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支付服务指南_人力资源管理_经管营销_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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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育津贴支付服务指南2013-01-06 一、办理事项 1、办理生育津贴申领业务,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3)婴儿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5)配偶一方为军籍人员的,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6)配偶一方为外籍或港澳台人员的,需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2011 年 12 月 31 日(含)前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非京籍人员申领津贴时,还需提供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8)北京市申领生育津贴人员信

2、息登记表。 二、注意事项 1、表格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涂改,纸介材料请使用 A4 纸,并由单位盖章确认。 2、单位办理业务提交材料,无特殊标注只需提供一式一份。 3、根据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2176 号)文件,自 2012 年 4 月 28 日(含)起,对生育保险规定的产假天数进行调整。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 98 天;女职工妊娠不满 16 周(含)流产的,享受产假 15 天;妊娠 16 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 42 天。 4、津贴款项于次月下旬拨付至参保单位的帐户中,单位收到后应及时发放至职工本人,并做好相关记录,留存备查。 三、受理时间 每月

3、5 日至 25 日之间办理,节假日请提前办理。 七、热点问题解答 1、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是什么? 答: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为:参保职工分娩前(含生育当月)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 9 个月的,可以申领生育津贴。(对于 2012 年新纳入参保范围的女职工,2012 年 9 月 30 日前分娩的,可即时申领生育津贴待遇;9 月 30 日后分娩的,分娩前(含生育当月)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 9 个月的,可以申领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 9 个月,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之月后连续缴费满 12 个月的,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2、男职工是否可以享受晚育津贴? 答: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 24 周岁初育的为晚育。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女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由女职工享受晚育津贴。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由男职工享受晚育津贴。男职工享受晚育奖励假的,可以由男方单位申领晚育津贴,也可以由女方单位代为申领晚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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