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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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发展改革委,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积极稳妥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确保各项建设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二 0-0 年十月二十六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 1 章总则 第 1 条 为全面加快

2、国有林场危旧房以下简称危旧房 改造步伐,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建设质量,切实改善固有林场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有关部门已经批复的危旧房改造建设方案中确定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 第 3 条 国有林场危旧房是指在国家林业局备案的国有林场中的泥草房、板力口泥、干打垒、土坯房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125-99 C 、 D 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 30 年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需要改造的房屋。 第 4 条 危旧房改造原则上以户为单位进行,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经济实力和职工意愿,确定不同的改造模式,新建与维修改造

3、相结合,统规统建与统规自建相结合,宜平则平,宜楼则楼。危旧房改造要以满足基本居住需要为目标,新建住房基本户型建筑面积为 50 平方米,各地可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和职工意愿,在初步设计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适度调整。改造后的房屋要保证质量,确保居住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 根据当地实际,也可采取由林场统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 第 5 条 危旧房改造资金筹措采取中央补助,省级人民政府配套,市、县政府支持,国有林场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解决。其中中央补助每户 10000 元,省级人民政府配套不低于每户 10000 元。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投入。林场

4、和职工自筹资金由林场和职工依据实际情况合理分担,并可结合投工投料解决。 第 6 条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危旧房改造负总责,落实本地区危旧房改造的配套资金和优惠政策,协调解决危旧房改造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宜 。市、县人民政府要保障危旧房改造的土地供应,并在金融信贷、收费减免、拆迁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 7 条 危旧房改造应当与产业结构调整、国有林场布局调整和区域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和林业生产力布局调整相衔接,推进生产区与生活区逐步分离 项目实施中,以整场推进为主,首先解决困难林场、山上一线职工的住房困难,优先解决危房问题突出、生活贫困职工的住房困难。 第八条 危旧房改造

5、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做好与国有林场道路、供水、供电、旅游等规划的衔接。地方人民政府应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高国有林场职工生活环境质量和公建配套质量。第九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涉及国有林场职工切身利益,应当实行公示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民主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问题和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确保林区社会稳定。第十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的审批审核、规划许可、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并对其行为负责。 第二

6、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危旧房改造省级年度建设方案的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本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并联合上报年度建设方案。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省、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入户调查、严格界定改造对象、签订合同、房屋拆迁、住宅建设等项目实施管理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危旧房改造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联合上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协调落实省级配套资金,转发下达投资明细计划。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本地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7、告初步设计进行审批。第 14 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本级林业、发展改革等部门将危旧房改造任务纳入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对危旧房改造项目拆迁、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第 15 条 实施危旧房改造的国有林场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负全责。经省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由项目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负全责。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自有筹资金和职工出资的筹措。要定期上报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完成、资金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组织领导,成立危旧房改造项

8、目工作专门办事机构。 第 3 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 16 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省级年度建设方案,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省级配套资金落实等情况,统筹平衡,联合下达各省危旧房改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第 17 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据中央投资计划、省级年度建设方案、林场自有筹资金、职工出资落实等情况,将计划分解到具体项目,转发下达明细计划 。第 18 条 实施危旧房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更改计划内容、变更

9、项目建设方案、扩大或压缩建设规模。确需调整的,须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对擅自调整或者变更投资计划,配套资金不落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有关部门将调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第 4 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 19 条 对于采用划拨方式供应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的,应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严禁以危旧房改造名义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 20 条 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由林场统规统建的,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大宗物资应当集中采购。 第 21 条 参与危旧房改造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档案建设与管理工

10、作,并建立档案检索目录。档案管理工作要与改造规划、建设、管理等同步进行,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归档的资料要保证完整性、真实性,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图面整洁、影像清晰。档案管理必须有专人负责并严格履行职责。 第 22 条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组织力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对已批复建设方案中的危旧房改造职工逐户核查,建立详细完善的国有林场职工住房档案。 第 23 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的原则,在危旧房改造前做好职工意愿普查工作,充分尊重职工意愿,与职工签订包括职工意愿、资金含政府补助、林场自有筹资金、职工个人出资、住房管理、房屋产权等相关内容的合同 。 第 24 条 建设单位应

11、当充分考虑危旧房改造职工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各项住房政策的衔接,采取多种途径解决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困难问题,确保职工住房条件切实得到改善。第二十五条 对生活困难、无力出资进行房屋改造的职工家庭,可通过由林场统一建设廉租住房的方式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免收或减收租金。廉租住房产权归林场。条件具备时,林场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廉租住房的产权出售给职工。第二十六条 按照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取得房屋产权的,地方房屋登记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相应登记,也可实行共有产权。涉及危旧房改造的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明晰土地产权,并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危旧房改造要与城镇基础设

12、施建设相结合,与改善人居环境相结合,与社区建设相结合,同步建设道路、给排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 第 5 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中央补助资金,省级配套资金,市、县政府投资,林场自有筹资金和职工个人出资等。 第二十九条 危旧房改造资金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法,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防截留挪用、滞留不用和浪费建设资金。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违规抵扣建设资金。严禁将危旧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采取停拨资金、停止审批项目的调控措施,并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监

13、督检查和梭工验收 第三十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报送有关投资、项目进度、资金筹措与使用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在危旧房改造实施过程中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抽查或专项稽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省有关部门对危旧房改造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和专项稽察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检查。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有林场隶属关系,由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省级林业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省危旧房改造实施情况分别向国务院林业、

14、发展改革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报告。危旧房改造项目所需的监督、检查、验收、管理等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第七章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与煤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中央和地方各项优惠政策,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第三十四条 危旧房改造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免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三十五条 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实施中所涉及的土地利用和管理政策参照国家林业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林规发 2010J252 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在落实国家有

15、关优惠政策的同时,应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支持危旧房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三十七条 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建设单位应当切实做好改 造后住宅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建立规范住房维修基金制度。 第三十八条 新建的住宅小区要推行物业管理,执行有关物业 管理政策,切实做好改造后住宅小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第 8 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实施危旧房改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 办法,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危旧房改造实施细则,并报 国务院林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 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工程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天保办。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0 年 10 月 25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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