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钢集团吉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交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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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 号:SC00701通钢集团吉林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日期:2005 年 1 月 1 日生效日期:2005 年 1 月 1 日编 制 人:王 宏厂内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审 核 人:刘 燚批 准 人:袁长青主办单位:生产计划处页 数:第 1 页 共 9 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规范厂内车辆运行秩序,减少因车辆运行造成的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交通管理指火车、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机动车辆是指各种汽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内行驶的一切车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公司生产处

2、组织制定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贯彻国家和上级的政策法规和标准。第五条 公司办公室对交通管理工作起组织、实施、执行、贯彻、检查、考核 职责, 加强 厂内交通行驶、交通 标志标线及道路划分等管理工作, 加强对下属员 工的交通知识教育培训, 加强对违章驾驶员的有效处理, 并做好员工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第三章 车辆行车路线管理第六条 行车原则:运输各类物资车辆与空车尽可能避开老大门南北主干道行驶。1、上竖炉料仓行车路线:由炼钢北侧主干道入,经 90m2烧结南主道至 90m2 西侧主道向南,经西门 至竖炉料仓;空车按原路返回。2、拉落地球、上 烧结矿行车路线:大倾角经 24m2 至 90m2 西侧主

3、道右转经 90m2烧结西侧主道至90m2 南侧主道一直向东出厂或经 90m2 北侧主道向东出厂,返回由原路返回至大堆或 24m2 料仓或 1 高炉上料口。3、落地烧结矿行车路线:由落地仓向左拐至 90m2 南侧主道左拐一直向东出厂,检斤由原路至 90m2 西侧主道向左拐经西门 24m2 至大堆。4、运钢坯行车路线:带钢厂房经电厂门前右转经厂门南北主道至炼钢北侧主道右转向东出厂,入厂由炼钢北侧至大门南北主道左转至二次泵水池南左转入带钢厂房,或至电厂门前左转入带钢厂房。5、水渣车行车路线: (1)3 炉:装渣后上大门南北主道后左转弯,经大门口向北主道至炼钢北侧主道后右转向东出厂,原路返回。(2)2

4、 炉:装渣后向北至 380m3 高炉水渣池东侧后右转,至大门南北主道后左转至炼钢北侧主道右转一直向东出厂,原路返回。(3)1 炉:装渣后向东至大门南北主道后左转至炼钢北主道右转一直向东出厂,原路返回。6、3 高炉、2 高炉运焦粉,返 矿行车路线:上 150m3 高炉南侧主道后,右转经西门向北主道至 90m2 南侧主道后右转一直向东出厂,空车按原路返回,运制氧北焦粉车辆可经西门返回。7、380m3 高炉运焦粉、返矿行车路线:装车后经 90m2 南侧主道后一律右转一直向东经炼钢厂北侧主道出厂,空车 按原路返回。或经西门左转向北经 90m2 南侧主道至装料点。第四章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管理规定第七条

5、在厂区内行驶的驾驶人员必须经过车管部门考试合格, 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在厂区内行驶, 但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第八条 进入厂区内行驶的一切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并按期年审, 未按规定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严禁在厂区内行驶。第九条 车辆必须遵守厂区内的交通标线和交通限速的指示行驶:1、外环主干道限速 30 公里/小时(西环路 90M2 道口至 24M2 西门处)。2、厂区主干道限速 20 公里/小时。3、车间支道限速 10 公里/小时。4、进出厂(库)房、危 险地段、生 产现场倒车、拖带损坏车辆、上下磅秤 5 公里/小时。5、执行任务的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 护车等在保证安全的

6、前提下可不受限速规定。第十条 厂区内机动车辆行驶七不准:1、不准酒后驾车。2、驾驶员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打手机、闲谈及驾驶室超员。3、厂内行驶车辆要爱护厂内绿化环境及路边设施,不破坏道路和公共设施。4、厂主干道上禁止非工作停车。5、厂内运输各种物料严禁途中洒落。6、驾驶员有负责装卸的监督责任,禁止野蛮装卸。7、一切车辆必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严禁野蛮行驶。第十一条 使用叉车作业时, 除驾驶员外叉车上严禁携带或载人行驶。第十二条 进入厂区内行驶车辆严禁超高、超载、超速行驶, 超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第十三条 在无划分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厂区道路上行驶时, 机动车辆在中间行驶

7、, 非机动车和行人靠右边行驶。第十四条 机动车在厂区内牵引车辆时, 被牵引车辆宽度不准大于牵引车辆, 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 与牵引车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制动器失效的须用硬连接牵引装置; 二轮 摩托车不准牵引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第十五条 机动车辆行驶时遇有非机动车和行人横过车道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第五章 厂内非机动车及行人行走规定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和行人在厂区内行走时须走人行道, 无划分人行道时须靠右边行走。第十七条 横过车行道的非机动车和行人须走人行横道, 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左右观察在确保安全情况下须直行通过, 严禁在路况不明的情况下横穿。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和行人行走时须注意车辆, 不准

8、追逐、猛跑。第十九条 骑自行车时 双手不准离把、和攀扶其他车辆牵引或单手扶把行驶。第六章 铁路线路及铁路限界安全管理第二十条 各单位及职 工严禁在厂内铁路线路 1 米以内挖沟、蓄水、取土,并不得向铁 路线路上排弃废水和倒垃圾。第二十一条 生产专用 铁路线,各单位要按界定的管理范围进行维护, 严禁私自移动铁路,私设铁路信号标志,私拆机车设施,经常保持线路环境整洁平坦、安全畅通。第二十二条 厂区铁路站台、道岔区、料场、货场、装卸线及建筑物的进出口等处,要有良好的照明设施。第二十三条 装载易燃、易爆、压缩和液化气体以及剧毒等危险货物,必须严 格执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二十四条 凡需占用铁路线上空

9、及两侧进行检修或施工的单位,须提前两天向生产处提出申请并相应提报安全措施方案,经生产处审核签署意见同意后,方可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修和施工。第二十五条 检修施工单位在作业时,须遵照如下规定:1、严禁铁路上空掉、抛、扔物件。2、严禁利用铁道做钻、垫、 锤砸物件及栓挂各种绳索。3、严禁使用钢轨做导体,焊把线穿过铁路时必须加套绝缘胶皮,不准与钢轨接触。第二十六条 跨越铁路上空架 设永久性、临时性设施的高度(由铁路轨面算起)不准低于以下标准:1、高压电气线路 7.5 米。2、低压电气线路 5.5 米。3、跨越铁路拖拉绳 6.5 米。4、煤气、氧气、氮气、蒸气、油类等管道 6 米。5、其它不

10、属于危险性设施的 5.5 米。第二十七条 靠近铁路堆放和码放的物品边缘距铁路中心不准小于下列标准:1、放的块状物、坯、管、材等物品 2.7 米,高度超过 2.5 米的距离不准小于 3 米。2、粉状原料 1.8 米。3、其它成型物品 2.5 米。4、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0 米;特殊情况下 20 米;但必须采取遮、挡、盖的防 护措施。第二十八条 靠近铁路附近设立的煤气、氧气、蒸气、输油管线等,各主管单位要经常保持设备良好状态,严防泄漏,以确保行车人员的安全。第二十九条 机动车辆通过无人看管道口时,必须停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过。严禁在铁路道口处和铁路限界内进行调头、超车、倒车和熄火滑行。第三十

11、条 非机动车、行人通 过无人看管道口或横过铁道时,必须严格执行一站(站安全位置)、二看(确认有无来往的火车)、三通过(确认安全后再通过)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公司职工和外来人员不准在铁道上、铁路限界内,停留、休息、行走。第七章 违章处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上述禁令及有关交通管理规定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如下考核:1、凡未按照规定行驶路线行驶的车辆,一次考核 100 元。2、超速行驶车辆,一次考核 100 元。3、酒后驾车或将车交无证人员驾驶的(非驾),一次考核 300 元。4、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打手机、 闲谈及驾驶室超员,一次考核 100 元。5、主干道上非工作停车,一次考核 100

12、元。6、损坏厂内道路公共设施,一次考核 200 元,造成重大损失的另行处理(注:炼钢厂原料跨大门的两侧 5 米内,发现道路损坏考核炼钢厂)。7、车辆运输物料有洒落现象的,一次考核 100 元。8、野蛮装卸货物的,一次考核 100 元(野蛮装卸氧气、乙炔的加倍考核)。9、不服从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指挥及无理取闹者,一次考核 200元。第三十三条 物资处检斤车辆管理:1、各磅检磅员要积极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在查处违章车辆的过程中,各 检磅员要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接到管理人员的通知后,停止对违章车辆的检斤,管理人员对违章车辆处理完毕后,通知检磅员方可检斤。 对违反规定的检磅员给予考核 200 元。2、物

13、资处 100 吨磅负责计量厂内倒运料,120 吨磅负责计量外销物资,入口 为南侧,出口为北侧;150 吨磅负责计量采购物资,入口为北侧,出口 为南侧。如有违章车辆行驶, 检磅 员有权拒绝检斤。3、各门卫接到管理人员的通知后,要对不服从管理的违章车辆进行拦截和扣留,待管理人员处理完毕后,方可放行。对私自放行和不拦截的, 给予考核 200 元。4、各种车辆在厂内行驶时,要遵守公司的各项规定,服从管理。在上磅的过程中,要排队上磅,禁止抢磅、插车、反方向上磅、使用气喇叭鸣笛,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车辆给予 200 元考核,对不服从管理和拒交罚款的车辆和车主,给予上报公司中止合同,取消运输资格等处理。5、外来运料的车辆, 严禁在厂内水泥路、 检斤周围控水,违者考核 100 元;严禁随地乱扔杂物,违者考核 100 元。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生产处制定,报由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实施。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生产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施行后,原厂内运输车辆管理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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