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1357—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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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1/3572006)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06-02-05 【 字体:大中小】 【E-mail 推荐 】 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控制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上海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第 8 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分别通过 GB1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和

2、 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规定的型式认证,取得车辆注册的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本标准中的测量方法采用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附录 D 简易瞬态工况法测量方法。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 2006 年 1 月 4 日批准。本标准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点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简易瞬态工况排气污染物排

3、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1 符合 GB1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2 符合 GB18352.1-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或GB18352.2-200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的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在用汽车。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14761.1-1993 轻型汽车排气污

4、染物排放标准GB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1642-1989 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测试方法 GB/T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 5181-2001 汽车排放术语和定义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轻型汽车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的 M1 类、M2 类和 N1 类汽车。 3.2 M1、M2 和 N1 类汽车按 GB/T 15089 规定:M1

5、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不超过 8 个的载客车辆。 M2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乘客座位超过 8 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5,000kg 的载客车辆。N1 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 1,000kg,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3,500kg 载货车辆。3.3 第一类车设计乘员不超过 6 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500kg 的 M1 类车。3.3 第二类车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他所有轻型汽车。3.4 在用汽车指具

6、有有效牌照的汽车。3.5 基准质量(RM)指整车整备质量加 100 kg 质量。3.6 最大总质量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3.7 气体污染物 指排气管排放的气体污染物。通常指一氧化碳(CO) 、碳氢化合物(HC)及氮氧化物(NOX) 。氮氧化物(NOX)用二氧化氮(NO2)当量表示。碳氢化合物(HC)以碳(C)当量表示,假定碳氢比如下: 汽油:C1H1.85, 柴油:C1H1.86, LPG:C1H2.525, NG:CH4。3.8 当量惯量 指在底盘测功机上用惯量模拟器模拟汽车行驶中移动和转动惯量时所相当的质量。3.9 两用燃料车 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的车辆。3.10

7、 单一燃料车 指能燃用汽油和一种气体燃料,但汽油仅用于紧急情况或发动机起动用,且汽油箱容积不超过 15L 的车辆。 4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4.1 1999 年 6 月 30 日以前领取牌照的第一类车和 2001 年 9 月 30 日以前领取牌照的第二类车,简易瞬态工况法试验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 1。 表 1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基准质量(RM)kgCOg/kmHCg/kmNOXg/kmRM102041.95.96.71020RM147045.26.66.91470RM193048.57.37.1RM 193051.88.07.24.2 1999 年 7 月 1 日以后领取牌照的第一类车和 2001

8、 年 10 月 1 日以后领取牌照的第二类车,简易瞬态工况法试验污染物排放限值见表 2。表 2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车辆类型基准质量(RM)kgCOg/kmHC+NOXg/km第一类车全部12.04.5第二类车RM125012.04.51250RM170018.06.3RM170024.08.15 测量方法5.1 本标准测量方法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应按 GB18285-2005 的规定执行。6 单一燃料车和两用燃料车6.1 对于单一燃料车,仅按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排放检测;对于两用燃料车,要求对两种燃料分别进行排放检测。7 测量结果判定7.1 对于第 4 章中规定的车辆,如果检测污染物有一项超过规定的限值,则认为排放不合格。8 标准的实施8.1 本标准的实施日期为 2006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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