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勤、薪酬、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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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 录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考 勤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章 福 利 制 度 第 四 章 薪 酬 制 度 第 五 章 考 核 规 定 第 六 章 聘 用 及 岗 位 管 理 第 七 章 培 训 制 度 第 八 章 人 事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第 九 章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系 统 和 互 联 网 的 使 用 第 十 章 保 密 制 度 第 十 一 章 奖 惩 制 度 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规 范 公 司 的 人 事 管 理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 第 二 条 本 公 司 员 工 的 聘 用 、 考 勤 、 休 假 、 行 为 规 范 等 事 项 均 按

2、本 规 定办 理 。 第 三 条 本 公 司 各 级 员 工 , 均 应 遵 守 本 规 则 各 项 规 定 。 第 二 章 考 勤 管 理 规 定第 一 条 作 息 时 间 一 、 公 司 实 行 八 小 时 工 作 制 , 标 准 工 作 日 为 一 周 五 天 , 周 一 至 周 五 , 周六 、 周 日 为 公 休 日 。 二 、 工 作 时 间 为 :夏季:8:30 上班 17:30 下班(5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冬季:9:00 上班 17:00 下班(1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三 、 法 定 假 日 依 国 家 规 定 , 按 公 司 具 体 办 法 执

3、行 。 第 二 条 考 勤 制 度 公 司 实 行 上 下 班 考 勤 制 度 。 员 工 必 须 准 时 上 下 班 。 员 工 上 午 在 规 定 时间 之 后 到 达 本 公 司 为 迟 到 , 下 午 在 规 定 时 间 之 前 擅 自 离 开 本 公 司 为 早 退 。因 公 外 出 时 , 应 经 部 门 主 管 批 准 并 登 记 后 方 可 离 开 。 行 政 人 事 部 每 月 1 日 至 3 日 统 计 上 月 的 考 勤 情 况 , 各 部 门 须 在 每 月 2日 前 将 部 门 考 勤 确 认 情 况 上 报 行 政 人 事 部 , 同 时 附 上 请 假 条 和 加

4、 班 表 。 员 工可 在 每 月 2 日 前 查 阅 本 人 考 勤 情 况 。 第 三 条 迟 到 早 退 的 处 罚 一 、 按 月 统 计 , 不 论 迟 到 /早 退 时 间 多 少 , 每 一 次 均 记 迟 到 /早 退 一 次 ,累 计 三 次 以 上 ( 不 含 三 次 ) 者 , 开 始 累 记 惩 罚 ; 二 、 迟 到 /早 退 在 5 分 钟 以 内 的 , 累 计 惩 罚 每 次 扣 20 元 ; 三 、 迟 到 /早 退 在 5 分 钟 以 上 、 30 分 钟 以 内 的 , 累 计 惩 罚 每 次 扣 50元 。 四 、 迟 到 /早 退 超 过 30 分 钟

5、 但 在 4 小 时 以 内 的 , 每 次 另 按 一 天 事 假 计算 。 此 项 单 独 累 计 三 次 加 计 旷 工 一 天 , 单 独 累 计 5 次 加 计 旷 工 二 天 , 单 独累 计 5 次 以 上 加 计 旷 工 三 天 和 计 过 一 次 。 五 、 迟 到 /早 退 超 过 4 小 时 的 , 每 次 另 按 旷 工 一 天 计 算 ; 此 项 单 独 累 计2 次 以 上 按 辞 退 处 理 。 六 、 迟 到 /早 退 ( 不 限 时 间 ) 每 月 累 计 惩 罚 超 过 5 次 的 , 另 扣 除 岗 位绩 效 工 资 50%。 第 四 条 旷 工 以 下

6、行 为 为 旷 工 行 为 : ( 1) 、 提 供 虚 假 病 休 证 明 骗 取 休 假 的 ; ( 2) 、未 经 主 管 部 门 或 主 管 领 导 批 准 , 擅 自 脱 岗 、 离 岗 的 ; ( 3) 、 因 本 人 违 法 乱纪 , 被 公 安 司 法 机 关 收 容 、 审 查 、 拘 留 、 传 讯 不 能 执 行 正 常 工 作 的 ;( 4) 、 迟 到 或 早 退 累 计 达 到 旷 工 标 准 的 ; ( 5) 委 托 代 打 卡 ( 登 记 考 勤 )的 ; ( 6) 、 其 它 类 似 行 为 。 旷 工 的 处 罚 : ( 1) 、 旷 工 一 天 者 , 停

7、 发 当 月 全 部 奖 金 , 并 每 天 扣 发3 天 的 工 资 ; ( 2) 、 一 个 月 内 连 续 旷 工 2 天 以 上 ( 含 2 天 ) 或 一 年 之 内 累计 旷 工 3 天 以 上 ( 含 3 天 ) 的 , 停 发 当 月 全 部 奖 金 , 并 每 天 扣 发 3 天 的 工资 , 公 司 有 权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而 不 支 付 经 济 补 偿 。 第 五 条 病 事 假 制 度 ( 1) 、 病 假 所 有 病 假 均 须 及 时 向 经 理 请 假 。 如 因 疾 病 临 时 休 假 , 应 及 时 通 知 部 门 负责 人 , 并 及 时 补 交 请

8、 假 /休 假 申 请 单 。 3 天 以 内 的 病 假 , 需 在 上 班 第 一天 补 交 请 假 /休 假 申 请 单 ; 长 期 病 假 , 须 由 本 人 或 亲 属 在 条 件 允 许 时 及时 补 交 。 两 天 ( 含 ) 以 上 病 假 需 出 具 二 级 以 上 医 院 的 有 效 证 明 , 无 有 效 证 明 者 按事 假 处 理 , 情 况 不 属 实 或 提 供 虚 假 证 明 者 , 以 旷 工 论 处 , 并 处 以 200 元 /天 的 罚 款 , 甚 至 对 其 予 以 开 除 处 理 。 员 工 休 婚 假 、 丧 假 、 产 假 、 事 假 及 年 假

9、 期 间 患 病 的 仍 按 原 假 考 勤 , 不做 病 假 处 理 。 员 工 享 受 年 假 的 , 可 以 以 年 假 优 先 冲 抵 病 假 。 员 工 因 患 病 或 非 因 公 负 伤 , 需 要 停 止 工 作 进 行 医 疗 , 根 据 本 人 实 际 参 加工 作 年 限 , 给 予 3 个 月 到 24 个 月 的 医 疗 期 , 以 员 工 的 基 础 工 资 为 基 数 , 按照 下 表 比 例 给 付 病 假 工 资 。 病 假 工 资 可 以 低 于 当 地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 但 不 低于 最 低 工 资 标 准 的 80%。 给 付 比 例 工 龄 医

10、 疗 期 3 年 以 内 3-5 年 5-10 年 10-15 年 15-20 年 20 年 以上 1 个 月 ( 含 ) 以 内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3 个 月 ( 含 ) 以 内 80% 85% 90% 100% 100% 100% 6 个 月 ( 含 ) 以 内 60% 80% 90% 100% 100% 9 个 月 ( 含 ) 以 内 60% 80% 90% 100% 12 个 月 ( 含 ) 以 内 60% 80% 90% 18 个 月 ( 含 ) 以 内 60% 80% 24 个 月 ( 含 ) 以 内 60% ( 2) 、 事 假 员 工

11、申 请 事 假 , 需 经 部 门 经 理 批 准 后 方 可 执 行 。 请 假 须 提 前 一 天 填 写 请 假 申 请 表 , 如 确 有 特 殊 情 况 , 口 头 申 请 的 事 假 限 一 天 以 内 , 经 上 级 经理 同 意 后 方 可 请 假 。 事 假 以 小 时 为 计 假 单 位 , 原 则 上 员 工 月 事 假 累 计 不 得 超 过 1 个 工 作 日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须 请 假 3 天 以 上 的 , 须 提 前 一 周 报 部 门 经 理 , 经 主 管 副 总 经 理以 上 领 导 批 准 交 行 政 人 事 部 备 案 后 方 可 生 效 。

12、 各 部 门 经 理 请 假 由 其 直 属 上 级批 准 并 报 行 政 人 事 部 备 案 后 方 可 生 效 。 事 假 期 间 员 工 不 得 享 受 公 司 提 供 的 相关 福 利 。 连 续 事 假 30 天 ( 含 ) 以 上 的 , 原 则 上 按 暂 时 停 薪 留 职 处 理 , 且 公司 保 留 中 断 其 社 保 福 利 的 权 利 。 事 假 按 天 扣 除 对 应 全 额 工 资 ( 工 资 及 补 助 金 费 用 ) 。 ( 3) 非 销 售 岗 位 病 事 假 其 他 规 定 病 /事 假 累 计 天 数 固 定 工 资 执 行 时 间 5 个 工 作 日 当

13、 月 病 /事 假 累 计 公 司 保 留 下 浮 固 定 工 资 10%的 权 利 全年 病 /事 假 累 计 计 算 按 员 工 签 署 的 劳 动 合 同 期 为 统 计 周 期 , 在 劳 动 合 同 生 效期 间 , 请 假 天 数 累 计 达 到 相 关 规 定 天 数 , 公 司 可 随 即 按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11 个 工 作 日 32 个 工 作 日 公 司 保 留 下 浮 固 定 工 资 50%以 上 的 权 利 第 三 章 福 利 制 度第 一 条 国 家 法 定 假 日 法 定 节 假 日 依 据 国 家 规 定 , 按 公 司 具 体 办 法 执 行 。

14、第 二 条 带 薪 年 假 一 、 员 工 在 公 司 工 作 时 间 满 一 年 者 ( 自 员 工 进 入 公 司 之 日 起 , 含 试 用期 ) , 可 以 享 受 2 天 带 薪 年 假 ( 次 年 服 务 年 度 内 使 用 ) , 连 续 工 作 满 两 年的 可 享 受 5 天 /年 带 薪 年 假 ( 次 年 服 务 年 度 内 使 用 ) ; 受 聘 为 部 门 经 理 以 上职 务 的 人 员 , 工 作 满 一 年 便 可 享 受 5 天 /年 的 带 薪 年 假 ( 次 年 服 务 年 度 内 使用 ) ; 在 公 司 工 作 满 五 年 的 部 门 经 理 以 上

15、职 务 的 人 员 可 享 受 7 天 /年 的 带 薪年 假 ( 次 年 服 务 年 度 内 使 用 ) 。 二 、 凡 要 求 休 年 假 者 , 须 提 前 一 周 填 写 请 假 /休 假 申 请 单 , 报 上级 经 理 批 准 后 方 可 休 假 。 未 经 批 准 强 行 休 假 者 , 按 公 司 考 勤 制 度 规 定 以 旷 工处 理 。 在 一 个 服 务 年 度 内 已 休 产 假 和 /或 婚 假 的 员 工 , 不 再 享 受 该 年 度 所 属的 带 薪 年 假 。 跨 服 务 年 度 休 产 假 、 婚 假 者 , 假 期 所 属 年 度 视 为 前 一 个 年

16、 度 。 三 、 一 次 申 请 的 年 假 最 低 天 数 为 半 天 , 员 工 可 自 行 选 择 用 年 假 抵 病 、事 假 。 四 、 年 假 要 求 员 工 在 一 年 内 休 完 , 不 能 跨 年 度 使 用 。 当 年 未 休 年 假 视为 自 动 放 弃 。 五 、 由 公 司 或 合 作 伙 伴 安 排 的 出 国 学 习 、 旅 游 、 考 察 出 访 等 人 员 ( 需提 前 到 行 政 人 事 部 将 情 况 备 案 ) , 本 年 度 不 得 再 享 受 该 年 度 的 带 薪 年 假 , 当年 已 休 的 天 数 按 事 假 从 工 资 奖 金 中 扣 回 。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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