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商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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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经济法(商法)实务,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教学定位目标与效果,掌握交易规则,追求交易稳定,规范经营防范交易风险,提高交易效益,避免损失,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3,相关基本法律概念法人,公法人与私法人传统法人分类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 企业法人中国法人分类 机关法人 非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4,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内容范围一致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存在时间一致法人的权利能力

2、和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不同法人权利能力不同,自然人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法人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相对应,自然人行为能力有差别(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5,代理关系,内部关系,外部关系,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行为人),相对人(第三人),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6,代理的特点,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所为的独立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授权内进行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被代理人。,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7,代理,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

3、定代理,违法代理种类无权代理越权代理表见代理,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8,表见代理的构成条件,须存在行为人无代理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之事实,如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为代理行为,则属有权代理,其所订立的合同效力确定,无适用表见代理之必要。,须客观上有使相对人信赖行为人有代理权之情形。这些情形包括:本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订立合同而不作反对表示,企业将具有证明意义的文件或印鉴交给行为人,行为人与本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行为人此前一直是本人的代理人等。须相对人行为时为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行为之时对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不知情,且无从得知。

4、本人如能证明相对人为恶意或有过错,则不承担行为人无权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法律后果。,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9,代理案例,本案主体 被代理人吴某 代理人曲某 第三人,本案客体12000元的摄像机被代理人授权范围9000元转让,争议的问题1摄像机的瑕疵2在5000元以上转让的授权3代理人的认定4解决争议的办法5应关注的问题,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0,物权,所有权(完全物权、自物权)物权 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典) 他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留置权、质)所有权的特点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1,动产

5、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 不动产所有权 地上权 地役权 永佃权 典权 抵押权动产物权包括 动产所有权 动产质权 留置权,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2,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差异,1在取得方法方面,不动产物权比较单一(通常为继受取得),而动产物权则较为复杂(有多种原始取得方法)。在权利变动方面,不动产物权通常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动产物权则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法。在权利行使方面,由于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社会公共利益紧密相关,故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在争议管辖方面,不动产物权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裁判机构管辖,动产则不尽然。,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

6、13,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传统民法中的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用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4,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差别,1设置用益物权的目的在于对他人之物的使用收益,即实现物的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则在于物的交换价值,目的是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2用益物权多为具有独立性的主权利,其存在不必以其他权利为前提条件,而担保物权则具有从属性质,其存在以权利人对物之所有人或其关系人享有债权为前提;3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为不动产,而担保物权则

7、不然;4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而担保物权标的物的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以变形物为客体而继续存在)。,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5,共有关系,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共有人有权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转让,转让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共同共有是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要共同关系存在,即不能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依法、依约确定各人应分份额。,财产可以由两个以

8、上的公民或法人共有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6,债权制度债权和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区别,主体 债的主体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而所有权主体则只有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则是不特定的。 内容 债的内容即债权债务。债权的实现必须借助于债务人的行为。所有权则不同,所有权内容为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义务则是除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所承担的不侵犯义务。所有权的实现勿须借助他方的行为,所有权人完全可以自主和自动行使。 客体 债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物。,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7,债权制度债的发生,

9、债的发生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就是债的发生根据,据此分类主要有:因合同所生之债 合同之债是债的最广泛、最典型的形式。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4 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8,侵权行为(tort),特点1是单方(包括自己决定而由他人)实施的行为。2主观上分有过错(狭义)和无过错(广义)两种。3是实施的不合法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4是侵害合法权利的行为。,概念:是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19,一般侵权的民事责任,要件(同时具备)1行为违法性2有损害事实3有因果关系4有主

10、观过错,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2受害者故意或过失3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4职务行为5受害者同意的行为6第三人行为,概念: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造成损害,由其本人承担的民事责任。,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0,特殊侵权,侵权行为分为二类:一是一般侵权行为(直接侵权行为),二是特殊侵权行为(七种)1职务侵权2产品瑕疵致人损害3高危险作业致人损害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5地下施工致人损害6建筑物及其搁置、悬挂物致人损害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1,不当得利(unjustifie

11、d enrichment),指没有法律根据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受益人所得利益不是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造成的。,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2,不当得利之债的特征,1双方当事人须一方为受益人,对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所得利益与受害人所受损失须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所得利益没有(曾有而后丧失)合法根据。,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3,1原物返还。2作价偿还。3受益人是第三人的,由其返还。4受益人善意取得的,所得利益灭失,免于返还。5受益人恶意(先善意后恶意)取得的,所得利益灭失,应赔偿;所得利益有孳

12、息一并返还。,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4,无因管理(voluntary service),未受他人委托、又无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事实行为。管理他人事物的人称管理人(债权人),被他人管理事物的人称本人(债务人),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5,无因管理的特征,1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物的事实行为。2须有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的意思(如为自己利益,则可能构成侵权)。3没有法律或合同义务而进行的管理(如经本人追认,可形成代理或委托)。,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6,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管理人的义务管理义务(

13、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理人接管前有继续管理义务)。尊重本人意思维护其利益的义务(应及时通告本人)。转移权益义务(因管理而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应转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偿还管理事物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物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物所受的损失。,2018年2月23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赵晓耕,27,法律关系,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经济关系是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源和存在的基础。它是在人们经济活动中由多种经济行为相互作用形成的、不能任意左右的客观存在的社会关系,是属于第一性的,是一种物质关系。它不依任何单个的社会个体的意志为转移,也不依法的有无而存在。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关系基础上经过法律、法规“加工”升华而成的关系。它是第二性的,是一种意志关系。它是由国家权力通过法律、法规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源于经济关系,但不是经济关系简单的派生物,经济法律关系对客观经济关系有巨大反作用,是其存在运行和发展必需的法律形式。,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所形成的、具有经济权利、义务内容和性质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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