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看死刑存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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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看我国死刑制度广西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刘瑞我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于 8 月 28 日至 9 月 30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首次减少了 13 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具体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以上拟取消的 13 个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 19.1%。 (修正案草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

2、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此次修订对我国死刑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此,社会各界观点不一,本人从国际死刑制度争议及我国各界对死刑制度修订的意见,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国际中死刑立法1.1 国际上废除死刑制度的国际目前国际中大多数国家已经废除死刑,或暂停执行死刑。 第一、完全废除死刑的国家有 86 个,通过宪法和法律明确宣告废除死刑,或者在所有的刑法规范中没有规定死刑的刑种,多数集中在欧洲大陆,如法国、德国、荷兰、卢森堡,部分集中在拉美,如委内瑞拉、哥伦比亚、乌拉圭(拉美从历史的渊源上,文化与欧洲很接近,所以紧随欧洲废除死刑,但往往可以不经法律程序执行

3、死刑) ; 第二、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但是对叛国罪、军事罪、海盗罪保留死刑,约 15 个,如意大利、以色列; 第三、属于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这些国家法律上有死刑条款,但是在过去连续 10 年内没有执行过一例死刑或者没有被判处死刑,如俄联盟,土耳其,阿尔及利亚等。1.2 死刑在国际中的争议死刑在世界上的争议不断,对于它的存废,各国一直没有共识。国际法也并未禁止死刑,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文规定,死刑可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世界上反对死刑的主要是欧洲国家。禁止死刑被写进了 47 个欧洲国家共同签署的欧洲人权公约 ,并成为加入欧盟的一个必要门槛。欧洲人认为“死刑剥夺了人类最基本的生存权”

4、 ,并不断向美日中印等坚持死刑的国家施压。而坚守死刑阵地的国家认为:“既然废除死刑是以尊重生命权为出发点,那被害人的生命权就不需要尊重吗?这难道不违背天赋人权、人人平等的理念吗?”多数国家还认为,死刑不是一个人权问题,而是事关一国司法独立的问题。1.3 废除死刑不是必然的趋势至今保留死刑的美国,围绕着是否应当保留死刑也争论了很多年。尽管民间存在争议,但美国政府的观点相当明确。联大讨论全球暂缓死刑决议时,美国代表罗伯特海根表示, “必须要明确,国际法并不禁止死刑” 。日本是另一个保留死刑的发达国家,为此日本也频频受到欧洲国家和国际人权组织的指责。尽管日本民间对保留死刑也存在一些争议,还有民间组织

5、不断发起废除死刑的运动,但近些年来,保留死刑的呼声却不断高涨。日本官方的民调显示,赞成死刑的日本民众超过 80%。对于坚守死刑的一块重要阵地亚非国家来说, “死刑也许不是万能的,但废止死刑却万万不能” 。印度与新加坡、埃及等国一起在联大表决暂缓死刑决议时投下反对票。印度政府认为,每个主权国家都有权自主决定其司法制度,这与是否尊重和保障人权没有必然的联系。从世界范围看,废除死刑是不是必然的趋势,目前很难作出绝对肯定的回答,但至2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死刑是不应该废除的,因为死刑是解决社会中犯罪这一矛盾现象所必需的一种武器,就如同战争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种极端手段一样,只要战争有存在的理由,那么死刑就

6、有存在的理由。与此同时,废除死刑也并非是讲人道、尊重人权、社会文明进步的唯一标志,要不然就很难解释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自诩“人权卫士”的美国仍保留死刑,也很难解释为什么一些国家在已经废除了死刑之后,又回过头来认为有必要引入死刑并扩大死刑的范围。二、我国死刑制度存废的争议2.1 我国民众的意见目前中国该不该废除死刑呢?国内很多网站做了调查,反映了部分民众的意见,其中绝大部分网友认为现在不应当废除死刑。 (以下引用铁血网论坛部分网友留言)网友 hlw123:中国在达到法制化成熟了以后可以废除死刑,现在还不行。网友阿猪腌腌:不应废除死刑,中国刑法已经有死刑缓期执行及死刑复核制度,对判处死刑控制的非常严

7、格,只要有一点点理由可以不死的,就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只要能缓期执行,就能逃过一劫 。除非罪犯不愿改造,通常只有在严打的时候,才有可杀可不杀的杀,平常只有那些罪大恶极死有余辜的人才会被判处死刑。网友 Leonger: 肯定不能废除死刑,犯罪成本过低一直是困扰中国司法界的因素,如果连成本最高的死刑也废除了,那犯罪分子更将无法无天。法律问题上不用参考别国的,哪怕全世界都废除了死刑,中国还得看本国情况,修改利于社会的法律。网友财鬼:死刑应该废除,但现在时机或许不对。废除死刑,对罪大恶极的人来说,是从死刑到无期,但对无辜的人来说,就是生或死。我们可不可以放弃对犯罪分子那么一小点的仇恨,转变为无限的对无

8、辜者甚至是罪犯的生命的尊重和悲悯。生命是无价的,以至于我们不能用一个生命去衡量另一个生命。2.2 死刑存废的争议焦点死刑存废的争议点很多,焦点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死刑的目的能否起到预防犯罪的效果。反对死刑的人认为,死刑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为历来的犯罪统计和调查显示,死刑不足以预防未来犯罪。一些废除死刑国家的经验表明,废除死刑并不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支持死刑的认为,死刑可以阻吓严重的刑事犯罪,死刑对于特殊预防一劳永逸,并且通过适用死刑还可以恢复社会道德平衡。第二个焦点集中在死刑是否能够得到公正地运用,反对死刑的人认为死刑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和不公正,有不少任意性,产生了不少冤假错案,而

9、且死刑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支持死刑的人则认为,目前的诉讼制度基本上是公正的,存在死刑执行前的救济程序,还可以通过新的科技手段减少冤假错案。第三个争议焦点就是死刑的代价和成本,支持死刑的人认为,国家不应该为判处死刑的人支付关押他们的成本。反对死刑的人认为,保留死刑社会需要付出的代价更高,因为一个死刑案件的司法成本包括许多国家投入。三、减少死刑符合国情3.1 各方关于减少死刑的观点刘仁文(社科院法学所教授):削减死刑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死刑执行数量大幅度减少,却非但没有带来犯罪率的上升,反而在某些领域由于改善了社会管理,使犯罪率还有所下降。只要我们继续实行好的社会政策,不断改进社会治理,在各方面创造

10、减少死刑的条件,我们就一定能在下一步的刑法改革中扩大减少死刑的战果。 陈昌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取消并不等于对此类犯罪打击的力度削弱。3我赞成取消 13 个死刑罪名,因为这些基本上都是非暴力犯罪,都是经济犯罪,再加上很多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适用。但是,取消并不等于就是对此类犯罪打击的力度削弱,就像卖假发票、假证书等非常泛滥的犯罪,社会影响恶劣,对这种现象还必须进行严厉打击,以防止没有了死罪,犯罪分子更加嚣张,干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情况更加严重。郑功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 减少死刑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现在进一步把死刑收缩到暴力、威胁他人生命的范围,给予更有力的打击。我认为刑法的修改再

11、次传递出信号,就是要珍视生命,即不对他人生命造成危害或者不剥夺他人生命的都可以通过有期徒刑来惩罚。有很多国家没有死刑,但是生刑期很长,有的甚至有判有期徒刑上百年的,这次我们把有期徒刑的上限延长到 25 年,也是刑法的一个进步。黄京平:死刑判决少了,未见犯罪剧增。有学者说,如果一个社会可以进化到“当众指指鼻子就是最严重的惩罚” ,那死刑早就废除了。 王琳:死刑存废之争不能脱离国情。我并不反对死刑废除论者于普及人道主义上的努力,但死刑存废之争不可能脱离国情而存在。我并不反对死刑废除论者于普及人道主义上的努力,但死刑存废之争不可能脱离国情而存在。 杨涛:减少死刑罪名不等于减轻刑罚威慑力范。人类社会向

12、文明演变的进程,同时也是一个刑罚由残酷逐步走向轻缓的进程,而死刑的减少与废除,则是刑罚向文明过渡的一个重要标志。从长远来看,在减少死刑的大背景下,要保持刑罚应有的威慑力,草案还限制了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延长了实际服刑期。此次刑法修正案对于保持死刑减少后的刑罚威慑力,主要体现在对死缓的减刑、假释上。3.2 现行刑罚体系的不足及减少死刑的必要性我国的刑罚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 68 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

13、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三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期限较短,对一些罪行严重的犯罪分子,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应当严格限制减刑。 3.3 不能完全废除死刑一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文化传统,并且几千年来流传下来,已经深深烙入了中国人的骨髓,要转变这种思想观念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做到的。西方世界,特别是欧盟各国废除死刑,也有其思想根源,西方的废除死刑是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和天赋人权说等思想上的,与中国传统文化存在较大差异,故以国际社会大国数国家废除死刑作为理由要求中国也废除死刑是不符合逻辑的。例如:中国西

14、藏地区的“赔命价” ,对于中国大多数人无法理解一样,一种思想传统不能由另一种学说观点来解释。二是死刑威慑力。许多学者提出:死刑究竟有多大的威慑力?虽然近年来的各项调查认为是否适用死刑与犯罪率没有直接关系,但是仍然无法解释有什么刑罚能代替死刑的威慑力。特别是罪大恶极犯罪,罪犯对于终身监禁的恐惧远远小于对死亡的恐惧,且中国目前的刑罚体系仍然不是很完善,死刑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而犯罪率的上升并不能说明死刑的威慑力不足,犯罪率的上升原因是多样的,有经济原因、有社会原因、还有道德因素等,不能一概归责与死刑的威慑力上。而且中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内,各种社会矛盾凸显,死刑在发挥其威慑功能方面,有民

15、事、行政法律难以比肩的效果。三是民意拥护死刑。中国长期以来的文化传统,是很多现代理论所无法解释的,不4管是现在的官方民意调查还是民间调查,拥护死刑制度的人仍然占大多数,面对大多数人们的意志,现在取消死刑更是不符合实际的。虽然大多数人的意志并不一定绝对正确,但是至少表明这项制度是符合当前社会发展的。政府和广大学者可以引导群众的接受观念,但不能代替群众的思维和考虑问题的方式。四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本人也同意在经济领域取消死刑,因为金钱与人的生命不能等同,再多的金钱也不能与人的生命划等号,并且“欠债还钱”也符合中国人的传统文化。但是在一些严重危害人身权的暴力犯罪中,因为损害的亦是他人的生命,应当承担与其行为相适应的罪责,故适用死刑也是符合这一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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