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须签合同并备案,拒不执行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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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 房 须 签 合 同 并 备 案 , 拒 不 执 行 将 受处 罚宝 安 日 报 发 布 : 记 者 蒋 平 张 必 洋 张 小 葵 卓 丛 强 雷 云 霞2011-9-15 昨 日 上 午 ,区 出 租 屋 综 合 管 理 办 公 室 主 任 钟 日 平 率 相 关 科 室负 责 人 和 街 道 综 管 所 负 责 人 做 客 本 报 市 民 热 线 ,就 市 民 关 心 的出 租 屋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等 内 容 与 市 民 零 距 离 沟 通 交 流 。 昨 日 上 午 10 点 到 11 点 半 ,在 一 个 半 小 时 的 接 听 时 间 里 ,有60 多 个 热

2、线 电 话 打 了 进 来 。其 中 半 数 以 上 都 是 反 映 房 东 或 业 主不 肯 办 理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或 备 案 的 。家 住 石 岩 的 肖 先 生 说 ,他刚 到 宝 安 ,小 孩 上 学 时 学 校 需 要 提 交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但 是 房 东 不愿 意 给 他 办 理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怎 么 办 ? 宝 安 区 综 管 办 主 任钟 日 平 介 绍 ,根 据 深 圳 特 区 房 屋 租 赁 条 例 的 规 定 ,房 屋 出 租 人和 承 租 人 都 应 该 积 极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并 前 往 房 屋 租 赁 管 理

3、 部 门 办理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或 备 案 ,拒 不 办 理 者 ,将 受 到 处 罚 。此 外 ,出 租 人 和 承 租 人 的合 法 权 益 也 将 得 不 到 保 障 。他 详 细 把 肖 先 生 所 反 映 的 问题 记 录 在 案 ,并 表 示 如 果 肖先 生 需 要 区 综 管 办 的 协 助 ,可 以 向 其 所 在 街 道 出 租 屋 综管 所 举 报 并 申 请 调 解 ,综 管 所 的 执 法 人 员 将 上 门 为 双 方 协 调 ,要求 出 租 人 尽 快 办 理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或 备 案 ,对 于 拒 不 办 理 者 ,租 赁 所 工 作

4、人 员 有 权 开 具 处 罚 单 。钟 日 平 同 时 还 强 调 了 区 综 合 管 理 办 公 室 的 举 报 电 话 :27831211、27837666。他 说 ,广 大 市 民 都 可 以 拨 打 这 个 电 话 举 报出 租 屋 违 规 问 题 ,包 括 房 东 不 申 办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或 备 案 、房 东 乱涨 租 金 、出 租 人 或 者 承 租 人 在 出 租 屋 内 从 事 违 法 行 为 等 内 容 。市民 还 可 以 登 录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房 屋 租 赁 管 理 办 公 室 网 站 进 行 相 关查 询 。除 了 房 东 或 业 主 拒 绝 办

5、理 出 租 屋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的 投 诉之 外 ,还 有 一 些 市 民 反 映 房 东 签 订 阴 阳 合 同 、业 主 乱 涨 租 金 、出租 屋 水 电 价 高 等 问 题 。区 综 管 办 领 导 对 这 些 问 题 都 进 行 了 耐 心详 尽 的 回 复 。针 对 一 些 市 民 反 映 房 东 乱 涨 价 的 问 题 ,综 管 办 主 任钟 日 平 强 调 ,只 有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办 理 出 租 屋 租 赁 合 同 登 记或 备 案 ,才 能 有 效 保 障 租 户 、房 东 权 益 不 受 侵 害 。他 说 ,没 有 办理 出 租 屋 租

6、赁 合 同 登 记 或 备 案 ,甚 至 未 签 订 书 面 合 同 ,一 旦 出 现房 东 、业 主 乱 涨 租 金 的 情 况 ,租 户 就 没 有 维 权 的 证 据 ;而 一 旦 出现 承 租 人 在 出 租 屋 内 从 事 违 法 等 行 为 ,房 东 也 难 以 在 综 管 所 工作 人 员 的 协 助 下 对 这 些 人 员 进 行 劝 退 租 。 钟 日 平 表 示 ,一 些 房 东 、业主 为 了 逃 避 交 纳 租 赁 税 ,往往 不 愿 意 主 动 办 理 房 屋 租 赁合 同 登 记 或 备 案 ,这 也 是 出租 屋 综 合 管 理 中 最 普 遍 存 在的 问 题

7、。他 强 调 ,积 极 主 动 办 理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不 仅是 对 出 租 人 、承 租 人 的 一 项 保 障 ,更 是 社 会 治 安 、人 口 管 理 的 一项 重 要 工 作 ,宝 安 区 自 从 实 施 出 租 屋 综 合 管 理 之 后 ,社 会 治 安 得到 很 大 的 改 善 ,出 租 屋 案 件 发 生 率 也 大 大 下 降 。为 了 社 会 治 安 的进 一 步 改 善 ,他 呼 吁 广 大 业 主 、房 东 、租 户 都 应 该 积 极 配 合 综 管办 各 级 部 门 依 法 办 理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备 案 。热 点 关

8、 注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如 何 办 理 ?一 、申 请 :房 屋 租 赁 当 事 人 应 当 自 租 赁 合 同 签 订 、变 更 或 解 除 之 日 起 10日 内 ,到 房 屋 所 在 地 的 房 屋 租 赁 管 理 所 递 交 有 关 资 料 ,申 请 登 记或 备 案 。二 、受 理 : 工 作 人 员 应 逐 项 核 查 收 到 的 申 办 资 料 ,对 资 料 齐 全 的 出 具 收件 回 执 。资 料 不 齐 全 的 ,应 出 具 补 正 告 知 单 一 次 告 知 需 要 补正 的 全 部 内 容 ,补 齐 材 料 后 ,再 行 受 理 。不 符 合 登 记 或 备

9、 案 规 定的 不 予 受 理 。三 、审 核 办 结 :(1)经 审 查 ,对 符 合 登 记 或 者 备 案 的 ,在 5 日 内 给 予 办 理 登 记或 者 备 案 ,向 租 赁 当 事 人 发 放 房 屋 租 赁 登 记 (备 案 )凭 证 。房屋 租 赁 登 记 (备 案 )凭 证 是 当 事 人 向 有 关 职 能 部 门 申 办 相 关 手 续的 有 效 证 件 。(2)经 审 查 ,不 符 合 登 记 或 备 案 的 ,发 出 不 予 登 记 回 复 或 不予 备 案 回 复 ,将 所 收 资 料 一 并 退 还 当 事 人 。四 、立 卷 归 档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10、登 记 或 备 案 资 料 ,按 “一 户 一 档 ”的 原 则 归 档 。五 、应 该 提 交 的 资 料 :1、房 屋 租 赁 合 同 登 记 :(1)房 地 产 权 利 证 书 或 者 证 明 其 产 权 的 其 它 有 效 证 件 (验 原 件留 存 复 印 件 ),根 据 情 况 提 供 下 列 一 种 资 料 即 可 : 房 地 产 权 利证 书 (指 的 是 省 、市 、区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军 队 颁 发 的 房 屋 所 有 权证 书 。如 房 产 已 抵 押 的 ,出 租 人 须 告 知 承 租 人 ); 已 开 具 付 清 房 款 证 明 的 购 房 合 同 书 ;

11、 按 揭 合 同 (如 未 注 明 房 屋 面 积 、使 用 用 途 、使 用 期 限 的 ,须 另 提 供 购 房 合 同 书 复 印 件 ); 抵 押 贷 款 合 同 (如 未 注 明 房 屋 面 积 、使 用 用 途 、使 用 期 限的 ,须 另 提 供 房 地 产 权 证 书 复 印 件 ); 已 生 效 的 法 院 判 决 文 书 、裁 决 文 书 或 仲 裁 机 关 的 仲 裁 文 书(房 屋 具 体 信 息 未 明 确 的 ,需 提 供 上 述 法 律 文 书 所 依 据 的 房 产 证 ); 具 有 正 当 理 由 尚 未 办 理 房 地 产 权 登 记 但 能 证 明 其 产

12、 权 的 ,须 提 供 建 筑 许 可 证 、房 屋 建 筑 面 积 查 丈 报 告 、建 筑 工 程 规划 许 可 证 和 红 线 图 (验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改 变 房 屋 原 使 用 功 能 出 租 的 ,须 提 供 能 证 明 产 权 的 证 明 文件 和 规 划 行 政 部 门 同 意 改 变 房 屋 使 用 功 能 的 批 文 ; 合 作 建 房 的 房 屋 出 租 ,须 提 供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合作 建 房 的 批 文 ; 临 时 建 筑 的 房 屋 出 租 ,须 提 供 房 地 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并 在 有 效 期 内

13、 的 临 时 建 筑 许 可 证 ; 房 地 产 登 记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产 权 登 记 电 脑 查 询 资 料 (须 登 记部 门 盖 章 确 认 )。(2)深 圳 市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书 (原 件 )(3)出 租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者 法 律 资 格 证 明(4)承 租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者 法 律 资 格 证 明除 上 述 必 备 资 料 外 ,房 屋 出 租 人 还 应 当 提 供 房 屋 编 码 卡 和 出租 屋 流 动 人 口 综 合 管 理 责 任 书 ;长 期 租 住 的 承 租 人 应 当 按 照 深圳 市 居 住 证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14、定 提 供 居 住 证 ;无 合 法 竣 工 验 收 证 明 的工 商 业 出 租 屋 ,应 当 提 供 由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颁 发 资 质 证 书 或 者 经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认 可 的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机 构 出 具 的 房 屋 安 全 鉴 定 报告 ;出 租 人 、承 租 人 还 应 当 与 出 租 屋 综 管 部 门 签 订 安 全 责 任 书 。2、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备 案 :条 例 第 七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出 租 房 屋 不 能 按 照 本 条 例 规 定 登记 的 ,当 事 人 应 当 持 出 租 房 屋 的 有 关 资 料 及 当 事 人

15、 的 身 份 证 明到 区 主 管 机 关 办 理 备 案 。”按 规 定 提 交 材 料 :(1)出 租 房 屋 的 有 关 资 料 房 地 产 权 利 证 书 或 证 明 其 产 权 的 其 他 有 效 证 件 ; 宝 安 区 房 屋 临 时 场 地 使 用 证 明 (区 人 民 政 府 或 其 委 托 的街 道 办 事 处 出 具 ); 深 圳 市 (出 租 屋 )自 建 房 使 用 证 明 (社 区 工 作 站 、居 委 会 开具 ); 正 在 办 理 房 地 产 权 利 证 书 的 证 明 材 料 (由 相 关 职 能 部 门 开 具 ); 未 经 行 政 主 管 机 关 批 准 的

16、 合 作 建 房 出 租 的 ,须 提 供 土 地 使用 权 资 料 及 合 作 建 房 协 议 书 ; 属 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国 有 企 业 或 集 体 所 有 单 位 的 出 租 房 屋 ,提供 上 级 管 理 部 门 开 具 的 房 屋 所 有 人 或 使 用 人 证 明 ; 拍 卖 竞 得 的 房 屋 未 经 房 地 产 权 登 记 的 ,须 提 交 付 清 房 款 发票 、产 权 转 移 合 同 等 取 得 产 权 的 相 关 证 明 材 料 (验 原 件 留 存 复 印件 ); 其 他 证 明 其 产 权 的 材 料 。(2)深 圳 市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书 (原 件 )(3)出 租 人 身 份 证 明 或 者 法 律 资 格 证 明 (与 办 理 房 屋 租 赁 合 同登 记 提 供 资 料 要 求 一 致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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