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大学财务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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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 录1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实行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 12上海理工大学关于经费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 103上海理工大学预算管理办法 134上海理工大学收入管理办法 175上海理工大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6上海理工大学二级学院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27上海理工大学预算内经费使用暂行办法 248关于加强学费等收入收缴的管理办法 259上海理工大学收据发票管理办法 2910上海理工大学暂付款、暂存款管理办法3111上海理工大学现金管理制度3412上海理工大学银行支票管理制度3613上海理工大学机构、人员变动中经费管理交接制度3714上海理工大学学校内部支票使用办2法3915上海理工

2、大学会计工作交接制度4116上海理工大学会计档案管理办法43 17财务处各专业技术岗位职责463上海理工大学关于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实行各级领导干部岗位经济责任制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一、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高教法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教育部教财200014 号文件关于高等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制加强财务管理的几点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二、建立本经济责任制的目的是:明确学校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经济工作行为,严格执行经济工作纪律,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与监督,提高学校管理水平,避免财经工作失误,使各级领导干部,各有关部门在经

3、济工作中既按规定正确行使权利,又按规定履行必要的责任,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三、本办法所指的经济责任,是指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所在单位和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直接责任是指因徇私舞弊或者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弄虚作假,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以及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应当负有的责任。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所在单位和部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应当负有的除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四、

4、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各所属各单位经济活动中的所有事项。经济责任制的内容贯穿于学校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五、学校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原则,按校内管理层次分别建立校长、分管校长、财务处长、二级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若干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制。六、进行经济工作决策的会议或有关机构对决策的事项负全责。各级领导干部按照上海理工大学“重要事项决策规定”有关规定在其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内负领导责任。4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七、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八、学校成立由校长负责的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财经工作。九、学校设置财务处。财务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十、按干部管理权限,财务处

5、处长、副处长由学校任免,财务处处长任免前,按有关规定向上级部门办理请示或备案手续。财务处各科科长、副科长由财务处长提出建议,报学校任免;各校办企业财务负责人逐步实行财务委派或财务总监制。具体实施办法另文制定。十一、学校财务管理按照“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校长或经校长授权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经费审批的“一支笔” 。部门行政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部门经费审批的“ 一支笔” ,授权其他负责人代行 “一支笔” 职责,即为将本部门所有经费的审批权全部授予该负责人。 “一支笔” 授权,应书面通知财务处授权期限。十二、财务处是学校各项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的主

6、要制定、实施单位。统一负责全校财会人员的业务指导、检查、监督、上岗考核等工作。按“以考代聘”的办法,凡通过初、中级会计师和经济师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初、中级技术职称任职资格者,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经考核确认后,由财务处向人事处提出聘任相应的技术职务。十三、实施各级责任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单位组织进行。其他各级经济责任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在换届离任时进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校长提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委托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第三章 财务制度、财务政策制定与调整十四、财务制度的制定与调整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各个层面的经济行为,使学校财务管理更加科学、

7、有序、合法。财务政策的制定应既符合国家有关的政策法规,又体现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部门、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并服从于学校发展的总体要求。十五、学校各项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的制订与调整,由学校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重大改革事项须报校党委会5批准)后由校长或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签发实施。十六、二级单位行政负责人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指定二级单位事实的各种经济活动方案或办法,组织二级单位实施的各种经济活动方案或办法,由二级单位报财务处审定后,报经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核准签发执行。十七、财务处应在财务政策和财务制度制定与调整后,及时组织有关财务人员进行学习并认真执行,认真实行会计监督

8、并及时收集执行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向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报告,并提出纠正或处理方案,进行处理。第四章 校长经济责任十八、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其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内对各级经济责任制的实施作负有领导责任。必须严格要求各级干部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制度,根据会计法规定,认真审核学校财务处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在报告上签名、盖章,对财务报告真实、完整承担责任,或经授权,委托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代为履行审核、签名、盖章职责。应采取有力措施,认真防范和纠正违纪违规及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第五章 副校长经济责任十九、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财经工作。对各级经济责任制的实施负有领

9、导责任,负责督促各单位行政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学校财经制度的制定与调整以及学校重大经济活动由分管财务校长初审,报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讨论决定。二十、分管资产和设备的副校长对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负领导责任。应全力抓好相关制度建设,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和国有资产流失,并领导好对国有资产完整、保值增值工作检查、奖惩。二十一、各分管校长对各分管部门严格执行财经工作纪律负领导责任,应建立健全各分管部门内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各项规章制度,经常了解有关制度贯彻中存在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及时修改有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检查、了解制度贯彻执行情况。6第

10、六章 财务处长经济责任二十二、财务处长是学校财务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各项财务工作,在其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对学校财务工作负有主管责任。二十三、财务处长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学校有关规定开展财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行为和会计事项,有权更有责任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二十四、按照各项经济责任制规定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保护学校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益。财务处长对经济责任制的实施负有指导、检查的责任。二十五、在校长和财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的法规和政策,对学校日常

11、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具体包括:(一) 根据学校要求,负责学校相应的财务法规、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学校收入、支出管理制度、开支标准和有关收入分配办法;(二) 合理设置财务管理岗位,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三) 通过建立相应的财务制度和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在校长和财务主管校长的领导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四) 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财务规定,对校内各有关部门的财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五) 领导学校预、决算编制工作,并对预算执行进行有效控制。依法有效地组织收入,控制支出;(六) 保证国家有关财务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财务规定的贯彻落实;(七)

12、 领导好学校的财务核算工作,确保核算工作的真实、准确、合法。二十六、本人应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严防违纪违规问题的发生。第七章 各二级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二十七、我校二级单位是指各学院、部、处、室、所、中心,负责人是指部门行政正职(主持工作的副职) 。二十八、二级单位负责人在相应的经济职责授权范围内对本部门认真7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及学校有关财经制度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依法认真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和职权范围内经费的“一支笔” 审批职责。二十九、二级单位负责人作为学校财产物资的直接管理者和使用者,对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及安全、完整

13、负责;应按照有关规定管好本部门事业经费,合理使用,切实保证学校财务预算的有效执行,节约支出,勤俭办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本部门教育事业的发展。三十、各二级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职责,建立健全相应的财产、物资和资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资产后勤处应建立健全房屋、设备、物资的采购、招标、使用、保管、转让、报废、清查等制度或管理办法;基建处应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和基建经费管理办法;产业处应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办法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办法;人事处应建立健全人员经费管理办法;教务处应建立健全各项教学事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研究生部应建立健全学科建设费和研究生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科技处应建立健全科研经费、无形资产管理

14、办法;学生处应建立健全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和学生活动经费的管理办法;校工会应建立健全工会经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学校组织部、宣传部、团委、国际交流处、校长办公室等部门也应建立起与本部门有关的财产物资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各项管理制度中对于基建、设备购置、投资、设备报废等要规定不同的权限,金额达到一定界限要有校级领导或相关会议集体研究批准。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各项制度草案和修订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重大改革事项报党委会)批准执行。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负有督办和检查责任,对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负直接责任。三十

15、一、院、部、所、中心负责人应对本部门所占用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及使用效率、效益负责,对于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负直接责任。对于短少、丢失、经营不善亏损负直接经济责任。对于有经营性部门负责人,对于经营业务所占用的资产负有向学校经济回报的责任。三十二、监察处、审计处应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和健全有关内部控制制8度,负责检查全校经济责任制度的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建议。对应发现而未发现制止的重大损失负责。三十三、基建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还包括:(一)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认真执行。(二) 加强对基建项目的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应报主管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批。(三) 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应在学校财力可承受的范围内,并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方可进行。严禁未经批准的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的开工,严禁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的问题的发生。(四) 基建经费的筹集应真实、合法,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防止乱集资、截留、挪用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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