原则:鉴于

2、目前买卖双方因为合同不明造成诸多争议,为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出卖人的合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买受人购买出卖人商品房一事达成本合同。第 2条文字定义:(1)合同中所称“合同”、“本合同”、“约定”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合同,其他合同则冠以合同的具体名称;(2)本合同中所称“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卖、买受双方签订合同即将买卖的商品房;(3)本合同所称“本楼”或者“楼房”系指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位于的楼座;(4)本合同中所称“小区”、“社区”系指房屋所处于的社区;

3、(5)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买受人解除购房合同的行为。第 3条合同标的:本房屋位于市区(县) 路 号,目前施工进度情况参照由出卖人提供的照片。第 4条合同目的:出卖人知道买受人购买商品房系为自己住用、通过出租获得利润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时通过及时转让获得利润,或者行使相关的所有权或用益物权以获得利益。出卖人承诺在买受人购买此房屋后,除作为住宅使用外,还可以作为公司办公用房使用,可以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许可。如不能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如买受人暂不退房,则出卖人每日向买受人支付相当于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 5条协商地点:本合同在签订及履行过程中,由各方依次选择谈判地点,分别

4、为出卖人销售场所(市区(县) 路 号)或者为买受人及买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场所(市区(县) 路 号),各方应在会面协商时准备好应当提供的文件资料,以节省双方的时间。第 6条销售广告:买受人根据出卖人于 年月日刊登在 报第 版的广告,参考出卖人提供广告(包括文字、图片、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网络),与出卖人就购买商品房一事进行协商;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及周边环境符合广告所描述之内容,双方就可预见的内容进行约定,如双方没有在涉及房屋质量、装修、周边环境等细节作出说明时,则出卖人提供或发布的广告及宣传品可作为证据,证明出卖人承诺提供房屋符合广告宣传品中文字及图案的描述。第 7条土地权利:本项目由北京市政府

5、有关机构批准立项,项目的批准文号为: ;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为: 。本宗土地原所有权人为: ,原土地使用权人为: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编号为: ;土地使用证号码为: ,土地使用权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权性质为: (商业或住宅)。第 8条权利担保:考虑到目前出卖人无法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保证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承诺于年月日前向买受人提供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在他项权利记录中不会有任何担保抵押记录,如到期不能提供,则买受人有权要求退房,出卖人则应当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如出卖人不同意退房,或者虽然同意退房却未自同意之日起 日内使买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卖人都将因缺少国有

6、土地使用证而每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 9条规划许可:用地规划批准部门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 10条销售许可:房屋销售许可部门为: ,房屋销售许可证: ;出卖人承诺已经依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可以提供、办理并具备办理销售许可的全部文件。第 11条施工许可:施工许可部门:,施工许可证:开工证:。建筑企业:总设计单位: ,建筑师姓名:,注册建筑师号码: ,总施工单位: ,总监理单位:。第 12条商品房标准:商品房将适用标准为:作为本商品房的设计和建筑标准。商品房验收:由负责验收;由 负责进行质量评价。第 2部分 房屋质量第 13条质量原则:考虑

7、到买受人支付的价款,买受人所购房屋各项验收标准不仅要达到合格要求,还应当达到优良标准;出卖人不得仅以房屋质量合格来履行合同义务,而是应当在满足基本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时还需要达到买受人的特别要求,并证明其各项验收标准均达到优良等级。第 14条防震减灾:考虑到买受人所购房屋将可能在未来时间内长期使用,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楼房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测试报告,以使买受人的安全在未来得到保障,否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 15条墙体平直:房屋的墙体及平面均应当平直,倾斜角度不得大于 0.1度,计算方法为:高度差/直线

8、距离;不平直情况并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标准;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 16条防水情况:房屋顶棚无水渍、厨房及厕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与地板结合处无漏水、渗水;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 17条表面裂缝:出卖人承诺商品房内部无任何裂缝,保温层墙壁表面平整,瓷砖地板平整无松动、无爆裂、无间隙;出卖人保证房屋的沉降情况优于颁布的最高要求,并对于可能发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匀沉降情况对质量产生的

9、影响向买受人提供检测及评估报告。如果双方无法对是否是裂缝达成共识的,则双方从楼内业主中随机选择 3人,由这 3人确定是否属于裂缝、漏水、渗水、墙体平直等,此 3人的观点应当作为有效证据。出卖人有义务申请有关机构就此问题进行评价,如出卖人不予以申请,则视为存在裂缝,买受人有权退房。第 18条质量文件:考虑到房屋质量将在未来相当的时间内对买受人的安全与收益要求有巨大影响,而提供完全的质量文件是出卖人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为充分保证买受人的知情权,出卖人除提交竣工验收备案表以外,还应当向买受人提供如下文件:(1)施工单位的竣工报告;(2)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价报告;(3)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4)规

10、划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5)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合格文件;(6)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7)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8)电梯工程监督报告;(9)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10)抗震评估机会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评价报告;第 19条文件交付:(1)全部质量文件上述文件应当于入住前交付给买受人,没有上述文件不视为交房;即使买受人入住,仍有权出卖人每日承担千分之一的违约金;(2)如无法按时交付上述文件,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 20条质量标准:商品房设计质量不应低于各级政府有关机构颁布的最有利于买

11、受人的标准,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项规范及标准均为出卖人应当遵守的强制性标准,即出卖人所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得低于各项规范的要求;如无法达到此标准,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则出卖人应当将房屋修复,修复前视为未交房,并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 21条质量证明:考虑到出卖人的优势地位,出卖人在房屋交付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证明其质量合格的申报手续及质量评价报告;当买受人对此报告提出异议时,出卖人应当证明这种异议不成立;出卖人不能证明的则视为存有质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视为交房。第 22条质量评价:出卖人在交付商品房前应当提供质量评价报告;买受人有权查验与商品房质量相关的全部文件,有

12、权委托相关机构对商品房质量进行重新评价;如出卖人拒绝提供文件,或者在买受人申请重新质量评价时拒绝进行协助,则视为房屋质量不符合规定而不能交房;则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第 3部分 户型空间第 23条商品房户型: 室厅卫浴厕厨,本商品房使用率为: 第 24条起居室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第 25条书房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第 26条卧室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第 27条卫生间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第 28条厨房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

13、第 29条阳台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第 30条过道尺寸: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第 31条套内楼梯: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第 32条重要门窗: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第 33条贮藏空间:长度: 宽度:高度:其他: (毫米);第 34条房屋层高: 毫米;室内净高:毫米。第 35条立平面图:平面图中所列面积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套内使用面积;立面图中所列尺寸如无特别说明均为净高度。第 4部分 房屋面积第 36条建筑面积:(1)文字定义:商品房销售的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公用面积之和。(2)总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平

14、方米,阳台建筑面积: 平方米,另室内墙体面积为: 平方米。第 37条建筑面积变化:(1)面积范围: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约定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如果经过实际测量后,面积在至平方米之间的,则双方据实结算,多退少补。(2)面积超出: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无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多余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3)面积不足:买受人所购商品房建筑面积经过实际测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卖人应当根据与约定建筑面积的差值,双倍向买受人支付多收价款,并且应当据实办理产权登记,当此面积小于 ,买受人有权退房,暂不退房的视为未交房,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总房价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15、4)面积费用:鉴于目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面积所适用的契税为 2%,如果因为出卖人的原因使面积扩大,导致买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来税率更高的税费,因此而多支付的税费,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同时有权不支付由于面积扩大所引起的各种费用(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用等)的增加,必须支付的由出卖人承担,买受人保留退房的权利。第 38条分摊的公用面积:(1)文字定义:可分摊的公用面积是指与商品房在同一幢楼内且为本楼提供公共服务的建筑面积。(2)基本原则:此部分仅存在于与本楼内部并与本楼建筑结构中存有相连结的部分并且仅向本楼居住者提供非营利服务,不符合此条件的建筑不得计入公摊面积。(3)分摊构成:公共门厅、电(楼)梯前厅、电梯井、电梯间、电梯机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仅为本楼服务的其他设备间;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面积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4)面积核实:因分摊的公用面积涉及范围大、操作过程复杂,使买受人无法核对及查实,可能给合同一方提供欺诈机会;为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出卖人根据房产测量规范和房产图图式提供公摊面积的构成与尺寸,以使买受人可以根据自有的条件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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