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非治违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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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去年以来我市煤矿“打非治违” 成果,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会明电20117 号)和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湖南省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湘安明电2011)1 号)及市安委关于印发的通知(娄安委发2011)7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关于严厉打击媒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

2、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批示指示、全国和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 产年” 活动的通知和我省 4+1 政策法 规精神,通 过集中执法和 联合整治,依法依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立即彻底取缔应关未关非法煤矿和井筒,依法关闭资源枯竭、不具备改造扩能条件的煤矿,依法停产整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加强限期退出煤矿管理,强化对技改矿井的监管监察,扎实推进煤矿整合技改,进一步规范煤矿开采秩序,提高产业集中度,提升矿井的技术装备水平、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全市煤炭工业安全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3、(一) 依法关闭下列煤矿或井筒: 1、非法开采和关闭后反弹的煤矿; 2、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界的、同一煤矿 1 年内发现 2 次超层越界行为的,或在国有大矿范围内超层越界开采并严重威胁大矿安全的,以及证照到期、资源枯竭且无法扩界的煤矿;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技改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4、技改工程完成后设计不予以利用的井筒没有及时关闭到位的;5、列入资源整合技改范围但至今未实施整合技改工程或未报批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擅自组织施工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6发生重大以上事故或年生产能力 6 万吨以下(含 6 万吨)煤矿发生较大事故,以及年生产能力 6

4、万吨以上发生 2 起较大事故的煤矿;7限期关闭资源储量相对较少且不再进行技改的煤矿。(二) 依法停产整顿下列煤矿: 1、没有通过技改验收并重新取得相关证照的矿井;2、被兼并重组煤矿未按规定变更相关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的;3、没有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或未实施先抽后采以及工作面没有形成全负压通风和正规开采,或瓦斯抽放系统未经省联合验收合格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采区没有两个安全出口,不能形成全负压通风的煤矿;4,违反规定风井出煤、借安全出口、排矸井名义多井口出煤的;5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6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水情不清且未采取有效探放水措施的煤矿;7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非阻燃电缆、

5、馈电开关、非阻燃风筒等淘汰设备的煤矿; 8存在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停产整顿的煤矿在整改作业中要严格控制下井人数,制定整改措施,严防非法生产。三、组织实施专项行动自 5 月上旬开始,至 7 月 15 日结束,6 月下旬进行检查验收。分 4 个阶段。(一) 宣传发动阶段(5 月 3 日至 5 月 10 日)。研究制定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部署工作,落实责任:明确目标。各煤管站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标语等媒体,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 摸底排查阶段(5 月 11 日至 5 月 20 日)。各煤管站要对辖区内需依法依规关闭

6、和停产整顿的煤矿进行全面摸底排查。 (三) 全面实施阶段(5 月 21 日至 6 月 20 日)1、对去年以来“打非治 违” 专项行动进 行“回头看”,对非法开采和不予利用的井筒,严格按照“六条 标准” 立即依法依规取缔关闭到位。 2、对应予关闭的煤矿,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关闭。3、对停产整顿的煤矿,要落实停产整顿责任人和措施,确保停产整顿到位。经按规定程序验收合格后,返还证照、恢复生产。46 月 20 日前,由煤矿企业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限期关闭及限期内发生死亡事故立即无条件关闭协议后,报省有关部门核发( 或延期 )相关证 照恢复生产,到期后坚决关闭。 (四) 督查落实阶段(6 月 21 日至

7、 7 月 15 日)。 6 月 21 日起,我局组织对辖区内煤矿打非治违情况进行验收,并于 7 月 1 目前将验收情况报省煤炭工业局。同时做好迎接省局全面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局成立以杨亲华局长为组长的“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副组长:张湘波、刘建章、谢继新、邓宇阔,办公室设安监股,由肖建成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依法严厉打击。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造成事故或可能导致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 四个一律” ,即对非法生 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

8、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三) 强化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要坚持和完善“黑名单” 制度, 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四) 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措施不力、非法

9、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地方,要按照国发201023号文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落实各股室、煤管站“打非治 违” 职责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上、作 风不实、执行不力的,给予警示通报或进行督导约谈。要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五) 建立长效机制。要坚持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 一手抓集中开展“ 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贯彻落实。要把开展“打非治违” 专项 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推动“打非治违 ”工作制度化、 规范化、常态 化。要针对非法违法行为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 责任” ,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 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 ,不断巩固提升 “打非治违”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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