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门区实行“地毯式”校车安全检查的行动 为贯彻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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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斗 门 区 实 行 “地毯式 ”校 车 安全 检查 的行 动 方案为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做好我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中小学生、幼儿上学放学期间乘车安全,按照上级有关通知要求和区的工作部署,我区将对学校、幼儿园、托管中心的校车进行“地毯式” 检查。根据我区实际,现制定行动方案。一、检查时间全区大检查时间为 1 个月,即从 2011 年 12 月 1 日至 31日为行动月。行动月分三个阶段进行:一是排查阶段,时间是 12 月 2 日至 9 日,是“地毯式” 检查时间 ,重点检查校车管理状况,加强校(园)门口检查,落实全面检测校车工作;二是整改阶段,时间是 12 月

2、 12 日-16 日,重点是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进行整改,如学校(幼儿园)门口大路的指示牌、交通灯、减速带等进行整改,对驾驶员、学生(幼儿)及家长进行宣传教育培训;三是完善制度阶段,时间是 12 月 19 日至月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完善相关的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形成校车管理的长效机制。以上三阶段工作整体推进,交叉进行。二、检查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安全技术条件,本次检查对象是指“用于运送不少于 5 名幼儿园、小学、中学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幼儿)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 ”三、检查方式入校(园)检查与上

3、放学途中检查相结合,校内校车检查与校外包租车整治相结合。早上、中午、下午上放学期间在校(园)门口或主要道路上设点检查实际乘车情况。上课期间进入校(园)检查校车资料和司机情况。四、检查内容校车管理和使用制度情况;校车乘载实际情况;司机、校车真实情况;校车使用年限情况;校车年审、维修情况;司机、校车驾驶(行驶)记录情况;有无装配 GPS 装置情况;自购车或是租赁车情况等。同时,对上放学期间学校(幼儿园)外租赁车进行检查整治。五、检查小组“地毯式” 检查 分七大 组同时进行,每一 组都要安排一名交警和一名以上教育局或教育组干部。具体分工情况是:1.区属组。由组长罗伟略、副组长黄卓全牵头,区交通局派人

4、参加,重点检查区属学校、幼儿园(含白藤片区);2.托管中心组。由组长卓育才、副组长梁伟权牵头,区交通局、斗门工商分局派人参加,重点检查井岸、白蕉托管中心用车;3.镇属组。以各镇分管教育领导、镇教育组长分别为正、副组长,重点检查镇属学校、幼儿园。六、工作职责(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学期开学前,组织派出所、安监办等部门对辖区内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并针对存在的问题责令其及时整改。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派出所、安监办等部门开展校车超员超载整治行动,每月至少开展 1 次。(二)斗门交警大队。组织教育、安监等部门对各学校(幼儿园)校车行驶线路进行勘察,并根据行驶线路情况规范校车接

5、送停靠点。配合教育部门督促学校(幼儿园)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办理校车注册登记、变更登记及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督促学校(幼儿园)按时做好校车年检工作,督促车籍单位和驾驶员落实校车安全检查制度。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对校车和校车驾驶员的资格审查,及时查处不合格的校车以及不符合条件的校车驾驶员。不定期开展路查路检,依法查处校车超员、超速、未及时办理交强险等交通违法行为,并及时向安监、教育部门通报。积极配合学校(幼儿园)定期对学生、幼儿及校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三)区交通局。会同交警、安监、教育等部门,组织每年至少开展 1 次校车驾驶员培训工作。有计划地把校车监管纳入城市公交管理,安装车载监控、G

6、PS 定位设备。加强对非法接送学生(幼儿)车辆的清理,对未喷涂弯管标识或无标志牌的集中接送学生、幼儿车辆依法进行打击、取缔。 (四)区安监局。负责全区校车整治牵头工作,建立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组织教育、交通、交警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校车安全管理情况,查找分析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和改进校车管理对策。负责考核、通报各部门对校车的监管履职情况,把校车管理作为全区安全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负责对校车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五)区教育局。受理学校、幼儿园提出的配置校车及其驾驶人的申请,会同交管部门做好资格审查和校车

7、建档建制工作。督促车籍单位按照接送学生(幼儿)人数合理配备车辆,按照规定喷涂车身外观标识,领取张贴车窗外观标识。做好校车及驾驶员变更登记,及时掌握校车使用和校车驾驶员聘任情况。负责与学校、幼儿园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交警部门查处通报,督促车籍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对未能及时整改到位的、超员超载严重而屡教不改的学校(幼儿园),可实施吊销办学(园)许可证的处罚。(六)斗门工商分局。严格审核托教机构审批资格,严把盈利性托管中心申办入口关,并加强管理,确保经过工商注册的托教(托管)机构合法、规范、安全。(七)校车使用单位(学校、幼儿园或托教机构等)。严格按照有关规

8、定购置或使用校车,严格按照校车驾驶员条件聘任驾驶员。不得使用或租用拼(组)装车、报废(或延缓报废)车接送学生(幼儿),不得使用或租用各类货运汽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等非客运车辆搭载学生(幼儿)。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 则,学校(幼儿园) 应当与驾驶人员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并将校车及驾驶人信息报教育部门进行备案,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做好车身标识喷涂工作。建立校车安全管理监督机制。公办学校(幼儿园)对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举报,及时向当地政府、派出所等部门报告发现的校车违法违规行为。校车出入校门时要

9、派专人进行指挥、登记,有条件的学校(幼儿园)应当设立校车专用出入口;加强对学生(幼儿)上下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幼儿)上下学时间,合理安排校车数量,杜绝超员和副驾驶座乘坐学生(幼儿)现象。接送小学低年级学生、幼儿的校车,学校(幼儿园)应安排随车照管人员。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和放假前的最后一周为全区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教育周,各学校(幼儿园)要切实加强学生(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教育学生(幼儿)不搭乘超载、超速车和报废车。凡开展学生(幼儿)集体出行活动,必须报教育部门、交警部门审批,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跟车,选择安全路线,并从严审查承运企业、车辆、驾驶员的资质,确保师生出行安全。一旦发生校车交通

10、事故,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交警大队,发生重大以上事故,学校(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逐级上报,并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幼儿)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交通事故。七、检查要求12 月 2 日9 日为集中整治时间, “地毯式” 检查全区所有校车,并登记造册,不重不漏,确保百分百接受检查;其他时间实行常态检查和专项督查;实行飞行检查制度,不打招呼即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隐患及时上报,及时整治化解;每组安排专人书面汇报,12 月 9 日前将“地毯式”检查情况书面汇报区教育局(教育股);教育局统一印发交通安全宣传单张,加强对学校、幼儿园、托管中心、驾驶员、学生及家长的安全教育;加强对校车检查整治的宣传报道,区委宣传部协调市、区两报、两台的现场报道和专题报道,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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