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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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企业实行提价申报;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批发、零售企业实行调价备案。第二条 当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第三条 实行价格干预措施应当遵循经济规律,有利于发展生产,保障供应;有利于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第四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可以对下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及

2、服务实行提价申报和(或)调价备案。(一)成品粮及粮食制品;(二)食用植物油;(三)猪肉和牛羊肉及其制品;(四)乳品;(五)鸡蛋;(六)液化石油气(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七)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款范围内确定在本行政辖区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提价申报和调价备案的具体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五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时,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提价申报程序:(一)面粉、大米生产加工企业;(二)挂面、方便面生产加工企业;(三)食用植物油生产加工企业;(四)乳品

3、加工企业;(五)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政府制定出厂价格和零售价格的除外) ;(六)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经营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市场集中度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其他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具体申报产品和企业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第六条 列入提价申报目录的经营者提高商品及服务价格,应当在提价前10个工作日按规定将提价申请书面报告送达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企业名称及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的主要产品、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润、

4、纳税情况;(二)提价的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三)提价的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变化情况。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提价申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经营者;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经营者申报内容。第八条 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及服务单位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成本增加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具体规定。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第九条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下列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一)零售商。在当地市场销售量较大、市场占有率较高或者具

5、有一定影响的大中型超市和连锁商店。大中型超市内具体商品价格变动情况由超市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连锁经营的加盟零售商,自行进货、自行制定价格的,由加盟店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统一配送、统一制定价格的,由制定价格的连锁店经营者统一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二)批发商。在当地市场交易量较大或者具有一定影响的批发企业。批发市场内商品价格变动由批发市场法人负责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需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及服务见附件。具体企业名单由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部分经营规模较大的零售商和批发商直接向省、自

6、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当地市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一)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二)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三)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第十二条 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

7、以限定生产企业的利润率和流通企业的商品进销差率。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第十四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处罚:(一)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二)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者备案的;(三)经营者申报后提前提价的;(四)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五)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六)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七)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列入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范围的商品及服

8、务,以及可能波及的相关商品及服务,应当加强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的监测、预警,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 附件调价备案商品及服务种类目录序号 品种 价格类型 执行范围1 成品粮(面粉、籼米、粳米) 、挂面、方便面 批发价、零售价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粮食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2食用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调和油)批发价、零售价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3 猪肉、牛羊肉及其制品 批发价、零售 价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4 鸡蛋 批发价、零售 价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5 牛奶 批发价、零售 价批发企业:当地市场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批发企业零售企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超市(商场)6 液化石油气 批发价、零售 价经营未列入地方定价目录液化石油气的批发、零售企业7 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自定 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上述目录范围内规定具体品种,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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