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厂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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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柏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 出入厂管理标准 文件编号 BBA-042 版本 A/0 页次 1/10檔制/修订履历修 改 日 期 版 本 页 码 制 定 部 门 变 更 事 项2015.01.02 A/0 页 行政部 结合公司需要,新增拟 制 合 议 审 核 批 准梅 玉 荣2015.01.02备 注 : 执 行 日 期 为 批 准 日 期 延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开 始 。深圳市柏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 出入厂管理标准 文件编号 BBA-042 版本 A/0 页次 2/101. 目 的明 确 人 员 、 车 辆 、 物 品 进 出 厂 区 管 理 , 确 保 公 司 正

2、 常 运 作 及 生 产 秩 序 保 持 正 常 运 转 , 杜 绝 和 降 低 因 非正 常 原 因 所 造 成 的 损 失 , 确 保 公 司 财 务 及 人 员 安 全 得 到 管 控 , 使 出 入 厂 区 的 人 员 、 车 辆 、 物 品 等 有 章可 循 。2. 适 用 范 围适 用 于 公 司 所 有 来 往 人 员 、 车 辆 、 物 品 的 出 入 管 理 。3. 定 义3.1 物 品 : 涵 盖 所 有 需 从 厂 区 内 移 到 厂 区 外 的 公 司 财 务 , 主 要 有 :3.1.1 按 客 户 要 求 的 交 期 , 发 出 的 公 司 货 物 , 包 括 但

3、不 限 于 成 品 、 半 成 品 。3.1.2 生 产 或 生 活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库 存 积 余 物 资 或 经 报 废 处 理 后 的 有 价 物 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原 辅 材 料 、固 定 资 产 、 设 备 和 夹 具 、 办 公 设 备 等 变 卖 的 ;3.1.3 生 产 或 生 活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无 利 用 价 值 或 无 变 卖 价 值 的 积 余 物 资 、 或 在 办 理 了 报 废 处 理 手 续 后无 利 用 价 值 或 无 变 卖 价 值 的 库 存 物 资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报 废 原 辅 材 料 、 报 废 产 品 、

4、报 废 固 定 资 产 、报 废 设 备 和 夹 具 、 办 公 设 备 等 。3.1.4 生 产 或 生 活 过 程 已 经 消 耗 或 报 废 的 可 变 卖 或 回 收 的 废 品 或 废 弃 物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废 纸 、 废 纸板 箱 、 废 旧 纸 袋 、 废 旧 塑 料 、 废 旧 塑 料 袋 、 废 旧 塑 料 桶 、 废 铁 桶 、 废 铁 屑 、 食 堂 剩 饭 菜 等 。3.1.5 生 产 或 生 活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不 可 回 收 的 垃 圾 。3.1.6 客 户 到 访 公 司 审 厂 、 参 观 时 随 身 或 随 车 携 带 进 厂 的 物 资

5、 。3.1.7 其 它 第 三 方 单 位 ( 主 要 指 从 事 土 木 建 筑 工 程 、 管 道 工 程 、 水 改 工 程 、 消 防 工 程 等 各 类 施 工 单 位 )因 工 程 施 工 或 维 修 需 要 , 由 其 携 带 或 购 入 进 厂 的 物 资 。4. 组 织 和 职 能4.1 行 政 部4.1.1 有 责 任 和 权 限 负 责 此 标 准 的 拟 制 及 审 批 , 并 对 本 标 准 的 执 行 实 施 连 续 而 有 效 的 控 制 。4.1.2 有 责 任 和 权 限 负 责 本 标 准 的 监 督 执 行 。4.2 其 它 各 部 门4.2.1 有 责

6、任 和 权 限 对 本 标 准 的 合 议 及 合 理 安 排 本 部 门 的 内 部 培 训 。4.2.2 有 责 任 和 权 限 按 照 本 标 准 具 体 执 行 。5. 职 能 与 权 限5.1 行 政 部 部 长5.1.1 有 责 任 和 权 限 负 责 本 标 准 的 审 批 。5.2 标 准 化 主 管5.2.1 有 责 任 和 权 限 负 责 本 标 准 的 拟 制 及 修 改 、 下 发 。5.2.2 有 责 任 和 权 限 监 督 本 标 准 的 培 训 及 监 督 执 行 。5.3 行 政 部 总 务深圳市柏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 出入厂管理标准 文件编号 BBA

7、-042 版本 A/0 页次 3/105.3.1 有 责 任 和 权 限 负 责 本 标 准 的 监 督 执 行 。5.4 行 政 部 保 安5.4.1 有 责 任 和 权 限 负 责 本 标 准 的 具 体 执 行 、 检 查 。5.5 各 部 门 长5.5.1 有 责 任 和 权 限 对 本 标 准 的 合 议 及 合 理 安 排 本 部 门 的 内 部 全 员 培 训 。5.5.2 有 责 任 和 权 限 做 好 表 率 , 严 格 律 己 。5.6 各 部 门 人 员6.6.1 有 责 任 和 权 限 按 照 本 标 准 执 行 。6. 业 务 流 程 说 明6.1 人 员 出 入 的

8、 管 理6.1.1 本 公 司 人 员 出 入 管 理 本 公 司 员 工 出 入 公 司 , 应 文 明 着 装 , 严 禁 奇 装 异 服 , 赤 足 或 穿 着 拖 鞋 。 员 工 出 入 厂 区 需 佩 戴 厂 牌 于 左 胸 前 , 以 便 值 班 保 安 识 别 是 否 为 我 司 员 工 , 凡 是 进 出 厂 门 不 佩戴 厂 牌 或 不 按 规 定 佩 戴 者 , 登 记 并 每 人 每 次 处 罚 5 元 ; 厂 牌 丢 失 的 , 应 到 本 部 门 文 员 处 登记 补 办 并 交 补 办 费 用 10 元 。 ( 处 罚 月 底 从 本 月 工 资 中 扣 除 ) 员

9、 工 打 上 班 卡 后 , 不 得 擅 自 离 开 生 产 区 域 或 工 作 区 域 ; 上 班 期 间 , 正 常 情 况 下 不 能 因 私 事 外出 , 除 患 疾 病 、 重 伤 人 员 , 如 确 有 紧 急 事 情 外 出 者 , 由 本 人 填 写 请 假 单 , 按 考 勤 管 理标 准 审 批 后 , 复 印 一 联 交 当 值 保 安 后 刷 卡 方 可 外 出 。 员 工 打 上 班 卡 后 , 因 公 事 需 要 外 出 的 , 由 本 人 填 写 放 行 条 经 部 门 审 批 后 , 必 须 刷 卡 并带 出 入 证 , 方 可 外 出 ; 保 安 人 员 在

10、公 司 员 工 正 常 上 班 时 间 应 详 细 登 记 员 工 进 出 厂 门 情况 , 没 有 放 行 条 , 一 律 不 允 许 外 出 , 如 无 放 行 条 外 出 , 因 保 安 工 作 失 职 造 成 , 处 以当 值 保 安 20 元 罚 款 /人 次 , 如 因 不 听 保 安 劝 阻 强 行 外 出 的 情 况 , 则 处 罚 违 规 员 工 每 人 每 次30 元 。 上 班 时 间 当 值 保 安 应 加 强 对 宿 舍 区 域 的 巡 查 工 作 , 经 巡 查 没 有 放 行 条 而 私 自 到 宿 舍 区域 者 ( 特 殊 工 种 除 外 ) , 处 以 每 人

11、 每 次 30 元 罚 款 ( 如 离 开 岗 位 时 间 分 钟 以 上 将 视 为 旷 工处 理 ) 。 食 堂 人 员 、 员 工 家 属 不 受 以 上 限 制 。6.1.2 公 司 外 人 员 出 入 管 理 客 户 驻 厂 人 员 : 客 户 驻 厂 人 员 需 佩 戴 驻 厂 证 于 左 胸 前 , 便 于 值 班 保 安 识 别 。 客 户 、 供 应 商 等 因 业 务 需 要 来 公 司 参 观 或 联 系 业 务 的 探 访 人 员 , 值 班 保 安 需 热 情 接 待 并 在保 安 室 填 写 会 客 来 访 登 记 , 并 与 被 探 访 人 电 话 联 系 , 经

12、 被 探 访 人 确 定 可 约 见 后 , 注 明 被 访者 部 门 、 姓 名 、 事 由 及 来 访 者 姓 名 、 单 位 及 来 访 时 间 , 并 发 放 来 访 证 方 可 进 入 , 有 必 要时 当 值 保 安 须 引 领 来 访 者 进 入 , 如 经 电 话 沟 通 被 探 访 人 不 愿 意 接 见 对 方 时 , 应 委 婉 的 拒 绝 对 方探 访 ( 比 如 说 : 对 不 起 , 不 在 , 如 果 方 便 请 您 留 下 联 系 方 法 , 待 回 来 后 我 再 交给 他 好 吗 ? ) ; 如 有 资 料 留 存 须 立 即 将 资 料 交 与 被 探 访

13、 人 , 但 探 访 人 确 实 不 在 岗 位 须 引 领 来 访深圳市柏英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文件名称 出入厂管理标准 文件编号 BBA-042 版本 A/0 页次 4/10者 至 前 台 交 前 台 文 员 接 待 。 探 访 完 后 , 值 班 保 安 应 收 回 来 访 证 , 并 注 明 出 厂 时 间 和 携 带物 品 。A) 值 班 保 安 接 待 来 访 者 时 应 热 情 大 方 、 文 明 礼 貌 ; 如 :“先 生 /小 姐 , 您 好 ! 请 问 有 什 么 事 情 我 可 以 帮 助 您 ? ”;“请 问 您 事 前 联 系 好 了 吗 ? ”;“请 稍 等 , 我

14、 帮 您 联 系 ”;得 到 确 认 后 :“先 生 /小 姐 , 麻 烦 您 在 这 登 记 一 下 ”; 其 他 依 照 员 工 行 为 规 范 标 准 执 行 。登 记 好 后 发 放 来 访 证 , 有 必 要 时 引 领 来 访 者 进 入 。 由 总 经 理 或 商 务 部 部 长 引 领 洽 谈 业 务的 除 外 。B)前 来 应 聘 的 人 员 , 值 班 保 安 应 先 与 行 政 部 人 事 取 得 联 系 , 并 登 记 其 身 份 证 件 。C) 所 有 客 户 、 供 应 商 、 应 聘 者 , 未 经 允 许 不 得 进 入 公 司 生 产 区 域 或 生 活 区

15、参 观 , 必 要 时 必 须要 有 公 司 工 作 人 员 陪 同 。6.1.3 因 私 探 访 管 理 上 班 期 间 除 公 司 主 管 级 及 以 上 职 位 人 员 外 的 其 他 人 员 一 般 不 允 许 私 事 探 访 , 如 因 紧 急 特 殊 情况 , 须 经 行 政 部 总 务 主 管 批 准 , 并 办 理 来 访 登 记 表 手 续 联 系 被 访 人 认 可 后 方 可 探 访 ; 下 班 时 间 私 人 探 访 不 能 进 入 生 产 或 办 公 区 域 , 如 确 需 进 入 应 经 行 政 部 总 务 主 管 批 准 ; 下 班 时 间 私 人 探 访 , 保

16、 安 值 班 人 员 可 代 为 找 寻 探 访 人 , 且 允 许 在 保 安 室 内 探 访 逗 留 , 但 一 般不 能 进 入 工 厂 区 内 , 如 需 要 进 入 宿 舍 及 生 活 区 时 , 需 经 宿 舍 管 理 员 同 意 , 并 经 行 政 部 总 务 主管 批 准 后 , 且 在 值 班 保 安 处 填 写 来 访 登 记 表 , 将 有 效 证 件 交 值 班 保 安 暂 为 保 管 , 方 可 由被 访 者 带 入 宿 舍 区 ; 中 午 时 间 探 访 者 需 在 当 天 下 午 上 班 前 离 开 , 晚 上 时 间 探 访 者 需 在 当 天 晚 上 10: 00 前 离 开 ,否 则 被 访 者 将 被 罚 款 20 元 /人 次 ; 来 访 人 离 开 时 , 值 班 保 安 将 证 件 予 以 退 还 并 在 来 访 登 记 表 上 写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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