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建立的可行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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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建立的可行性探讨摘要:辩诉交易制度是 20 世纪以来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刑事诉讼制度,自从其产生以后,不但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推广,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得到发展,成为世界上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于辩诉交易制度,我国学界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肯定说、否定说、缓行说三种主要观点。就当前中国的刑事司法环境,要构建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辩诉交易模式,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实践。关键词:辩诉交易;刑事诉讼;必要性;实施条件 Plea bargaining system in Chinas feasibility is discussedAuthor: Niu-Xiaoshuang i

2、nstruction teacher: Wang-YingSummary:Plea bargaining system is 20 century in the United States developed a kind of new criminal litigation system, and since its produce later, not only in common law countries to get publicity, in Germany, Italy and other civil law countries also get development, has

3、 become one of the important litigation system. For plea bargaining system, our academic circles in bigger dispute, basically have be said, negative said, and said bio-fuels, put on hold three main points. Will Chinas current criminal judicial environment,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ctual situatio

4、n in China plea bargaining model, we need to further 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Keywords: plea bargaining; criminal litigation; the necessity; Implementation conditions前言:辩诉交易制度源于美国并在世界上多个国家迅速发展起来,在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界,辩诉交易并不是什么新鲜的名词,然而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却在司法实践中打破现行法律框架第一次旗帜鲜明的提出“辩诉交易”这一概念。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不光让法学家们震惊,更让

5、新闻媒体和老百姓感到新奇。不可否认的是,正是这个“辩诉交易”第一案以及因此引发的讨论让“辩诉交易”这一名词从法学界专家的案头走进了普通大众的视野。人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对“辩诉交易”或大加赞赏或横加指责。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表态:辩诉交易目前不能用于办案。1、 辩诉交易制度的含义所谓辩诉交易(plea bargaining) ,又称辩诉协商(plea negotiation)或者辩诉协议(plea agreement) ,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提起控诉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plea of guilty) ,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

6、告方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方(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被告方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而形成的一项司法制度。辩诉交易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罪名的交易 2、罪数的交易 3、刑罚的交易。通常在检察官许诺做出上述一种或者多种形式的让步后,只要被告人接受并做出有罪答辩,即达成辩诉交易。2、 辩诉交易制度在国内外的发展1.1 辩诉交易制度在国外的发展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 20 世纪 70 年代中,先是分别通过 Brady v. United States 案和 Santobell V. New York 案的两个司法判决,对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做出了明确的肯定表态,并对相关的问题也做出了进一步具体

7、的解释和说明;最终在 1975 年修订施行的联邦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辩诉交易制度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样,辩诉交易制度也就在 20 世纪 70 年代的美国率先实现了国家立法规范和司法审判实践的双重保障,正式被确定为一项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国家刑事司法制度。英国存在并广泛运用着辩诉交易,只不过其辩诉交易只有指控交易,而没有美国意义上的量刑交易。在具体适用中,辩诉交易受到很多的限制,这种交易不是由当事人完全能够保证得了的,因为虽然有罪答辩能够导致判刑的减轻,但法院不一定接受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而且判刑的长短完全由法官决定,起诉律师对此几乎不能有任何影响力。加拿大法律中尽管没有辩诉交易程序的明确规定,但加

8、拿大法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却对辩诉交易以宽容的态度给予了确认或默示,有大量的实践案件都是通过辩诉交易完成的。如在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等地方,大约有 70%到 90%的刑事案件是依辩诉交易程序处理的。1.2 辩诉交易制度在国内的发展我国在立法、司法方面并不存在辩诉交易制度,但一些相关的刑事政策和法律条文为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如:在侦查阶段实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妥协的机会;检察阶段人民检察院做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时要听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委托代理人和辩护人的意见,给控辩双方提供了交流、协商的平台;普通程序简易审中被告人做有罪答辩,检察官提出量刑

9、建议,法官依照检察官的建议处刑;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可以在一审判决以前与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起诉。3、 我国法学界不同学者对我国建立辩诉交易制度的态度辩诉交易制度进入我国后,刑事诉讼学界对其进行了大量研究,产生不少争议,主要形成以下几种观点:1.1 肯定说持肯定说的学者主张我国可以谨慎而有限度的实行辩诉交易制度,该部分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具有以下优点:首先,有的学者认为实行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按照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我们过分强调客观真实和实体价值,对程序价值和诉讼效率重视不够,极大的阻碍了诉讼效率的提高。借鉴和实施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缓解有限的司法资源与

10、大量刑事积案之间矛盾。其次,有的学者认为实行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保护被告人和受害人的权益。辩诉交易,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程序主体地位的肯定,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同时,辩诉交易积极考虑被害人的因素,尊重被害人与被告人协商的参与权,把对被害人赔偿内容、数额和方式等纳入协商的范围,使其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再次,有的学者认为实行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解决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等现实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刑侦技术和手段比较落后,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刑讯逼供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实行辩诉交易制度,有利于促使其主动认罪和自首,真正体现鼓励认罪的法治精神。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实行辩诉交易,有利于推进量刑规范

11、化进程。辩诉交易制度,以“协商”的方式将公诉机关和受害人,甚至被告人“吸收”到量刑的裁量过程之中,兼顾各方的利益能够真正实现量刑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1.2 否定说包括陈光中、孙长永教授在内的部分专家学者反对我国实行辩诉交易制度。反对我国实行辩诉交易制度的最主要原因是这部分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不符合我国国情,不适合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也违背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罪行法定”原则、 “罪行相适应”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而且辩诉交易制度以牺牲公正为代价来追求效率,也与我国一直以来的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律传统相违背。另外,辩诉交易制度还可能对我国的司法制度产生冲击,引起更严重的司法腐败。陈光中教授认为,在中

12、国国情下,对案情严重的重罪如谋杀案再搞辩诉交易,被告人可能会用重金收买检察官。 “私了”会损害社会和国家利益并严重损害被害人利益。1.3 缓行说持“缓行说”观点的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制度既存在其合理性,也存在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不利的地方,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和刑事诉讼制度尚不具备确立辩诉交易制度的基础。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要进一步从制度上和观念上改革,如从如从职权主义的纠问式审判制度向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审判制度的转变、从实体正义的追求转变为程序正义的追求,当制度不断完备、当社会公众形成普遍认识后,辩诉交易制度才有实行的基础。在此之前,辩诉交易制度应该慎行,应更好地利用现有的程序。 4、 辩诉交易在我

13、国如何实施根据我国的司法现状,在一定范围内和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辩诉交易,这样既达到了某种程度上的公正,同时也兼顾了效率。学者们认为在辩诉交易的实施过程当中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部分学者认为由于国情不同,我国的辩诉交易应当与英美法系国家有所区别。我国的辩诉交易应该界定为:在某些特殊的案件中,在被害人同意或者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准和人民法院的同意的条件下,以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和有罪辩护为前提,公诉机关以降低罪名或减少罪名来起诉的一种司法制度。 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实施辩诉交易需要一定的条件。当双方各执一词时,双方都无法推翻对方的证据和理由时可以适用,即案件事实虽然比较清楚,但是证据不是很充分的情况下才能实

14、施;当取证不能时,即根据现有材料,公诉机关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但是其确实有嫌疑,而且调查取证由于某些特殊原因已不可能继续进行。比如主要证人突然死亡致使据以定罪的证人证言无法取得等情况。这时我们就可以利用辩诉交易来解决,让犯罪分子接受法律的制裁。 部分学者认为我国应确立辩诉交易的实施范围:我国 1996 年修正后的刑诉法确立了简易程序,辩诉交易制度的移植和应用,将使我国简易程序更加简易化、快速化,进一步降低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辩诉交易在这类轻微犯罪案件范围内应用,其负面影响和错案风险可以控制在最低限度。部分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必须是公诉机关、被告人(辩护律师) 、被害人三者意见的

15、统一。公诉人必须经过被害人同意而单独与被告进行交易,否则将严重损害被害人的利益。在找不到被害人或被害人为国家时,进行辩诉交易必须经过上级检察机关的批准和人民法院的同意。 部分学者认为辩诉交易必须是在先建立规范的监督机制的基础上才能实施,应当由人民法院来监督实施。法官应当及时审查辩诉交易的合法性,必须当庭询问被告人、被害人是否确实知道辩诉交易后,其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因为辩诉交易有调解的性质,所以在辩诉交易被裁定撤销后的诉讼程序中,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对方在交易时的“自认”作为证据进行抗辩。 部分学者认为检察机关、辩护律师都应忠于自己的职责。检察机关要避免想尽快结案而纵容罪犯,要坚持应有的追究力度和

16、标准,辩护律师要尽到忠诚的义务,不得为了贪图简便和自己名誉等利益驱动而随意通过辩诉交易出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必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的权利。结论:只有适合的才是最好的,每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司法体制不一致,我们只有根据中国的国情,采取适合的诉讼制度,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提高办案效率。辩诉交易制度有益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促进刑事诉讼制度资源的优化配置。虽然目前我国刑事诉讼环境还不完全具备直接移植欧美国家普遍应用的“辩诉交易”制度,但是,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辩诉交易实际上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能够很好解决刑事积案,缓解公诉机关、审判机关案件压力,解决部分疑难案件定罪处罚,保证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统一的一个手段和方式,值得学习和借鉴。参考文献:1项振华.美国司法价值观的新发展评“辩诉交易”M.法律出版社,1999,2房保国.美国辩诉交易实证考察M.法律出版社,2002.3朱玉玲.美国辩诉交易制度之理论探析兼论辩诉交易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J.山东大学学报,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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