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支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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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山西省临吉高速公路工程计量支付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了加强山西省临吉高速公路建设(以下简称“本项目” )的计量支付管理,规范计量支付程序,及时、准确地进行计量支付,更好地促进工程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环保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招 标文件、补遗书、合同协议书、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及释义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1.2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的各参建单位。1.3 本项目工程管理部负责本项目计量支付管理、组织工作。1.4 本项目采用 B/S 网络版( 网络管理信息系统) 的计量支付管理系统。2 工程计量原则、范围、依据2.1 工程计量的原则2.1.1 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

2、法、范围、内容、 单位进行计量;2.1.2 按建管处和监理工程师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2.1.3 工程的各种实验、检查、检测、 验收手续必须齐全,工程质量合格。2.1.4 计量支付不免除施工单位应尽的任何义务。2.1.5 合同清单以外的工程量,要严格按建管处、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四方确认的数量、核准的单价,并按批准的变更令及相关文件进行计量。2.1.6 计量的项目必须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2.2、工程计量范围22.2.1 工程量清单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2.2.2 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应支付费用;2.2.3 工程变更令中的内容。2.3、计量依据2.3.1 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工程量

3、清单;2.3.2 施工设计图及变更设计图;2.3.3 中间交工证书、质量检验凭证;2.3.4 有关计量补充办法(协议);2.3.5 相关法律、法规及临吉建管处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3 计量的一般规定3.1 工程计量应采用合同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当因工程变更出现新的项目时,应采用变更工程相应的技术规范或补充技术规范中的计量单位。3.2 工程计量时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施工图纸同时阅读。3.3 凡超过工程量清单与图纸所示的任何尺寸,都不予计量与支付。凡规范规定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有关支付项中,均不单独计量。3.4 计量的主要文件和附件的签认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不予计量。3.5

4、 变更工程必须有签发的工程变更令,完工后当期按 70%计量,其余等交工后再支付 30%。3.6 中期支付的最低限额:如监理工程师审定的中期支付金额小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最低限额时(路桥隧标 200 万元,采空区标 50 万元),不应签发支付报表,应移至下一月,直至审定的数额超过最低限额。3.7 参建各单位必须配备专业的计量人员和设备,确保计量支付正常进行。4 工程计量单元工程质量检验、工程中 间交工、工程中间计量应按照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和总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单元划分进行。4.1 按单元计量者,需 经中间交工验收合格,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后方可填3报中间计量表进行计量。如果分项单元施工期较长,为

5、了如实反映工程进度和加快资金周转,可对施工期较长的工程单元进行分次计量,监理工程师有权对最终计量部分进行调整。4.2 分次计量的工程(如土石方工程),每次计量须填分次中间计量表并附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有关施工情况及质量证明资料。如: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工序检查记录等。当分项工程完工最后一次计量时,再填报中间交工证书和中间计量表。5 计量规则5.1 第 100 章总则:按“总额”计量, 102-1 竣工文件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1022 施工环保费每 1/3 工期计量总额的 30,交工后再 计量总额的 10;1023 安全生产费根据实际情况及工程进展按进度计量;1024 信息化管理软件经

6、验收后,计量 90,交工后再计量 10;10314 临时工程完工后分 4 次等额计量到 80,余下 20交工后再计量;1041 驻地建设分 3 次等额计量到90,余下 10待施工单位驻地已经移走和清除后再计量 10;各项目号的最终计量不得超过“合价 ”,若无 补充规定,应根据技术规范中的条款进行计量。5.2 第 200 章路基:5.2.1 土石方工程挖方、填方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路基挖填方按设计要求开挖填筑断面计算数量的 90%进行计 量,余下的 10%待路基成型通过验收后全部计量。205 节地基处理完工验收后计量 85,其余待沉降报告报批后再计量 15;216 节采空区处

7、理验收后计量 80,其余待沉降报告、物勘合格后计量 20。5.2.2 排水与涵洞工程5.2.2.1 排水工程:以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整段完成后一次计量(包括排水沟盖板)。45.2.2.2 涵洞、通道工程(a)钢筋混凝土盖板涵(通道)、箱涵:完成通道基础部分的浇筑,支付涵洞工程费用的 20%,完成墙身部分的浇筑,再支付工程 费用 30%,其余等盖板工程完成后再支付余下的部分。(b)圆管涵、倒虹吸管:以整道完成一次计量。(c)拱涵:以整道完成一次计量。 5.2.3 防护工程(以开工申请批复单分段为计量单元)5.2.3.1 边坡防护、治理(a)按分项工程或整个边坡完成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

8、后一次计量。(b)边坡面积比较大的可分次计量,每次按分段实际完成数量计量,待该段边坡防护全部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计量剩余清单量。5.2.3.2 防护工程(a)按分项工程或整个边坡完成后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一次计量;(b)防护较大的分项工程可以分次计量,每次按阶段实际完成数量(不少于500M3)计量,最后一次计量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计量剩余工程量。5.3 第 300 章路面工程:5.3.1 底基层、基层、面层按完成工程量的 90%进行计量,余下的 10%经验收合格后计量。5.3.2 路缘石等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单分段为计量单元,工程完成后通过监理工程师验收一次计量。5.4 第

9、400 章桥梁工程:5.4.1 基础及下部构造:应按完成单位桩基、基础、墩或台(台帽、承台、系梁、盖梁)为计量单元,不考虑分次计量(特殊高墩除外)。5.4.2 上部构造A 现浇箱梁:按设计分段计量,依据每次实际 开工数量,按混凝土浇注结束后计量 80%进行,其余待预应力张拉、注浆结 束后全部计量,其他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计量。5B 空心板、箱梁、T 型梁等 预制构件:按每片梁(板)为单位,预制完成后,按 70%进行计量,吊装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计量。C 现浇连续刚构:分次计量,每次按实际完成数量计量。5.4.3 桥面铺装等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为计量单元。5.5 第

10、 500 章隧道5.5.1 洞口土石方开挖分别以进口和出口为单元进行计量。5.5.2 洞外排水工程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为计量单元进行计量。5.5.3 边坡、仰坡的石砌防护工程、喷射混凝土工程按进口、出口为计量单元分次计量。5.5.4 洞口建筑以翼墙、端墙、挡墙、装 饰等分项工程单元进行计量。5.5.5 洞身土石方开挖以实际进尺并按设计断面计算完成工程量,以一板二次衬砌混凝土长度(10 米)为计量单位,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进行计量。5.5.6 洞身支护、衬砌、仰拱、填充等,按已完成的数量进行计量,以一板二次衬砌混凝土长度(10 米)为计量单元。5.6 第 600 章及第 700 章的计

11、量按合同文件中有关规定和办法进行。6 计量的主要资料及要求6.1 计量的主要资料6.1.1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6.1.2检验申请批复单及有关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自检资料;6.1.3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及有关质量评定资料;6.1.4 涉及变更的,有 工程变更令;6.1.5中间交工证书;6.1.6 以上五项资料为中间计量表的附件。6.2 要求6.2.1中间计量表必须清楚真实地填写计量记录结果,并附有简图、计算式和说明,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代表等有关人员审核签认。66.2.2 凡是与工程计量有关的凭证,施工单位均应提交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核,此外中间计量表、 中间计量汇总表、等有关资料复印件连同月

12、报表一起上报审核。施工单位应完整保存一套与工程计量有关的详细资料,以便核查。6.2.3 对一次完全计量的项目必须有中间交工证书;对分次完成计量的项目,最后一次完全计量必须有中间交工证书,中间分次计量的,需附质量检验凭证。7 计量支付台帐7.1 计量支付台帐的建立为保证工程计量的准确性,根据合同文件的要求,做到计量结果真实可靠,不重不漏,应建立、健全工程数量台帐,加 强台帐管理。7.1.1 计量支付台帐建立依据7.1.1.1 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7.1.1.2 施工设计图(通过计算核实数量);7.1.1.3 工程变更令;7.1.1.4 经审批的变更设计图(通过计算核实数量)。7.1.

13、2 计量支付台帐建立要求要求施工单位、驻地监理、总监办、建管 处工程部设专人建立和管理台帐。7.1.2.1 首先按施工设计图认真清理,统计出设计工程数量,经施工单位、驻地监理、总监办及建管处四方核对无误后建立台帐。7.1.2.2 台帐按工程量清单细目编号及细目名称建立,若有变更新增项目,按新增细目编号及细目名称录入。7.1.2.3 台帐要求采用计算机管理。7.2 计量支付台帐管理驻地监理、总监办在每月收到施工单位上报的月支付报表时,对照计量台帐进行复核,审核无误后再按计量的有关规定审核报表。计量支付台帐需准确反映本期完成、上期末完成及自开工累计完成工程量情况。工程竣工结算时,计量台帐、竣工数量

14、、竣工图应“三统一”。78 计量审核与处罚约定8.1 计量审核8.1.1 施工单位在填写计量表时,根据技术规范及现场完成情况据实填报,实际数量大于或小于设计数量,都需有变更手续。8.1.2 驻地监理在审查计量表时,对计量工程现场 100%的进行核实。8.1.3 总监办在审查计量表时,应对计量工程进行现场抽查、核实。对不合格和不真实的工程,不予计量。8.1.4 建管处工程管理部按标段对计量工程实物、资料进行抽查。8.2 不真实性的处理8.2.1 计量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除扣减虚假工程费用外,由施工单位承担滞后一期的计量支付,并承担虚假工程费用 10的违约金,并要求辞退施工单位计量

15、负责人。8.2.2 总监办应对工程变更数量、新增项目单价和支付报表等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确认无误后方能签认。若签认后仍有虚假数量发生,每发现一次,视情节严重性由驻地组承担 1000 元至 10000 元违约金,并要求辞退监理计量负责人。8.2.3 如果施工单位与监理人员相互串通,以申报签批变更设计为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承包单位承担其申报变更金额 2 倍的违约金,由监理单位承担其签批变更设计金额 10的违约金,并要求辞退监理、施工单位计量负责人,建管处同时将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履约评价报交通厅备案。对情节严重,给建管处利益造成较大损害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建管处将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16、。89 工程支付报表的报审9.1 施工单位每月 21 日将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认的中间计量表以及月支付报表等与计量有关资料报驻地办审查。9.2 驻地组收到施工单位的支付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应在 2 天内完成对施工单位提交资料审核, 审核合格后报总监办。9.3 总监办收到支付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后,正常情况下,应在 2 天内对所有数据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签字认可后于当月 25 日前报工程管理部。9.4 工程管理部有关人员收到支付月报表及相关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组织有关部门会签,经分管副处长审批后交建管处处长签批,财务部门根据签批的文件完成支付手续。10 附则10.1 为了计量的规范性,计量软件配备由建管处统一定购,统一培训计量人员,施工单位的计量人员经总监办审查后,报建管处审核备案,工程期间不得变动。10.2 本办法作为合同协议书的附件,合同协议书一经签定即生效执行,未尽事宜在执行过程中补充完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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