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员回款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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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务员回款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销售回款,加速公司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合同签订后,销售中心业务员负责帐款的及时回收。第三条 帐款回收应按合同约定的进度进行。第四条 帐款回收晚于合同约定进度的,由业务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财务费用。(一)客户预付帐款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到,产品已投入生产,逾期15 天后自第 16 天产生的财务费用由业务员全部承担。(二)应收账款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收到,逾期 30 天后,第 31 天到第60 天,由业务员承担财务费用的 10%,第 61 天到第 120 天由业务员承担财务费用的 20%,逾期 121 天以上的由业务员承担财务费用的 30%。(三)

2、质保金应在质保期满后 30 天内收回,逾期的从第 31 天开始,由业务员承担全部财务费用。因质量纠纷不能确定原因的,由质量管理部签属意见后,免除全部财务费用。(四)保函到期未收回的,客户没有明确异议的,由业务员提供没有异议的说明后,由财务审计部办理保函存款收回,到期 60 开内业务员不能提供以上说明的,自第 61 天起开始计息。(五)以上一至四款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财务费用的,业务员应在 30 天内提出书面请示,公司主管经营工作的领导、总经理签属意见后,财务审计部备案执行,若 30 天内未办理,年底工资兑现时一律不得减免财务费用。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务费用按年利率 5%计算。第六条 本办法与其他现行考核制度并行使用,不替代其他考核办法。第七条 本办法以财务审计部提供基础数据为准,全年考核时一次兑现。第八条 合同签订后,销售中心及时将合同复本交财务审计部,财务审计部每月按合同与销售中心对账,核算相关费用,促进帐款及时回收。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部起草并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于 年 月 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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