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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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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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拉达乡 2010 年社区戒毒 工作方案为 认 真 贯 彻 落 实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禁 毒 法 , 帮 助和 监 督 吸 毒 成 瘾 者 戒 除 毒 瘾 , 维护我乡改革和发展成果,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繁荣,有效地遏制毒品违法犯罪的势头,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 工 作 方案 。一 、 总 体 要 求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 规 范 管 理 , 注 重 实 效 , 按 照 禁 毒法 、 国 务 院 戒 毒 条 例 和 四 川 省 社 区 戒 毒 工 作 实 施细 则 的 规 定 , 深 入 开 展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工 作 。 二 、 组 织 领 导

2、为 认 真 做 好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工 作 , 成 立 拉 达 乡 社区 戒 毒 ( 康 复 ) 工 作 指 导 小 组 , 负 责 组 织 指 导 、 协 调 全乡 开 展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工 作 。 组 长 : 俄 比 帕 所 ( 乡 党 委 书 记 ) 副 组 长 : 俄 底 子 咪 ( 乡 党 委 副 书 记 、 乡 长 ) 成 员 : 牟 标 超 ( 乡 党 委 副 书 记 、 乡 武 装 部 长 )日 力 么 沙 史 ( 副 乡 长 )阿 都 伍 芝 么 ( 副 乡 长 )毕 应 兰 ( 乡 妇 联 主 任 ) 沙 玉 兰 ( 乡 服 务 中 心 主

3、 任 )乡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工 作 指 导 小 组 下 设 办 公 室 , 乡 公乡 长 俄 底 子 咪 同 志 任 办 公 室 主 任 。 三 、 时 间 安 排 ( 一 ) 2010 年 3 月 10 日 前 , 建 立 组 织 机 构 和 工 作 机制 , 规 范 档 案 资 料 。 ( 二 ) 2010 年 4 月 10 日 起 , 在 各 村 、 组 全 面 开 展 社区 戒 毒 ( 康 复 ) 工 作 。 四 、 任 务 目 标 ( 一 ) 建 立 健 全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工 作 组 织 机 构 、 工作 机 制 和 经 费 保 障 制 度 。 (

4、二 ) 公 安 、 卫 生 、 教 育 、 民 政 、 劳 动 保 障 等 部 门 ,对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人 员 在 就 医 、 就 业 、 就 学 、 入 组 社 区药 物 维 护 治 疗 到 指 定 的 和 有 资 质 的 医 疗 机 构 自 愿 戒 毒 、 生活 保 障 等 方 面 给 予 支 持 和 帮 助 。 ( 三 ) 在 乡 党 委 政 府 统 一 领 导 下 , 由 村 、 组 负 责 组织 实 施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工 作 , 以 社 区 ( 村 ) 为 基 础 , 以社 区 ( 村 ) 戒 毒 ( 康 复 ) 专 职 人 员 为 主 干 , 以

5、 吸 毒 成 瘾 人员 个 人 及 其 家 庭 为 主 要 工 作 对 象 , 帮 助 和 监 督 吸 毒 成 瘾 人员 戒 除 毒 瘾 。 五 、 工 作 措 施 ( 一 ) 成 立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工 作 组 织 机 构 。 成 立 拉达 乡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工 作 指 导 小 组 , 各 村 、 组 成 立 社区 戒 毒 ( 康 复 ) 工 作 指 导 小 组 。 各 社 区 根 据 社 区 戒 毒( 康 复 ) 人 员 的 多 少 成 立 若 干 个 监 护 小 组 ; 监 护 小 组 人 员由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专 职 人 员 、 社 区

6、 民 警 、 社 区 医 生 、 社区 工 作 者 及 禁 毒 志 愿 者 、 监 护 人 或 家 属 、 所 在 单 位 代 表 等人 员 组 成 ; 监 护 小 组 与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人 员 签 订 社 区 戒毒 ( 康 复 ) 协 议 , 针 对 不 同 的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人 员 对 象 ,制 定 不 同 的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工 作 计 划 , 并 按 照 工 作 计 划开 展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工 作 。 ( 二 ) 明 确 工 作 职 责 , 认 真 开 展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工作 。 乡 派 出 所 :

7、 一 是 组 织 基 层 派 出 所 对 辖 区 吸 毒 人 员 进 行摸 底 调 查 , 及 时 与 戒 毒 场 所 联 系 ; 掌 握 辖 区 内 适 用 社 区 戒毒 ( 康 复 ) 的 吸 毒 人 员 底 数 情 况 , 及 时 向 社 区 进 行 转 戒 ,防 止 符 合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的 吸 毒 人 员 失 控 。 二 是 对 参 加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的 吸 毒 人 员 身 份 、 健 康 状 况 、 固 定 住 所 、家 庭 情 况 、 技 能 情 况 、 经 济 状 况 和 现 实 表 现 等 严 格 进 行 调查 、 核 实 , 对 符 合 条

8、 件 的 , 下 达 责 令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决 定 书 ; 对 不 符 合 条 件 的 吸 毒 人 员 , 及 时 采 取 有 针 对 性的 管 控 措 施 。 三 是 加 大 对 社 区 群 众 禁 毒 法 、 戒 毒条 例 和 贵 州 省 社 区 戒 毒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等 禁 毒 法 律法 规 的 宣 传 力 度 , 组 织 动 员 群 众 参 与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工作 。 四 是 对 辖 区 内 的 吸 毒 人 员 实 行 严 密 管 控 、 动 态 管 控 ,随 时 随 地 掌 握 行 踪 , 防 止 漏 管 失 控 。 加 强 流 动 人 口

9、 管 理 ,全 力 查 找 下 落 不 明 吸 毒 人 员 。 五 是 按 规 定 对 社 区 戒 毒 ( 康复 ) 人 员 严 格 实 行 “6.4.2”尿 检 , 即 第 一 年 至 少 每 两 月一 次 、 第 二 年 每 季 度 一 次 、 第 三 年 至 少 每 半 年 一 次 , 对 重点 人 员 经 常 尿 检 ; 对 可 疑 人 员 进 行 尿 检 及 时 发 现 戒 毒 ( 康复 ) 人 员 偷 ( 复 ) 吸 毒 品 行 为 , 及 时 发 现 新 增 吸 毒 人 员 、流 窜 吸 毒 人 员 。 六 是 对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人 员 落 实 帮 扶 措施 ,

10、 实 行 真 情 关 爱 , 尽 力 帮 助 他 们 解 决 生 活 中 遇 到 的 困 难 。七 是 对 拒 绝 接 受 社 区 戒 毒 、 严 重 违 反 社 区 戒 毒 协 议 和 在 社区 戒 毒 期 间 吸 食 、 注 射 毒 品 等 符 合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的 吸 毒 人员 , 依 法 将 其 进 行 强 制 隔 离 戒 毒 。 八 是 及 时 对 辖 区 内 的 毒情 进 行 分 析 , 发 动 群 众 对 吸 贩 毒 犯 罪 进 行 举 报 , 及 时 发 现掌 握 涉 毒 违 法 犯 罪 线 索 。 九 是 依 法 严 厉 打 击 辖 区 毒 品 违 法犯 罪 活 动

11、 , 净 化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环 境 。 乡 卫 生 院 : 一 是 组 织 卫 生 院 医 生 按 照 禁 毒 法 、 戒 毒 条 例 和 四 川 省 社 区 戒 毒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的 规定 , 参 加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监 护 工 作 。 二 是 安 排 卫 生 院医 生 及 时 为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人 员 进 行 身 体 健 康 检 查 , 掌握 健 康 状 况 、 患 病 情 况 。 三 是 对 患 病 的 社 区 戒 毒 人 员 进 行力 所 能 及 的 治 疗 , 患 有 严 重 或 传 染 性 疾 病 的 吸 毒 人 员 ,

12、 采取 应 对 措 施 。 四 是 大 力 宣 传 、 动 员 、 组 织 社 区 戒 毒 人 员 进行 社 区 药 物 维 持 治 疗 和 到 有 资 质 的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戒 毒 治 疗 ,并 将 情 况 及 时 向 公 安 等 部 门 通 报 。 五 是 对 社 区 戒 毒 人 员 进行 有 针 对 性 的 生 理 、 心 理 治 疗 和 身 体 健 康 训 练 。 六 是 配 合公 安 机 关 对 社 区 戒 毒 人 员 进 行 尿 检 , 鉴 定 其 毒 瘾 程 度 。 七是 指 定 所 属 范 围 有 资 质 的 一 家 医 疗 机 构 为 自 愿 戒 毒 的 专 门医

13、疗 机 构 。 乡 中 心 校 : 一 是 做 好 学 校 禁 毒 预 防 教 育 工 作 , 教 育 师生 识 毒 、 拒 毒 、 防 毒 , 教 育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人 员 的 在 校入 学 子 女 积 极 配 合 社 区 戒 毒 监 护 小 组 的 工 作 , 帮 助 其 父 母完 成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 二 是 不 歧 视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人员 的 上 学 子 女 , 对 其 入 学 接 受 教 育 提 供 便 利 。 三 是 对 社 区戒 毒 人 员 家 庭 困 难 , 其 子 女 在 义 务 教 育 阶 段 入 学 的 , 按 规定

14、给 予 其 减 免 有 关 费 用 。 四 是 出 现 在 校 生 染 毒 的 情 况 , 要积 极 配 合 有 关 部 门 对 其 做 好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工 作 , 及 时将 其 挽 救 回 来 。 团 委 : 一 是 组 织 开 展 “社 区 青 少 年 远 离 毒 品 ”等 活动 , 加 大 教 育 宣 传 力 度 。 二 是 加 强 青 少 年 法 制 宣 传 教 育 工作 , 在 青 少 年 中 普 及 禁 毒 法 律 知 识 , 增 强 青 少 年 拒 毒 防 毒意 识 。 三 是 组 织 乡 、 村 禁 毒 志 愿 队 伍 , 积 极 参 加 社 区 戒 毒(

15、康 复 ) 工 作 。 乡 妇 联 : 一 是 加 大 宣 传 力 度 , 积 极 参 加 乡 、 乡 禁 毒委 组 织 的 宣 传 活 动 。 二 是 组 建 乡 、 乡 巾 帼 禁 毒 志 愿 队 伍 ,开 展 “不 让 毒 品 进 我 家 ”、 创 建 “无 毒 家 庭 ”等 活 动 ,让 毒 品 远 离 家 庭 、 远 离 子 女 , 积 极 参 加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工 作 。 ( 三 ) 建 立 保 障 机 制 。 一 是 建 立 经 费 保 障 机 制 。 社 区戒 毒 ( 康 复 ) 工 作 经 费 纳 入 财 政 预 算 ,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工 作

16、指 导 小 组 成 员 单 位 要 保 障 必 要 的 工 作 经 费 , 提 供 基 本的 工 作 条 件 。 二 是 建 立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专 职 人 员 队 伍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人 员 10 人 以 下 的 , 可 由 社 区 ( 村 ) 治保 主 任 兼 任 ; 10 人 以 上 30 人 以 下 的 , 可 由 治 保 主 任 兼 任并 明 确 1 名 社 区 ( 村 ) 干 部 专 人 负 责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工作 。六 、 工 作 要 求 ( 一 ) 提 高 认 识 , 加 强 领 导 。 社 区 戒 毒 ( 康 复 ) 工 作是 戒 毒 方 式 的 重 大 改 革 , 是 我 国 禁 毒 工 作 以 人 为 本 的 具 体体 现 , 帮 助 吸 毒 成 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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