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常识

上传人:xzh****18 文档编号:34277129 上传时间:2018-02-2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失业保险常识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失业保险常识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失业保险常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失业保险常识(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失业保险,是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因失业导致经济收入受到影响时,按规定在法定时间内补贴其因失业而损失的部分经济收入,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项目。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 2%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 1%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有关要求1、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2、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满 5 年的,最长可领取12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 5

2、年不满 10 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 18 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 10 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 24 个月。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下述情形应终止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已办理了就业手续的;(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其档案代管机构,为其申请办理退休手续,未委托档案代理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申报,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再次失业人员缴费时限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 24 个月;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