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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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上海高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详解)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对于劳动合同跨越 2008 年 1 月 1 日的,经济补偿金涉及到 2008 年 1 月 1 日前后的分段计算,以及新旧法律的封顶限制问题,使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远没想象的那么简单。而上海高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 号)第二十一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分段

2、计算精神进行了细化,基本上理清了分段计算的问题。在当前经济补偿金计算混乱的情况下,本文认为上海的规定对全国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1)劳动合同法 与 2008 年 1 月 1 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法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

3、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3)符合劳动合同法 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总结一下,劳动合同跨越 2008.1.1 的分段计算及封顶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a、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未遇到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

4、都未遇到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非过失的医疗期满解除、非过失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 、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劳动者推定解雇(强迫劳动、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b、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2008.1.1 前的不超过 12 个月 + 三倍平均工资 2008.1.1 后的不超过 12 个月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在“以前规定”的环境下

5、,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推动解雇的情况下也受到与“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受到同样的封顶限制。c、在 劳动合同法未遇到封顶、 “以前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法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2008.1.1 前的不超过 12 月 + 本人平均工资 2008.1.1 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行按照经济补偿基数封顶限制原则,不以法定情形实行封顶限制为原则, “以前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法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与钱数(b)项的情形是一致的,即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同样在“以前规定”的

6、环境下,2002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者推动解雇的情况下也受到与“协商一致解除、不能胜任解除”受到同样的封顶限制。 d、在劳动合同法遇到封顶、 “以前规定”未遇到封顶,且新旧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2008.1.1 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 三倍平均工资 2008.1.1 后的不超过 12 个月 由于劳动合同法实行按照经济补偿基数封顶限制原则,不以法定情形实行封顶限制为原则,因此劳动合同法遇到封顶、 “以前规定”未遇到封顶,且新旧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与前述(a)项情形是一致的,即非过失的医疗期满

7、解除、非过失的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 、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部分劳动者推定解雇情形(强迫劳动、未按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在 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 低收入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 = 本人平均工资 2008.1.1 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高收入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 = 三倍平均工资 2008.1.1 后的不超过 12 个月 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解雇性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

8、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以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新法下的部分劳动者推定解雇情形(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法、无效解除、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合同跨越 2008.1.1 的,出现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精神,用人单位无需支付 2008.1.1 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在 2008.1.1 后签订后解除,其经济补偿金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经济补偿补偿

9、基数按照2008.1.1 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并实行劳动合同法要求的三倍平均工资封顶限制原则。虽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2008.1.1 前的经济补偿按照新法标准支付,不需要分段计算,但在“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实践中仲裁部门与法院一般不支 2008.1.1 前的经济补偿,只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1.1 后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四个公式综合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年限是否分段计算的情况,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无论是依据新、旧规定,不论是补偿基数还是补偿年限,只要存在有封顶情形的,都要以 2008 年 1月 1 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

10、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掌握以下四种计算方式,对号入座即可正确确定解约经济补偿金了。 第一种情形: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是依据以前的规定,均无封顶情形的,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解约之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而解约原因属于“医疗期满解除”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约” 、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此种情形,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解约之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数额。 第二种情形:无论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还是依据以前的规定,均有封顶情形的,具体来说就是,劳动者解约之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

11、月平均工资三倍,而解约原因属于“协商一致解约” 、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致使劳动者解约” 、 “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约” 、 “不能胜任工作解约”的。此种情形,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2008 年 1 月 1 日前的工作年限(不超过 12)劳动者解约之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2008 年 1 月 1 日后的工作年限(不超过 12)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第三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无封顶情形,但依据以 前的规定,存在“12个年”这一封顶情形的,具体说来,就是劳动者解约之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

12、工资三倍,而解约原因属于“协商一致解约” 、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致使劳动者解约” 、 “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约” 、 “不能胜任工作解约”这几种情形的。此种情形,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2008 年 1 月 1 日前的工作年限(不超过 12)+2008 年 1 月 1 日后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解约之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第四种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属于有封顶情形,但依据以前的规定,无封顶情形,具体说来,就是劳动者解约之前 12 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而解约原因属于“医疗期满解除” 、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约” 、 “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此种情形,劳动者经济补偿金=2008 年 1 月 1 日前的工作年限劳动者解约之前 12 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2008 年 1 月 1 日后的工作年限(不超过 12)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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