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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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全文)时间:2012-4-2 12:01:34 阅读数:653 评论数:0 作者:本站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通知同时公布了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途径和方式。 通知中称,根据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国家版权局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现向社会公开草案文本和关于草案的简要说明,欢迎社会各界提出修改建议和意见。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2年4月30日之前,按照通知提供的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增加行政部门查封扣押权 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公布的说明指出,草案借鉴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做法,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手段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权。 国家版权局31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对“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执法手段”进行了说明。 说明指出,中国著作权保护制度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双轨制,但是现行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任何行政强制手段,尤其在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互联网上侵权盗版现象普遍甚至在某些地区、领域和环节还十分猖獗的形势下,这种立法上的不足和欠缺已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著作权行政保护的有效性和威慑力,不利于打击侵权盗版行为,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特别

3、是一线执法部门在实际执法和社会监管中反应强烈。 为有效有效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完善中国著作权行政保护制度,草案借鉴其他知识产权法律的做法(商标法第五十五条、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增加了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手段的规定,特别是增加了查封扣押权。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 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公布的说明指出,草案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北欧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原则性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即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许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国家版权局31日在

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进行了说明。 说明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解决广大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国建立了一系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但是社会各界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认识和知识尚有待提高,很多作者还没有加入相应的集体管理组织,在现实中常常出现使用者愿意合法使用作品却找不到权利人的情况。 为解决使用者使用作品的困境,草案根据中国国情,借鉴北欧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原则性规定了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即对于具有广泛代表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许

5、可其代表非会员开展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增加“作者出租权”等 国家版权局31日发出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公布的说明指出,此次修法,将目前规定于行政法规中,应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一般性问题上升至法律中 主要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3部行政法规中的内容。 国家版权局31日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介绍了此次著作权法修改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说明中提到,本次修法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方法是: (1)将目前规定于行政法规中,应在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一般性问题上升至法律中 主要是著作权

6、法实施条例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三部行政法规中的内容,如著作权产生时间, “三步检验法” 、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 (2)根据国际公约的基本要求,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增加必要内容,使其与相关国际条约一致如作者的出租权、表演者出租权、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等; (3)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上升到著作权法中 如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委托作品的使用等; (4)将业界反复呼吁和实践中迫切需要的,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初步达成共识的内容写入法律中 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实用艺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界定、视听作品归属、职务作品归属、著作权专

7、有许可和转让登记、著作权纠纷行政调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国家版权局 2012年3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第三节 著作权的保护期 第三章 相关权 第一节 出版者 第二节 表演者 第三节 录音制作者 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 第四章 权利的限制 第五章 权利的行使 第一节 著作权和相关权合同 第二节 著作权集体管理 第六章 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 第七章 权利的保护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

8、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和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

9、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追续权、实用艺术作品、版式设计、本法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权利,根据其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适用对等保护。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固定的智力成果。 作品包括以下种类: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

10、、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实用艺术作品,是指具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 (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一)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二)视听作品,是指固定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技术设备放映或者以其他方

11、式传播的作品; (十三)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四)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十五)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十六)其他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四条 本法所称的相关权,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

12、或者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 1相关权自使用版式设计的图书或者期刊首次出版、表演发生、录音制品首次制作和广播电视节目首次播放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 第五条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相关权人行使相关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著作权人和相关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专门登记机构进行著作权或者相关权登记。登记文书是登记事项属实的初步证明。 登记应当缴纳费用,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

13、格管理部门确定。著作权和相关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著作权保护及于表达,不延及思想、过程、原理、数学概念、操作方法等。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八条 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九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和相关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著作权 第

14、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第十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 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包括: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 (三)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包括: (一)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制、翻拍以及数字化等任何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赠与或者其他转让所有权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

15、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程序或者包含作品的录音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五)表演权,即以各种方式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六)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七)播放权,即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播放作品或者转播该作品的播放,以及通过技术设备向公众传播该作品的播放的权利;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即在信息网络环境下,以无线或者有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包括直播、转播或者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

16、的权利; (九)摄制权,即将作品摄制成视听作品的权利; (十)改编权,即将作品转换成除视听作品以外的不同体裁或者种类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一)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二)修改权,即对计算机程序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十三)追续权,即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作家、作曲家的手稿首次转让后,作者或者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对该原件或者手稿的每一次转售享有分享收益的权利,追续权不得转让或者放弃; (十四)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信息网络传播权、追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二节 著作权的归属 第十二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和投资,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以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其代表人名义发表,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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