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业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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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养殖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公司“抓农、带财、强企”总体的发展战略,坚持以农险立司,按照“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发展要求,进一步抓好养殖业保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对现行的养殖险相关规章制度以合规为原则、以业务流程为主线,以流程顺畅为标准、以做实做规范为目的,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养殖险业务展业与管理。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第三条 总公司。设立养殖险管理部,负责制定并实施公司养殖险业务发展规划;协调与沟通省部级财政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养殖险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探索研究养殖业保险理论;监督、指导分支公司养殖险工作,养殖险管理部设总经理岗、承保岗、理赔岗、

2、综合内勤岗。第四条 分支公司。凡开展养殖险的,可在农险业务部增设一名副经理,专职管理养殖险,根据业务规模设置岗位,配备养殖险专(兼)职人员。负责贯彻执行公司养殖险发展规划,协调与沟通县(市)级财政扶持政策;执行总公司各项养殖险制度;监督、指导县支机构开展养殖险业务。第五条 县支机构。凡开展养殖险的,按阳光发201015 号和阳光发201133 号文件精神,根据业务规模设置岗位,配备养殖险专(兼)职人员。负责辖区内养殖险业务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养殖险系列工作人员的调配,由业务管理部门提出需求报总公司,由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统一考核调配;养殖险业务人员岗位培训由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培训计划,由人力资源

3、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第三章 费用管理第七条 养殖险展业费用管理,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公司年度预算编制方案 ,分为:固定费用、可变动费用(理赔费用、承保费用) 。第八条 购买查勘防护用品列支理赔费用中的低值易耗品,本着“节约、效用”的原则采购查勘防护用品,并有专人保管。第九条 加大科技含量高、标的跟踪管控效果好的设施投入,用于道德风险防范,提高承保质量。 第十条 养殖险展业代办费用于支付代理机构的代办费用。控制在全口径保费收入的 4%以内,分支公司不得变相列支,不得提高代办费支付标准,必须银行转账支付。第四章 展业范围第十一条 本办法称养殖险业务特指政策性养殖险业务。开展政策性养殖险业务必须在各级

4、政府同意支付财政补贴,养殖户自愿参保的前提下进行。险种为:奶牛养殖保险和能繁母猪养殖保险。第十二条 垦区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应保尽保;县(市)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养殖大户(存栏 30 头以上的)为主,逐步扩大规模。第十三条 积极争取国家财政补贴政策的支持,开展国家新增财政补贴险种试点。如:育肥猪养殖保险等。第五章 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第十四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因重大疾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第十五条 责任免除。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家庭成员、饲养人员的故意行为及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二)在

5、观察期内患重大疾病及正常淘汰宰杀;(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第六章 保险金额与保费第十六条 保险金额实行报批制,以分支公司辖区内奶牛市场价值的 70%确定保险金额,报总公司审批。奶牛保险金额 4000-8000 元/头,能繁母猪保险金额 1000 元/头。第十七条 奶牛保险基础费率 8%,能繁母猪保险费率 6%。当死亡率高于现行费率时,根据保监会“费率要与承担的风险责任相匹配” (保监发201117 号)的要求,各级机构要组织力量对死亡率进行调研,积累数据向监管部门申请提升费率。第十八条 垦区能繁母猪保费中央财政补贴 80%,养殖户承担 20%;奶牛保费中央财政补贴 80%,养殖户

6、承担 20%(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十九条 县市能繁母猪保费中央财政补贴 50%,省级财政补贴 20%,县市财政补贴10%,投保人(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20%;奶牛保费中央财政补贴 50%,省级财政补贴 25%,县市财政补贴 5%,投保人(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承担 20%(以国家政策为准) 。第七章 承保管理第二十条 承保管理是保险人与养殖户对保险标的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由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支持。包括:承保准备、投保管理、验标管理、核保出单管理、保单批改、保费补贴申请、承保质量分析等。第二十一条 承保准备包括:承保人员培训;保险资源调查;任务指标分解;财政补贴确认;保险宣传;投保单

7、证用纸分发等。第二十二条 投保管理包括:养殖户和保险人告知义务;组织养殖户填写投保明细并签字;收取养殖户交纳的保险费;出具保费收据;初审养殖户投保信息等。第二十三条 验标管理。实行二级验标制,即县支机构全面验标和分支公司抽测验标。县支机构会同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已填写养殖业保险投保单的保险标的进行 100%验标;分支公司抽测验标比例不低于 30%。第二十四条 核保出单管理。总公司及分支公司进行系统三级核保。一、二级核保权限授权分支公司,总公司根据分支公司业务管控能力对核保权限进行动态管理,决定是否进行三级核保。审核通过,批准出单;审核不通过的,及时反馈县支机构,及时通知投保人并说明理由。县支机构

8、打印保险单、保险凭证,经办人在保险单、保险凭证上加盖业务专用章。第二十五条 保单批改。保险单签发后,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保险事项若有变更,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及时办理保单批改申请手续。第二十六条 保费补贴申请。总公司申请中央及省级财政保费补贴;县支机构申请县级财政保费补贴。第二十七条 承保质量分析。每季度末,分支公司应对本季度承保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及下一季度的展业计划,形成书面报告,上报总公司。 第二十八条 防灾减灾。积极密切与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配合,构建保防联合体系;建立客户巡访制度;实施包片包点制。第八章 理赔管理第二十九条 理赔管理是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死亡后履行保险合同的过

9、程,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支持。包括报案管理、查勘管理、立案管理、定损和理算管理、核赔管理、结案管理、专项赔案处理程序等。第三十条 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内的死亡,养殖户应当及时拨打“400-735-5555”报案,纳入呼叫中心系统管理,24 小时内完成系统报案。第三十一条 查勘管理。现场查勘执行双人、分级现场查勘,现场查勘率达到 100%;现场查勘分三级:一级查勘为县支机构查勘,二级查勘为分支公司,三级查勘为总公司,二、三级查勘实行权限内查勘。现场查勘员可直接与被保险人完成标的做估损金额确认。第三十二条 立案管理。经现场查勘属于保险责任内的死亡,分支公司应在 48 小时内完成立案登记。特殊案件延迟

10、立案,需经总公司审核批准。第三十三条 定损理算管理。县支机构根据分支公司立案审核后进行定损录入,赔款计算书录入,系统生成并打印赔款计算书,复核后上报分支公司审批。第三十四 核赔管理。总公司及分支公司进行系统三级核赔。一、二级核赔核赔权限授权分支公司,总公司根据分支公司业务管控能力对核赔权限进行动态管理,决定是否进行三级核赔。第三十五条 赔款发放与结案管理。分支公司财务部收到业务部的“赔款计算书” 、 “赔款支付明细表” ,核对一致后实行卡折发放理赔款。结案周期(从报案到结案所用时间)实行业务系统限时管控,不得超过 25 天。第三十六条 残值处理。当保险标的发生非疫病死亡的,按着畜牧兽医部门的相

11、关规定处理,残值有利用价值的应从赔款中扣除残值。残值价值与保户协商可参考奶牛 1000-2000 元/头、能繁母猪 200-300 元/头计算。当保险标的发生疫病死亡,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进行无害化处理。第三十七条 专项赔案需经公司养殖险理赔委员会研究通过。专项赔案特指疑难赔案、拒赔案件、注销案件、捕杀案件。(一)疑难赔案由业务部门负责派专人进行调查,合规法律部提供法律援助。(二)拒赔案件要严格依据条款有关规定处理。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按规定权限填写“拒赔案件报告书”报上级部门审批。(三)注销案件。对超过保险期限、不属于保险责任、超过索赔时效的赔案,应及时予以注销。填写注销案

12、件审批表 ,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注销。(四)捕杀案件。对发生疫情的捕杀案件,理赔计算时,应扣除政府捕杀补偿款,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第三十八条 公司养殖险理赔委员会由总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分支公司养殖险理赔委员会由分支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养殖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业务部门,负责日常事务管理。第九章 档案管理第三十九条 养殖险业务档案分为承保档案和理赔档案。承保档案和理赔档案由分支公司统一保管,实行专人专柜存放。分为汇总卷和明细卷,汇总卷和明细卷又分为纸制文档和电子文档。第十章 奖惩政策第四十条 养殖险业务绩效考核纳入公司考核系统,执行公司年度考核方案。 第四十一条 根据养殖险业务发展战略,可制定单项奖惩政策,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制造虚假案件进行骗保、骗赔的责任人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处理。第十一章 其它第四十三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公司理赔委员会处理。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养殖险管理部负责解释。释 义本办法涉及下列名词时,适用下列释义:县支机构:包括支公司、保险社、营销服务部。代理机构:指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取得保险代理许可证,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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