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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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解析天津口岸进口汽车零部件数量多且种类繁杂,为了解答报关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提高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正确率,现将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析。一涉及相关文件:1、海关总署 2006 年第 19 号 关于进口汽车成套散件认定问题的公告 2、海关总署 2006 年第 64 号 关于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问题的公告3、海关总署 2008 年第 52 号公告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填制规范 4、 2011 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第一个文件明确了成套散件的定义。第二个文件明确了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要素的代表含义与申报的具体格式。第三个文件明确了报关单的填制要求,第四个

2、规范申报目录,明确了不同品目商品的不同规范申报要求。因此需要报关企业对以上几个规范性文件及规范申报目录进行深入理解和学习。二涉及相关税号: 汽车零部件的规范申报要素数量较多,具有共同申报要素与申报要求的税目主要集中为以下几种:8407 点燃往复式或旋转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408 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8511 点燃式或压燃式内燃发动机用的电点火及电启动装置;附属于上述内燃发动机的发电机及断流器。8512 自行车或机动车辆用的电气照明或信号装置、风挡刮水器、除霜器及去雾器。8708 项下汽车零部件 三申报要素解析 汽车零部件的基本申报要素为 11 项。依据税则号列的不同,各个

3、商品还有其各自对应的规范申报要求。例如 870830 项下制动器、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的申报要求,11 项基本申报要素外,还应具体申报原理。根据是否为必填选项以及申报要素间逻辑关系,可将基本申报要素分为三组。其他申报要素应按相应税号规范申报要求进行申报。第一组:1-4 项申报要素。1.品名; 2.品牌;3.适用车型;4. 型号;第二组:第 5 项申报要素。成套散件或毛坯件请注明 第三组:6-11 项申报要素。6 零部件完整编号前加注“S”;7.通用零件编号前加注“TY” ; 8.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的零部件的编号;9.维修件编号前加注“W”;10. 与整车厂牌不一致编号前加注“WF”; 11.应

4、申报正厂件或副厂件 第一组申报要素 第一组为四项。即:品名、品牌、适用车型、型号。此组申报要素为必填选项。 1.品名: 根据第 64 号公告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进口属于需要详细列名申报的汽车零部件清单范围内的汽车零部件时,应当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逐项进行申报,不得进行简化或者合并归类。 品名应为申报进口汽车零部件名称。申报名称应能满足商品归类需要,尽量详尽。申报品名为零件的需明确申报其种类。如品名可申报为汽车减震器用底板,不可申报为汽车减震器用零件。又如 87082999 项下商品品名申报为车身零件,这也是一种错误的申报方式,应该在品名处完整填报申报零件种类。如油门踏板,车门扶手

5、等。没有按要求申报详细零件种类的,在规范申报考核中判定为错误项。 2.品牌: 应为汽车零部件品牌。如确实无品牌,可申报为生产厂商。 3.适用车型:要求企业按实际状态如实申报,避免逻辑错误。申报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申报为具体车型,如日产天籁 2.3L。另一种方式就是申报为小轿车,越野车,吉普车等车型种类。4.型号:汽车零部件具体型号。 第二组申报要素 第二组申报要素为成套散件或毛坯件请注明。此组申报要素为非必填选项 首先,申报进口的汽车零件是毛坯件,需要在备注栏内加以注明。申报疑问集中在成套散件的判定上。海关总署 2006 年第 19 号公告明确界定了成套散件的范畴。 19 号公告第一条规

6、定,汽车各大总成(系统)中,车身总成(车门须与车体分离) 、发动机总成、变速箱总成(或发动机与变速箱共同组成动力总成) 、前后桥总成、车架总成、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以独立总成(系统)或者以独立总成(系统)的散件方式进口的,方可视为汽车成套散件。 涉及以上七种以非独立总成(系统)或非独立总成(系统)的成套散件方式进口的商品,以及其他以散件形式进口的商品,均不视为汽车成套散件。无需另行申报 本项申报要素需要重点关注相关税号之间的逻辑关系。避免出现非成套散件税号项下商品申报为成套散件,或上述的独立总成(系统)的商品未申报成套散件的情况发生。例如:申报品名为车用保险杠组件,申报税号为 87081000。

7、备注栏申报为成套散件。根据第 19 号公告的定义,车用保险杠不属于上述独立总成,据此判别该项商品申报为成套散件错误。又如:申报 87089490 项下车用转向器总成。备注栏未申报为成套散件。依据申报要素可知,该项商品以总成形式进口,并属于上述 7 种独立总成,应为成套散件。据此判别该项商品未申报为成套散件错误。 本项申报要素需要重点关注相关税号的逻辑关系。避免出现非成套散件税号项下商品申报为成套散件,或申报为以上七种的独立总成(系统)的商品未申报成套散件的情况发生。 第三组申报要素 第三组申报要素为第 6 到第 11 项。 6. 零部件完整编号前加注“S”;9.维修件编号前加注“W”。 第 6

8、 项与第 9 项是一组对应申报选项。本选项是必填选项。二者必须选填其一 汽车零部件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生产汽车用零件,简称生产件,拼音缩写为 S。另一种是维修汽车用零件,简称维修件,拼音缩写为 W。申报商品应根据实际状态选择填报 S 或 W,并在 S 或 W 后填报零部件型号。生产件一般都是正厂件,而维修件可以是正厂件,也可以是副厂件。因此,S 与副厂件不能同时申报,但是 W 可以和正厂件或副厂件同时申报。 7. 通用零件编号前加注“TY” 本申报要素为非必填选项。 通用零部件分为:1.适用于 2 个及以上品牌或车型的零部件 2.适用于 2 种及以上应归入不同四位数品目(8701-8705)的汽

9、车零部件。申报汽车零部件符合通用零部件的定义时,应在规格型号栏内加以标注。 本选项填报时需要注意与对应的适用车型的逻辑关系。不能出现申报TY,适用车型为具体车型的情况。例如申报 TY,适用车型申报为日产天籁 2.3L 就应判定为申报错误。 8.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的零部件的编号 本申报要素为非必填选项。 本申报要素与第 5 项:成套散件或毛坯件请注明是对应选项。当品名栏申报为成套散件时,应在备注栏内申报填报该成套散件装配后的最终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需要注意,申报为成套散件的商品必须同时申报两项零部件编号,即装配前零部件编号与装配后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10.与整车厂牌不一致编号前加注“WF”

10、。 本申报要素为非必填选项。 WF 为副厂维修件的拼音缩写。WF 副厂维修件必须与 W 维修件同时填报。且 WF 不可与 S 同时出现。填报 WF 时,还应同时申报该零件适用的汽车品牌与车型。 11.应申报正厂件或副厂件 本申报要素为必填选项 正厂件或副厂件根据实际状态申报,必须填报其一。申报时应注意 S、W、WF 与正厂件、副厂件的逻辑关系。 四 总结: 1. 分类。根据基本申报要素按是否为必填项可分为两类 必填选项有 7 项 (实际为 6 项) 1 品名 2 品牌 3 适用车型 4 型号 6 或 9 s 或 w 11 正厂件或副厂件 非必填选项有 4 项 5 成套散件或毛坯件请注明 7 通

11、用零件编号前加注 TY 8 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的零部件编号 10 与整车厂牌不一致编号前加注 WF 2.汽车零部件规范申报基本格式 商品名称栏:品名/ 品牌/(毛坯或成套散件) 规格型号栏:s 或 w/(WF)/零部件编号/(TY)/该零部件适用汽车品牌与车型/(其他申报要素) 备注栏:(成套散件装配后完整品编号)/ (零件材质)/正厂件或副厂件 五 其他申报注意事项: 1.申报格式:应按照 2006 年第 64 号公告要求予以规范。各项要素应按顺序申报。 汽车零部件涉及的基本申报要素多达 11 项,一些其他商品,例如 72 章钢铁制品,申报要素有的多达 10 项,如果不按顺序随意申报,录入

12、时很容易丢掉某个申报要素,建议报关企业一定要养成良好的申报习惯,严格按照规范申报目录中的顺序进行申报,而不是随意申报。 2.申报税号为 8708 项下并涉及零部件的税号的, ,还应申报具体材质。 根据规范申报目录中 87 章注解的要求,零件应具体申报品名、材质和品牌。以 870830 项下制动器、助力制动器及其零件为例。如果申报商品为制动器则无需申报材质。如果商品是制动器用零件,则需要申报零件具体品名、材质与品牌。 3.整机与零件同税号的商品,其零件法定数量应申报为 0.1 。 根据 2008 年 52 号公告的规定,对于涉及2011 年零件按整机归类商品参考目录商品的零件,其法定计量单位是非

13、重量的,不论是第一法定计量单位,还是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其对应法定数量均应填报 “0.1”。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整机与零件同税号的商品,其零件法定数量应申报为 0.1 (文章来源:天津报关协会版权所有。 作者:天津新港海关 杨乃杰、周明陶、董娜)2011 年零件按整机归类商品参考目录 中涉及汽车零部件的商品 87084010 牵引车、拖拉机用变速箱及其零件 个 千克 87084020 30 座以上机动客车用变速箱及其零件 个 千克 87084030 非公路用自卸车用变速箱及其零件 个 千克 87084040 轻型柴油及汽油货车用变速箱及其零件 个 千克 87084050 重型柴油货车用变速箱及其

14、零件 个 千克 87084060 品目 87.05 所列车辆用变速箱及其零件 个 千克 87084091 小轿车用自动换挡变速箱及其零件 个 千克 87084099 未列名机动车辆用变速箱及其零件 个 千克 87085071 牵引车、拖拉机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及其零件 个 千克 87085072 30 座以上机动客车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及其零件 个 千克 87085073 非公路用自卸车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及其零件 个 千克 87085074 轻型柴油及汽油货车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及其零件 个 千克 87085075 重型柴油货车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及其零件 个 千克 87085076 87.05 所列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及其零件 个 千克87085079 其他机动车辆用装有差速器的驱动桥及其零件 个 千克 87089190 其他散热器、散热器零件 个 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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