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资金奖励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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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依据:津政办发201190 号(四)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引进标准】(一)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突出的专业贡献、较大的发展潜力和显著的引领作用;2所带项目知识产权属于领办、创办的在津注册的经营企业所有;3曾在国内外著名高校、企业、研发机构担任高级职务 5 年以上,具有主持研发成果成功实施转化的经历,且直接从事本专业领域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工作;4在业内具有良好信誉,无知识产权争议或经济纠纷。(二)领军人才携带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知识产权清晰,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前景广阔,项目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能够引领和带动本市重点产业的启动和发展;2项目基础稳固,已完成前期开发,

2、进入中试或样机制造阶段,具有稳定的实验数据和中试产品;3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部分资金(不少于 1006万元),并拥有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创新人才团队。2【优惠政策】设立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每年 2 亿元,其中市财政 1 亿元,引进领军人才的区县、委局筹集 1 亿元。对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给予一次性经费资助 300 万元,其中项目资助费 200 万元,安家资助费 100 万元,由市财政和引进领军人才主管区县、委局各投入 50%。经批准引进的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由办公室通知领军人才所在区县、委局主管部门,并与所在区县、委局及领军人才本人三方签

3、订天津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资金执行合同。依据:津人才20118 号【申报条件】国家“外专”引进的外国专家,特指非华裔外国专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原则上应符合“”创新人才引进标准;(二) 重点引进长期项目外国专家,引进后至少连续来华工作 3 年,每年不少于9 个月;(三)拟引进的外国专家年龄可放宽到 65 岁;(四)用人单位与申报的专家人选应签有工作协议(合同或意向书),用人单位须为外国专家提供有利于其发挥作用的 223工作平台和配套条件,外国专家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双方有合作基础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支持措施】2、中央财政给予“外专”长期项目专家每人人民币 100 万

4、元的一次性补助,并根据工作需要,经用人单位向从事科研工作、特别是从事基础研究的外国专家提供总计 300-500 万元科研经费补助。依据津武人才20131 号第二章 人才引进第五条(1)购房补助。第 1 至第 4 层次人才可按等级分别享受 100 万、50 万、20万、10 万的购房补助或免租三年入住人才公寓。购房补助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放 40%,第二年发放 30%,第三年发放 30%。(2)工作津贴。第 1 至第 6 层次人才可按等级分别享受每月 10000 元、8000元、4000 元、 2000 元、 600 元、300 元工作津贴。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发放期限三年。(3)个税资助。第

5、1 至第 6 层次人才个人年收入超过 20 万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不同比例资助。其中:第 1 至第 4 层次人才 5 年内全4额给予资助;5 年后,50%给予资助。第 5 至第 6 层次人才 3 年内全额给予资助;3 年后,50%给予资助。武清区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主要对象:(一)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入选国家级“”人员;国家级学术学科带头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相当层次的各类国家级专家。(二)拔尖人才。主要包括:入选天津市及同级“”人员;省部

6、级专家称号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省部级人选;担任过省部级重点项目和实验室主要负责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天津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相当层次的各类省部级人才。(三)高级人才。主要包括:在世界和中国 500 强企业或纳税亿元以上企业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技术、人力、财务、销售总监职务超过 3 年的高级管理人才;具有正高级职称、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工作 2 年以上,具有突出业绩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掌握重大科级项目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带项目、带资金、带技术来区创办企业的各类创新创业型人才;相当层次的各类高级人才。(四)高技能人才。主要包括

7、: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5号的高技能人才;获得省部级“技术能手”称号的高级技能人才;相当层次的各类高技能人才。第三章 优惠政策第六条 每年由区财政预算安排 1000 万元,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培养、资助和奖励。第七条 凡来我区投资创办(投资合伙人)或正式调入我区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和待遇:(一)科研资助。引进的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带科研项目、专利技术来我区进行成果转化的,经专家评审认定后,由人才基金给予用人单位 50-200 万项目启动经费。根据项目实际,由注册地提供 100 平方米办公场所,免收 5 年租金。(二)安家补助。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需在武清居住的,

8、由区人力社保局会同房管局、开发区总公司等有关部门给予解决,按照不同层次提供 80140 平方米短期周转用房,所需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自行解决居住场所的,按照不同层次发放安家补助,其中:两院院士每人 50 万元,其他领军人才每人 40 万元;拔尖人才每人 30 万元;高级人才每人 20 万元;高技能人才每人 10 万元。凡享受安家补助的,要与用人单位签订 5 年以上工作合同(在武清本地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 3 年),每年支付 20%。(三)工作补贴。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不同层次发放工作补贴,其中两院6院士每人每月 5000 元,其他领军人才每人每月 3000 元;拔尖人才每人每月2000 元;

9、高级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每人每月 1000 元。每半年发放一次,连续发放三年。第十一条 加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载体建设。经我区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的单位或项目,申报成功后给予 50 万元建站资助。对进站的博士后,在站期间给予每人每年 5 万元科研经费,出站后留在我区工作满 5 年的,给予本人安家费 15 万元。经“天津市武清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推荐,单位或项目与博士后签订合作协议的,合作完成后给予 20 万元资金补贴,对博士后本人给予 2 万元奖励。依据关于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来津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试 行)津科体2013081 号第二章 认定第四条 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我市完成注

10、册(登记)后,向所在区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财政资金支持申请,经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委报送如下申请材料:1申请财政资金审核意见表;2新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主管部门或我市有关部门同意成立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新成立企事业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7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建立产业化基地科技项目情况、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技项目情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情况、博士后工作站情况等有关材料。第五条 市科委接受申报材料,履行有关审核程序。相关工作在“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上建立管理窗口、过程电子文档和相应数

11、据库。第三章 支持第六条 财政资金支持额度根据实际情况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国家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津,根据科技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 500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二是,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 300-500 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参股、不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 100-300 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三是,事业性质国家级科研院所在津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的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支持。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8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武科企

12、办发20135 号一、关于相关政策和申报流程及有关要求1、鼓励创新平台建设。对经认定的市级、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给予 50-100 万元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市级、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100-300 万元资金支持。对现代医药医疗、高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云计算、现代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龙头科技型企业筹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可优先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额度不低于 200 万元。企业重点实验室给予 100 万元资金支持,工程实验室给予 50 万元资金支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 100 万元资金支持,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给予 300万元资金支持。申报内容及流程:(一)、认

13、定的市级、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市级、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1)、创新平台扶持资金申请书(附件 1);(2)、依托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立项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二)、企业筹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9(1)、创新平台扶持资金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筹建创新平台规划书。提交资料审核无误后原件退还,复印件留存。 此项扶持政策的初审工作由区科企办负责,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222 号三、支

14、持科技金融对接平台开展有效融资服务活动,对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效显著的科技金融对接平台,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继续加大商业贷款贴息贴保力度,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投资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1 年以上的风险投资机构,给予不超过投资额 3%、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年度担保额增量部分给予 0.4%的财政资金补贴。设立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对商业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信用贷款发生损失的,按信用贷款额度的 3%至5%给予风险补偿。对发展潜力大、创新水平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符合条件的,可获得不少于 5

15、00 万元政府性周转资金支持。对在国内三板市场10挂牌上市及在天津股权交易所挂牌交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初始融资额超过50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专项补贴。六、对经认定的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及外资研发机构,给予 100 至 300 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企业研发机构等,一次性给予 300 至 500 万元的财政资金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兼并、收购国内外科技研发机构,经核定后给予200 万元的财政资金奖励。七、对新注册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认定之日起

16、,3 年内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 50%的比例给予财政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超过上年部分,视同完成利润额,列入企业年度考核指标。对遴选出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每家给予 100 万元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并可以股权形式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和人员。八、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经市相关部门认定后,根据其新增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 50%以上、最高 50 万元的财政补贴。对首购首用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的单位,给予不低于购买成本 20%、最高 100万元的风险资助。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通过预留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等措施,支持企业发展。九、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或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给予其技术交易额或合同额 10%、最高 50 万元的财政补贴;对引进国外11科技成果的,最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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