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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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13.100C 70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4250-2015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of dust and poison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for electroplating process(报批稿)2015-03-06发布 2015-09-01实施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发 布AQ42502015I目 次前 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基本要求 .25 技术措施 .26 管理措施 .37 个体防护 .48 事

2、故应急 .49 职业健康监护 .5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中毒类别与急救药品的配备 .6AQ42502015I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的4、5.1.2、5.1.3、5.1.4、5.1.5、5.1.7、5.2.1、5.2.2、5.2.4、5.3.1、5.3.2、5.3.5、5.4.1、5.4.3、6.2、6.4、6.6、6.7、6.12、7.2、7.3、7.4、8.1、8.3、9是强制性条款,其余是推荐性条款。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7)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3、: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东莞市同远鑫模具电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秋生、孙贵磊、孟燕华、王起全、张保同。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镀工艺的防尘防毒技术措施、管理措施、个体防护措施、应急措施及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的内容。本标准适用于有电镀工艺的企业、车间及工段。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4、GBZ 159 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9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 225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AQ/T 900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560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 17915 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

5、 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50187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电镀 electroplating在含有金属盐的电解质溶液中,根据电化学的基本原理,以被镀覆金属作为阳极(或用不溶性阳极) ,欲镀覆金属的工件作为阴极,借助直流电源,在工件表面形成均匀、致密、结合良好的单质金属或合金沉积层的过程。3.2镀前处理 treatment before electroplating施镀前修整工件表面,除掉工件上的油污、氧化皮、毛刺等物质,以裸露出基体材料新鲜、干净的表面,为后续镀层的沉积提供所需的电镀表

6、面的过程。3.3镀后处理 treatment after electroplating为使镀层增强防护性能,提高装饰性能及其它特殊目的而进行的处理,如钝化、封闭或除氢等。3.4有机溶剂脱脂 degreasing by organic solvent利用有机溶剂清除工件表面油污的过程。AQ4250201544 基本要求4.1 企业防尘防毒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加强对粉尘与毒物防治工作的管理,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并对本单位的尘毒危害治理承担责任。4.2 企业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应符合 GB 50187与 GBZ 1的规定。企业在新建、改建、扩建电镀工艺项目及技术

7、改造、技术引进电镀工艺项目时,应根据所产生的尘毒种类和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电镀工艺防尘防毒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同时投入使用。4.3 厂区应按照生产区、辅助生产区(电镀零部件储存区、电镀用原料的储存仓库等)以及非生产区(办公区)进行合理布局,建筑物结构应符合 GBZ 1的要求。4.4 厂房和化学品库房应与职工宿舍、食堂等生活场所保持安全距离;高毒有害工作场所与低毒无害工作场所宜分开布置,化学品的贮存条件应符合 GB 15603、GB 17915 及 GB 17916的要求。4.5 企业应改进电镀工艺,采用无毒代替有毒或低毒代替高毒的原则选用材料;电镀工艺应优先采

8、用机械化、连续化、密闭化及自动控制设备。4.6 产生尘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工艺过程、设备设施在设计(或选址)时应符合 GB 5083 、GBZ 1、GB/T 12801、GBZ/T 194的要求,排风罩的设计应符合 GB/T 16758的要求,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应符合 GBZ 2.1的要求。4.7 作业人员发现尘毒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企业有关部门报告。5 技术措施5.1 一般要求5.1.1 电镀槽边应安装局部排风设施,并定期检查通风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含氰化物工序的局部通风设施应单独设置,含铬工序的局部通风设施宜单独设置。5.1.2 操作前,应打开通风设备;停止作业时,应后关闭通风设备

9、;若通风设备出现故障应停止操作。5.1.3 粉尘、酸雾和有毒气体应经净化或吸收处理达标后排放,排放气体应符合 GB 16297要求。5.1.4 氰化物或含氰液的存放场所应远离酸性物质(如含氰镀槽应远离酸性溶液槽) ,并通风良好;含氰化物的污水应单独处置;废弃的氰化物溶液,应通过分析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站。5.1.5 工件表面的酸性物质应清洗干净后再放入含氰镀槽;工件在用氰化物电解液电镀后,应在专用的水洗槽内用清水冲洗干净。5.1.6 产生酸雾的液面宜放置酸雾抑制剂。5.1.7 作业人员有外伤时,不应继续工作。伤口未愈的人员,不应接触氰化物、铬酸酐等剧毒品。5.2 镀前处理与镀后处理

10、的防尘防毒5.2.1 采用干法喷砂清理工件表面时,应采用密闭式喷砂工艺。5.2.2 机械抛光与打磨等工序应设有吸尘装置或局部通风设施,吸尘装置或局部通风设施应及时维护。5.2.3 使用有机溶剂脱脂时应采用局部通风设施。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情况下,宜采用水基溶液脱脂及低温脱脂工艺。5.2.4 酸洗除锈槽应设置局部通风设施。5.3 电镀过程防毒5.3.1 在使用含氰或含铬的溶液时应防止溶液接触皮肤。5.3.2 挂装与取下电镀工件应佩戴耐酸耐碱手套,不应直接接触工件。5.3.3 落入镀槽的铁制工件宜用磁铁取出,而非铁质工件宜用带有长柄的撮铲或夹具取出。5.3.4 工件进出溶液的速度应缓慢,防止液体飞溅。

11、若采用人工放置,特别是带有深盲孔的工件,应使工件有一定倾斜角度,并缓慢进行。5.3.5 电镀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工作温度和电流密度。5.4 其他措施5.4.1 盛装及运送氰化物的器具应专用,称量及盛装应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并在明显位置标注剧毒标记。器具使用完毕后,应作消毒处理,并用水冲洗干净。5.4.2 配制和调整溶液时,应将固体化学药品在槽外溶解后再慢慢加入槽内,不应将固体化学药品直接投入槽液中。5.4.3 向槽内加入有毒化学药品时,应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并按作业指导书要求操作。5.4.4 氰化物电镀用的阳极宜采用冲洗的方式,不应擦拭。清洗阳极棒和阴极棒的时候,应将其从槽上取下后再清洗,

12、不应直接洗擦。5.4.5 氰化物溶液槽使用后应将槽盖盖严。6 管理措施6.1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防尘防毒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防尘防毒设施维修保养制度、尘毒定期检测和日常监测制度等。6.2 企业应针对不同工序,制定相应的防尘防毒作业指导书。6.3 企业应设置或指定防尘防毒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并明确其职责。6.4 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防尘防毒知识;作业人员上岗前应熟知所在岗位有毒有害物质的毒性、化学特性、预防办法及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对其进行防尘防毒知识培训。6.5

13、对有尘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应按照 GB 2894和 GBZ 158的要求设置。6.6 电镀工序所在车间和剧毒化学品仓库外应设置更衣室及存放作业人员工作服的专用间。接触剧毒化学品人员的工作服应在更衣室更换,集中放置在更衣室指定位置,不应将工作中受污染、沾毒的工作服带入生活区。工作服应每周清洗一次。6.7 对剧毒品的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a)剧毒品储存和使用场所的建筑结构应完整,无关人员不允许进入。剧毒品储存场所应设防盗报警装置。b)剧毒品应单独存放在专用仓库内,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c)领用的剧毒品应全部加入溶液中,不应在工作现场存放。d)使用剧毒品的岗位应设置标明剧毒品的种类、危害、可能造成的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的中文警示说明。e)剧毒品的包装容器和包装袋应消毒后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回收,存放应符合 GB 15603 的要求。6.8 化学性质相抵触的化学品,不应在同一库房贮存。6.9 存放有毒化学品、腐蚀性试剂的包装袋及玻璃器皿等,用完后应由专人妥善保管或集中销毁。6.10 企业应对电镀生产车间、剧毒品库房等进行尘毒浓度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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