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ciq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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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检验检疫局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检验检疫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35 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令第 36 号)的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分支局、社会团体(本办法中本局各单位指各分支局、本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社会团体。局机关指本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及社会团体) 。第三条 国有资产是指本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本局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一)本局各单位的

2、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二)本局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检验检疫仪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通讯设备、计算机及网络设备、办公设备、文艺体育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家具用具、检验器具; (三)本局各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四)本局各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五)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和核算,包括从编制国有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

3、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资产使用、维修保养、处置、遗失资产的赔款处理以及资产管理的检查、考核与报告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第五条 本局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严格制度,合理配置;(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安全完整,防止流失;(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依规操作,规范管理。第六条 本局国有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本局统一管理,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第七条 财务处为本局国有资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局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 负责对各单位编制的国

4、有资产预算进行审核、申报;对已下达的资产购置预算制定采购计划; (三) 负责本局国有资产的账卡、档案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四) 负责办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产权注销以及变更资产性质、用途等手续,包括资产的调拨、报损、报废、变卖(含拍卖)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处置等;(五) 参与本局拟开办经营项目的论证;对本局开办的经营项目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对本局所属经济实体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委托管理、授权经营和监督检查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六) 接受财政部门和国家局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局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第八条 科技处为本局各单位检验检疫仪器设备及局机关计算机、网

5、络设备的使用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局检验检疫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并组织实施;(二) 负责审核本局各单位申报的检验检疫仪器设备预算、负责申报局机关计算机、网络设备预算;(三) 负责组织对本局各单位检验检疫仪器设备及局机关计算机、网络设备的验收、登记、计量、使用、维修、调拨和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建立上述设备台账,确保登记数据及时、规范、准确,对按规定进行的大型仪器设备实时登记情况进行检查,协调和组织本单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协作共用工作;(四) 负责对本局各单位申请报废的检验仪器设备进行鉴定、审核;(五) 负责本局各单位

6、仪器设备的绩效管理工作。第九条 机关服务中心为局机关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办公生活家具及设施设备、通讯设备及交通工具的使用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 负责对局机关办公生活家具及设施设备、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的预算编制和申报。组织对已购进上述国有资产的验收;(二) 负责对局机关办公用房、办公生活家具及设施设备的调配; (三) 负责对局机关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交通工具及办公、生活家具、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四) 负责局机关建筑物附属设施、办公生活家具及设施设备、通讯设备及交通工具的报废申请;(五) 协助财务处对报废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第十条 工会为局机关文艺体育设备的使用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7、是:(一) 负责对局机关文艺体育设备的预算编制和申报;(二) 负责对已购进文艺体育设备的验收、维护、维修及报废申请;(三) 负责建立文艺体育设备账目,制定文艺体育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职责(一) 负责编制本单位所需国有资产预算,参与对购进由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的验收。(二) 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健全并执行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定等管理制度。(三) 建立国有资产账目,设置专(兼)职国有资产管理员,对需处置的国有资产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各独立核算单位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甘肃局有关国

8、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统计报告工作。(三)办理本单位产权登记证及资产处置、出租、出借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拟定资产购建规划及预算。(五)参与本单位的资产采购、验收、维护保养和基本建设工程验收等工作。(六)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牵头的投资、合作项目进行论证,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七)接受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配置、采购和验收第十三条 本局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严格遵循预算化管理的原则,资产配置应按其履行职能需要,依照资产配置标准进行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资产配置预算的

9、编制按甘肃检验检疫局预算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个人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的配置应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发,因工作需要增加配置的,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使用监管部门、财务处审核并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配发。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的采购按甘肃检验检疫局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各国有资产使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督促对所管理国有资产的验收工作。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应安排人员参与验收的全过程,并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在验收完毕后及时将验收报告和相关材料报财务处归档管理。第十八条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质量、技术指标等与合同不符问题时,不得通过验收。使用监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处并组织有关人员与

10、供货方交涉,提出索赔、换货或退货等处理意见。第四章 国有资产入账管理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入账主要指对资产的登记、入账管理,具体分类如下:(一) 单位价值在人民币 2000 元以上(含 2000 元) ,使用年限在 1 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列入固定资产账。(二) 单位价值在人民币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 、2000 元以下,使用年限在 1 年以上的检验仪器设备等,列入检验器具账。(三) 单位价值在人民币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 、2000 元以下,使用年限在 1 年以上的办公用品、家具等,列入家具用具账。(四)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

11、年以上的成批量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五) 单位价值在人民币 500 元以下或使用年限 1 年以下的检验器具、家具用具和办公用品以及易耗品等,由各使用单位内部管理,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入账程序:(一) 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对已购入的固定资产、检验器具、家具用具等国有资产,经验收后,凭验收合格单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签字后的发票,到财务处办理入、出库手续。凡购置的成套、成批商品,须列出单一商品价格;(二) 财务处国资科办理入、出库手续后,开具入、出库单;在发票上加盖“已入账”章;按局统一序号对国有资产进行编号和上账登记,对个人领用的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国有资产还须记入个人国有

12、资产管理账目;(三) 购置单位凭入、出库单第二联连同发票交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四) 科技处凭入、出库单第三联登记入检验检疫仪器设备及计算机、网络设备台账;(五) 使用单位凭入、出库单第四联登记入本单位账,并在实物上粘贴标签;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接受馈赠资产后,应及时上报财务处,做好资产估价入账工作。第五章 资产使用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使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第二十三条 本局各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

13、、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设置的国有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对检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人员应组织进行技术培训,20 万以上检验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上岗操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二十四条 财务处要建立国有资产登记档案,并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局各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对需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应当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将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第二十五条 本局行政单位及分支局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对拟将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必须事先上报局领导同意

14、后,由财务处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出租、出借所形成的收入,严格按照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财行【2009】40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局事业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应严格按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事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第六章 国有资产调拨管理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调拨按账、物同步调拨办理。国有资产使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提出调拨计划,经调出、调入单位主管

15、同意并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办理调拨转账手续。调入、调出单位凭调拨单做好国有资产的入账、销账手续。第七章 资产处置第二十九条 资产处置,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本局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一) 闲置资产;(二) 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三) 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四) 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五) 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六)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 本局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

16、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由使用单位或使用监管部门提出处置申请,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置申请的,须经国有资产使用监管部门论证鉴定、审核同意(其中计算机、网络设备的处置须需经局计算机系统论证小组论证同意) ,财务处核定后。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 处置原值在 10 万元以内的国有资产,由主管局领导审批并呈局长签批后执行。 (二) 处置原值在 10 万-50 万元以内的国有资产,需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形成会议纪要,经签批后执行。(三) 处置原值值在 50 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经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报国家质检总局计财司审批,经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由财务处提出处置方案,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经评估作价,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严格按照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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