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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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强化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和环保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和各市、县(区)政府和环保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制的设定、检查、监督、考核、奖惩等。第三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考核管理目标责任分为重点污染源监控目标任务和环保部门环境保护责任管理目标两类。第四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原则:(一)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的原则。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目

2、标任务的确定、实施,应与全区主要污染源总量控制计划和各级政府年度工作部署、环保重点工作任务相一致。(二)坚持依法行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依法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将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目标任务纳入有关部门、监控企业的年度环保综合考核。环保部门履行本部门环境保护职责,不断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工作。(三)坚持严格考评、奖罚兑现的原则。按照公平公开、客观公正的要求,定期对各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奖惩,发挥环保目标责任考核的激励导向作用。第五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工作应纳入年度环保综合工作考核范围,在各级政府指导下,由各级环保局具体承办。第二章任

3、务的设定第六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目标任务的设定依据:(一)国家下达我区的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目标任务;自治区下达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目标任务;各地级市下达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目标任务;环保规划及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目标任务等。(二)按照环保法律、法规、规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目标任务。(三)上级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部署的污染源自动监控阶段性目标任务。第七条 建立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考核管理目标指标体系(一)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目标任务包括以下指标:1、监控中心机构指标(1)机构职能指标;(2)人员编制指标;(3)基础设施指标。

4、2、污染源自动监控指标(1)主要污染物(COD、SO 2 等)实施总量监控比率指标;(2)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率指标。(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任管理任务目标包括以下指标:1、履行环境保护领导责任、落实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制度指标;2、监控平台系统正常运行率指标;3、现场端污染源监控设备运行管理指标;4、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管理指标;5、上级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部署的其他管理指标。第八条 目标任务的调整。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目标任务,一般不做调整。(一)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或涉及全局性目标任务重大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在当年 9 月 30 日前调整下达。(二)根据工作需要向各

5、级政府和部门下达的新自动监控任务,应在当年 9 月 30 日前调整下达,并纳入当年管理考核。第三章实施与监督第九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目标任务,按管辖权限,应逐项分解并组织实施。第十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对重点污染源监控企业,实施目标任务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自动监控结果将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第十一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目标任务的监督检查,采取日常不定期抽查、单位自查、年终考核检查等方式进行。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各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反馈。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接到反馈意见后,应

6、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第四章 考评考核第十三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考核工作由本级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主要负责拟订年度污染源监控目标任务和环保部门责任管理任务考核实施细则和打分标准;组织收集汇总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第十四条 年度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考核工作一般从当年 12 月初开始,于次年 1 月中旬结束,采取各市环保部门组织自查自考、自治区环保厅组织考核组核查、综合评定三个步骤,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第十五条 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考核分优秀、完成目标任务、基本完成目标任务、未完成目标任务四个等次。考核得分 95 分(不含 95 分,下同)以上为优秀,得分 9095分为完成目标任务,得分 8090 分(含 90 分)为基本完成目标任务,80 分(含 80 分)以下为未完成目标任务。第五章 奖 惩第十六条 自治区环保厅对年度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考核目标任务完成的市、县(区)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目标考核设一、二等奖,一等奖为考核优秀的单位;二等奖为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七条 年度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考核结果,与各级政府和部门年度环保综合考核挂钩。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环保厅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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